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概念】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就是说,邮政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也侵害了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及信誉。首先,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公民享有通信自由权,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邮政工作人员的职责就是保证公民的邮件、电报快速、准确地送到收件人手中。少数邮政工作人员为了追逐个人的私利或出于甚他卑劣的动机,竟不顾党纪国法,利用职务、工作之便,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往往会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的危害。有的受害人因联系中断、信息未能及时传达,贻误了工厂、企业的生产;有的汇款被窃取、冒领,合法财物受到侵犯;有的公民因信件被私拆,一些个人隐私被泄露,精神上遭受了严重压力;有的则因信件、电报被毁弃、隐匿,亲友间失去联系,导致互相猜疑,家庭产生矛盾、破裂或恋人、朋友关系中断,等等。因此,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是对公民通信自由权的严重侵犯。其次,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也侵犯了邮电通信部门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邮电通信的运作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例如,一封寄往省外的信件,一般要经过出口局、转口局、进口局,要由分拣员、封发员、押运员、分发员、投递员等五大员的连续协作配合,才能由发信人手里寄到收信人手中。如果上述环节的任何一环上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了这封信,不仅直接影响发信人和收信人的通信权,而且直接地使邮政通信网络遭到破坏,影响整个邮电部门的通信质量和信誉。同时,国家还应赔偿公民因邮件、电报被私拆、隐匿或毁弃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以,邮政工作人员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也是对国家邮电通信的侵害。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邮件和电报。根据我国邮政法的规定,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邮件又分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给据邮件,是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所谓信件,是指信函和明信片。它是用以向特定的人传达意思的一种文书。所谓电报,是指由电信网路传递的符号、文字等。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严重侵犯了国家邮电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直接破坏了邮电部门的工作秩序和信誉,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个特点:
1、必须有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所谓私自开拆,是指非法擅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使封缄失效的行为,合法行为不在此限。所谓“封缄”是指使书信、电报、印刷品的内容从外部不能了解的措施而言。如把信装入信封糊上、印刷品用纸包扎上、邮包用线缝上等。私自开拆不以破坏封缄为必要,行为人私自开拆后是否阅读信件内容或了解信件内容,或者私拆后再行封缄复原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隐匿,是指将邮件、电报予以截留或收藏而不送交收件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将邮件、电报予以撕毁、湮灭或抛弃,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他人是指特定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团体。
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同时具备私拆、隐匿、毁弃三种形式 只要实施其中之一者,即可构成。如果两种或三种行为形式兼而有之,仍以本罪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2、必须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邮电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毁弃邮报、电报,是能否构成本罪的重要标志。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则不以本罪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营业、分拣、接发、押运、投递等职务所赋予的职责条件,进行违背职责的犯罪活动。利用职务之便,不仅包括邮电部门的领导者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包括一般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活动的方便在内。在多数情况下,犯罪以后者居多。
(三)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也就是国家邮电部门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站员、搬运员等,根据邮政法第8条第2款的规矩,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代办人员,办理邮政此务时,亦应视为邮政工作人员。非邮电工作人员或虽属在邮电部门工作但不与邮件、电报接触的人员,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如果他们私拆、隐游或者毁弃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本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如果以窃取财物为目的,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盗窃罪。
(四)主观要件
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明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是违反自已的职责义务和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而且明知这种行为会给他人的利益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利造成损害,甚至引起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破坏国家邮电事业的声誉,妨害邮电部门的正常话动,但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欲望,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为了窃取某种证件;有的为了窃取女人相片、画片;有的为了窃取金钱、贵重物品、证券等财物;有的企图窃看他人信中的隐私、秘密;有的是偷懒、贪图安逸不送邮件、电报而加以隐匿、毁弃;有的是为泄私愤、图报复等,在一般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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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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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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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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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原则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附属刑法
- 贷款诈骗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基准刑
- 贪污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走私
- 犯罪共谋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保释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伪造证据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轻微伤
- 刑事责任能力
- 诬告陷害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逮捕
- 滥用职权罪
- 保外就医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叛逃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犯罪情节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恶意透支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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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犯罪动机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从犯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单位犯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合同诈骗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组织卖淫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走私文物罪
- 虐待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片面共犯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寻衅滋事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经济犯罪
- 非法行医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犯罪行为
- 伪造货币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犯意表示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罚金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抗税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刑讯逼供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意外事件
- 走私制毒物品
- 主刑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犯罪故意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避险过当
- 没收财产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拐骗儿童罪
- 过失爆炸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空白罪状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偶犯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非法狩猎罪
- 变造货币罪
- 正当行为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非法行医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洗钱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脱逃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诈骗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犯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刑罚体系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结果犯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假想犯罪
- 妨害作证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非法搜查罪
- 侮辱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猥亵儿童罪
- 妨害公务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量刑
- 危害行为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刑罚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犯罪构成
- 重伤
- 无期徒刑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行贿罪
- 介绍贿赂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犯罪心理学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定罪
- 补充侦查
- 不起诉
- 间接正犯
- 挪用公款罪
- 招摇撞骗罪
- 赃款
- 刑法基本原则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刑罚体系
- 敲诈勒索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伪证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玩忽职守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轻伤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传播性病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正当防卫
- 法定刑
- 过失决水罪
- 性骚扰
- 特别自首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非法经营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重婚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特殊防卫
- 连续犯
- 强奸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抢夺罪
- 滥伐林木罪
- 重婚
- 间接故意
- 劫持航空器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犯罪对象
- 免予起诉
- 涉外刑事案件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受贿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单位受贿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逃汇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个人犯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认识错误
- 私放俘虏罪
- 双规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暴力取证罪
- 放火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组织越狱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报复陷害罪
- 暴动越狱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拘传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直接故意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破坏军婚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职务侵占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失火罪
- 犯罪原因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骗购外汇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投降罪
- 决定
- 盗窃罪
- 盗伐林木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自首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投敌叛变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刑法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赌博罪
- 间谍罪
- 遗弃罪
- 医疗事故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网络犯罪
- 挪用资金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放纵走私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防卫过当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不定期刑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聚众淫乱罪
- 窝藏、包庇罪
- 商检失职罪
- 强迫卖血罪
- 取保候审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犯罪未遂
- 拘留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强迫交易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集资诈骗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虚假广告罪
- 战时自伤罪
- 受贿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诽谤罪
- 死刑
- 军人叛逃罪
- 犯罪目的
- 被害人
- 从一重罪处罚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洗钱
- 缓刑
- 假想不犯罪
- 分裂国家罪
- 身份犯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特殊防卫权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公共秩序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爆炸罪
- 嫖宿幼女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背叛国家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具体罪名
- 简单罪状
- 简单罪过
- 量刑情节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倒卖文物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强迫卖淫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牵连犯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不能犯
- 危险犯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犯罪既遂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未遂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非法拘禁罪
- 附加刑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票据诈骗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青少年犯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同案犯
- 数罪并罚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强奸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绑架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逃避商检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社会危害性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妨害清算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剥夺公权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类推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聚众斗殴罪
- 行为犯
- 伤情鉴定
- 假释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决水罪
- 并科原则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不确定故意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非法采矿罪
- 刑事责任
- 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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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米兰达须知
- 虐待俘虏罪
- 刑事犯罪
- 徇私枉法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刑事拘留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聚众哄抢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