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
【概念】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因为上述交通设施不处于正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而不涉及是否会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问题,故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于破坏上述不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认定为毁坏公私财物或盗窃等犯罪。所谓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是指直接关系到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车、行船、飞行安全。如铁路轨道、地铁隧道、公路、飞行跑道、机场航道、灯塔、信号灯等,交通工具要在这些交通设施上行驶或者要根据其打出的信号指示行驶,也就是说,这些交通设施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着直接联系,如果对这些交通设施进行破坏,就会直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反之,破坏那些虽然也是交通设施,但不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破坏火车站的候车室、长途汽车站的货仓、机场的候机室等,因其不直接关系行车、行船、飞行的安全,故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从现实生活中来看,对交通设施的对象范围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五种:一是正在使用的铁路干线、支线、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线路、地下铁路和随时可能投入使用的备用线以及线路上的隧道、折梁和用于指示车辆行驶的信号标志等;二是用于公路运输的公路干线及支线,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地方公路以及线路上的隧道、桥梁、信号和重要标志等;三是用于飞机起落的军用机场、民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以及用于指挥飞机起落的指挥系统,用于导航的灯塔、标志等;四是用于船只航行的内河、内湖航道,我国领海内的海运航道、导航标志和灯塔等;五是用于运输、旅游、森林采伐的空中索道及设施等。
(二)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所谓破坏,包括对交通设备的毁坏和使交通设备丧失正常功能。例如,破坏海上的灯塔或航标,即可以将灯塔的发光设备砸毁,也可以故意挪动航标的位置,使之失去正常指示功能,从而导致航船发生安全事故。这些交通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的,因为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备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破坏的是正在修筑的或者已经废弃的交通设施,不应定本罪。破坏交通设备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炸毁铁轨、桥梁、隧道,拔除铁轨道钉,抽掉枕木,拧松或拆卸夹板螺丝,破坏公路路基,堵塞航道,在公路、机场路道上挖掘坑穴,拆毁或挪动灯塔、航标等安全标志。这里其他破坏活动是指诸如在铁轨上放置石块、涂抹机油等虽未直接破坏上述交通设备,但其行为本身同样可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的破坏活动。
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结果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可能发生的后果;另一种是已经发生的后果。只要造成两种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某种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一是从破坏的方法看。如果行为人使用了极其危险的破坏方法,如采取爆炸、放火、拆毁的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由于这些破坏方法本身可以使交通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从而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二是从破坏的部位看。破坏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就会直接危及交通工具的运输安全。如挖掉铁轨、枕木,卸去轨道之间的连接部件等,这些破坏交通设施重要部位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交通工具的行驶安全,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危险。但是,如果行为人破坏的只是交通工具的附属部位,比如在公路边上采挖少量砂石等,因为这些破坏行为与交通运输安全没有直接联系,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此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不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如果破坏行为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能按本罪处理。具体认定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从破坏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的部位等多方面综合考察确定。
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既遂、未遂之分。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破坏交通设备,刚刚接触破坏对象,破坏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获、制止),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应视为本罪的未遂。
根据《铁路法》规定:故意毁坏、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均按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为行为人故意毁坏、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或者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铁路线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毁损、中断铁路行车等(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图谋隐害,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这些不同的个人动机对构成本罪并无影响。
【定罪标准】
依照本条和 119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交通设施挡在家门口了。 3个回答15
- 撞到了交通设施,我应该赔多少钱 4个回答0
- 过失破坏交通设施后逃逸如何定性 1个回答20
- 破坏公共设施 0个回答15
- 过失车祸致死。驾驶员权责。如果家属不原谅。最多可判几年。是否可判 5个回答5
- 经济犯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票据诈骗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帮助犯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个人犯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决水罪
- 遗弃罪
- 犯罪行为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公共秩序
- 偷越国(边)境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故意杀人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滥用职权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决定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补充侦查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失火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妨害公务罪
- 军人叛逃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赃款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聚众斗殴罪
- 刑事责任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非法经营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合同诈骗罪
- 剥夺公权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拘留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强迫交易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虐待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犯罪共谋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过失爆炸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串通投标罪
- 认识错误
- 量刑情节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空白罪状
- 妨害作证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犯罪对象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背叛国家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洗钱罪
- 犯罪原因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重婚
- 正当防卫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轻伤
- 职务侵占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刑讯逼供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挪用公款罪
- 盗伐林木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刑罚体系
- 驱逐出境
- 结果犯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从重处罚
- 假想不犯罪
- 网络犯罪
- 脱逃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刑事拘留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特殊累犯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医疗事故罪
- 特殊防卫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没收财产
- 报复陷害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双规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量刑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危害行为
- 身份犯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强迫卖血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嫖宿幼女罪
- 非法采矿罪
- 定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拐骗儿童罪
- 不确定故意
- 危害结果
- 盗窃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共同犯罪
- 防卫过当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非法狩猎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妨害清算罪
- 直接故意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伪证罪
- 过失决水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保护原则
- 传播性病罪
- 刑法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虐待部属罪
- 刑罚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强奸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猥亵儿童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缓刑
- 拘传
- 爆炸罪
- 组织越狱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破坏军婚罪
- 非法拘禁罪
- 刑事自诉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行为犯
- 单位犯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敲诈勒索罪
- 行贿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私放俘虏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米兰达须知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不起诉
- 走私文物罪
- 强迫卖淫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犯罪心理学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假释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附加刑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放纵走私罪
- 具体罪名
- 犯罪动机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被害人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伪造货币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侵占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非法搜查罪
- 伪造证据罪
- 间谍罪
- 骗购外汇罪
- 寻衅滋事罪
- 特殊防卫权
- 贷款诈骗罪
- 间接故意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受贿罪
- 犯罪情节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不定期刑
- 自首
- 抢劫罪
- 避险过当
- 犯罪故意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既遂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侮辱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暴力取证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青少年犯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犯罪构成
- 招摇撞骗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保释
- 片面共犯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性骚扰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逃汇罪
- 投降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重伤
- 虚假广告罪
- 基准刑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重婚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未遂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主刑
- 数罪并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介绍贿赂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剥夺政治权利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聚众淫乱罪
- 正当行为
- 犯罪未遂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走私
- 投敌叛变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犯罪客体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非法行医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犯罪
- 无期徒刑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牵连犯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刑事犯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社会危害性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受贿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诈骗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诬告陷害罪
- 虐待俘虏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叛逃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组织卖淫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涉外刑事案件
- 保外就医
- 犯罪目的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倒卖文物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贪污罪
- 间接正犯
- 抗税罪
- 徇私枉法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赦免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逃避商检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死刑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一般自首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走私假币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假想犯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挪用资金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商检失职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连续犯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逮捕
- 滥伐林木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简单罪状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战时自伤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非法持有毒品
- 窝藏、包庇罪
- 轻微伤
- 强奸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同案犯
- 抢夺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从犯
- 取保候审
- 并科原则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简单罪过
- 犯罪既遂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分裂国家罪
- 玩忽职守罪
- 不能犯
- 意外事件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法定刑
- 犯罪集团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类推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附属刑法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放火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特别自首
- 犯罪客观要件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诽谤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绑架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聚众哄抢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免予起诉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伤情鉴定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洗钱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高利转贷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故意伤害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赌博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非法行医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集资诈骗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单位受贿罪
- 罚金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交通肇事罪
- 偶犯
- 危险犯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刑罚体系
- 暴动越狱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犯意表示
- 恶意透支
- 变造货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