错误
一般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一致,发生不正确或歪曲的认识和判断。
(1)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或犯罪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认识或歪曲反映。一般的说,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没有影响,而对事实情况认识如有错误,有时可能影响行为人的罪过或罪过形式,有时可能影响行为成立既遂而仅构成未遂,进而有可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此必须作具体地研究和分析。刑法理论通常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区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类。
(2)民法上的错误,表意人的表示是非故意的、偶然的、不自觉的与其意思不一致。即表意人内在的效果意恩与外在的表示行为的不二致,非出于故意和有意识,而系出于误认或不知。
所谓误认,指认识不正确,如误甲为乙、误骡为马。所谓不知,指通常之笔误、口误,如应书一万元误写为一元,应言租赁而误言借贷。二者认识程度有别,而法律上的效力相同。错误的构成要件:第一,须有意思表示之成立。错误实际上就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有错误,因此,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则不能构成错误。第二,须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的不一致。这包括须有表意人的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并且此种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不—致。第三,须表意人不知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的不一致,至于此种不一致是否基于表意人的过失,各国法律规定并不—样。有的要求不以表意人有过失为条件,有的则要求以表意人没有过失为条件。第四,须错误具有严重性。所谓严重性要根据通常有理性的人在同样情况下如无此种错误就不会为此种意思表示的客观标准加以判断。第五,有无错误,要以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作为判断标准。
错误主要包括两大类,即双方错误和单方错误。所谓双方错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交易所发生的错误,即双方当事人在为交易行为时对于此种行为所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具体包括:关于标的物存在的错误,关于标的物性质的错误,关于标的物本身的错误,关于契约履行之可能性的错误,关于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的错误。所谓单方错误,指仅一方当事人对意思表示产生错误。长期以来,传统法律认为,除非对方当事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错误存在,否则,仅就一方当事人所发生的单方错误而言,不允许当事人撤销。现代法律则允许表意人就其单方错误行为予以撤销。错误是否为无效或是否为可撤销,取决于法律所采取的原则。如果对意思表示采取表示主义,则错误行为为有效行为,不允许以错误为由而予以撤销;如果采取意思主义,则错误行为为无效。而如果采取折衷主义,则错误行为原则上为可撤销的行为,例外的不得撤销。对于第三人而言,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则因错误行为被撤销而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表意人对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为恶意第三人,则不得要求表意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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