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先予执行的程序
先予执行的申请
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二是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义务人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义务人申请复议有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若原裁定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回转措施。
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应当在裁判中对先予执行的裁定及该裁定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及提出处理意见。权利人胜诉,先予执行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予执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权利人败诉,先予执行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指出先予执行是错误的,责令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相关法律问题
- 法院判决书在执行中执行庭不公正!!!!!!! 1个回答0
- 签了搬迁承诺书但未执行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2个回答0
- 房屋财产已查封,并已交法院执行费,法官应当执行,多长时间不执行可 3个回答0
- 强制执行的必要 0个回答0
- 咨询执行问题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热门词条
- 检察权
- 假执行
- 自由心证
- 法庭调查
- 管辖权转移
- 必要共同诉讼
- 法定情节
- 共同管辖
- 普通共同诉讼
- 指定辩护
- 监所检察
- 执行主体
- 监外执行
- 实物证据
- 实质公正
- 辩护证据
- 犯罪嫌疑人
- 诉讼代理人
- 应诉
- 合议制
- 地区管辖
- 普遍管辖权
- 本权之诉
- 诉讼时效
- 抗诉
- 劳动监察大队
- 执行客体
- 传闻证据
- 答辩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独任制
- 无罪推定
- 见证
- 执行
- 第一审
- 公诉
- 送达
-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 补强证据
- 既判力
- 司法协助
- 再审
- 证明责任
- 破产债权
- 反诉
- 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
- 生效判决
- 撤销案件
- 执行终结
- 强制措施
- 最长时效期间
- 上诉
- 撤诉
- 继续执行
- 执行中止
- 被上诉人
- 追缴
- 变更控诉
- 笔录
- 监视居住
- 追加当事人
- 起诉
- 先行给付
- 仲裁监督
- 时效
- 讼师
- 公告送达
- 重审
- 拒绝辩护
- 查封
- 特别时效期间
- 执行回转
- 判决生效
- 形成之诉
- 申请复议期限
- 基层人民法院
- 处断一罪
- 仲裁协议
- 刑事附带民事
- 民事诉讼
- 自诉案件
- 财产保全
- 执行阻却
- 保全证据
- 被告
- 律师函
- 督促程序
- 确认之诉
- 裁定
- 刑事诉讼职能
- 终审
- 财产刑
- 法庭辩论
- 民事执行
- 仲裁庭
- 先予执行
- 强制执行
- 诉讼调解
- 行政诉讼
- 言词证据
- 行政起诉状
- 追诉时效
- 无罪辩护
- 自诉
- 证人证言
- 更换当事人
- 诉讼保全
- 简易程序
- 被告人
- 辩护
- 扭送
- 侦查权
- 执行异议
- 物证
- 诉讼客体
- 辩护人
- 律师
- 举证
- 民事诉讼终结
- 处分原则
- 涉外仲裁
- 法院调解
- 劳动争议仲裁
- 民事强制措施
- 传来证据
- 仲裁权
- 移送管辖
- 支付令
- 执行管辖
- 执行担保
- 自诉人
- 仲裁员
- 供认
- 间接证据
- 诉讼权利
- 诉的合并
- 定期宣判
- 诉讼中止
- 假扣押
- 申诉
- 执行和解
- 法定权利
- 拘役
- 举证责任倒置
- 回避
- 诉讼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