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法律百科 资料库 法律论坛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法律百科 >> 诉讼法 >> 词条信息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禁止采用以违反宪法、法律的手段而获取的材料作为证明有罪的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中一项重要的排除规则。

这—规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联邦宪法第4条修正案的规定于1941年确立的。它不仅适用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物证,书证,而且适用于非法逮捕,违反法律正当程序取得的认罪供述。起初限于在联邦法院系统适用,1961年,最高法院审判“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确认这—规则亦适用于州法院的审判,扩大了适用范围。但在执行申明显有不尽人意之处,长期存在着强烈的争议。反对者认为,这—规则超出了第4条修正案的规定,它是过分的,非但没有达到惩戒警方官员的目的,而也因而不能得到惩罚,付出的成本过于高昂。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犯罪浪潮的冲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修正了这一规则,增加两项例外。即“独立来源”的限制和“必然发现”的限制。前者指通过违宪获得的证据,并不是必然无法得到的,如果起诉方以优势证据证明可以通过独立的来源得到,这项“非法”证据仍可采用。后者指如果违宪获取的证据,通过合法的侦查行为也最终或必然取得,该项证据即可采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虽然有了排除规则,但非法证据的排除必须通过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及时提出异议,由法官进行裁断。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官和陪审团不会主动加以排除。在英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并不一般地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张进云律师
广东梅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韩委志律师
天津河西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门词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