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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

是指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这种移送并非管辖权的转移,实质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案件的移送。

移送管辖的条件

(1)移送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的区别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本无管辖权的法院,其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移送的不是管辖权而是案件。

(2)管辖权的转移限于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调节级别管辖的一种规定;移送管辖限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是地域管辖的一种规定。

(3)管辖权转移应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否则不得转移。下级人民法院只能提出管辖权转移的建议;移送管辖则不需要经过其他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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