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概念】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国家会计、统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会计、统计制度,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保证。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会计法》和《统计法》,要求一切会计、统计机构和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并赋予了会计、统计人员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行为的职权。但近年来,一些单位的领导人员为了个人的私利和小团体的利益,不但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还对会计、统计人员的抵制行为进行打击报复,严重侵犯了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和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对于这种行为,理应给予刑事处罚。
本罪的侵害对象为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会计人员是指持有会计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等。其中“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财政部1996年颁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6条规定:“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所以,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侵害对象不包括那些不具备会计资格的临时受指派从事一些有关会计事务工作的人员,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于不具有会计资格,临时从事财会管理工作的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不能认定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需要作为犯罪处罚的,可根据其打击报复行为具体危害性,定以相应的罪名。根据我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人员应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中的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还包括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的统计机构中的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非上述统计人员,不能成为打击报告统计人员罪的侵犯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依法履行职责,对于会计人员来说,是指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第22条的规定履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等。对于统计人员来说,则是指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第22条的规定,履行统计人员的职责如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对本月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等等。
所谓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行为,是指会计人员、统于人员对于不符合《会计法》、《统计法》的行为,依法加以拒绝、揭露、向有关领导反映、提出批评意见等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对本单位有关领导的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命令、授意等予以抵制,拒绝服从或检举、揭发的行为。对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行为加以抵制是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的职责中应有的内容,也是其依法应履行的义务,例如,我国的《会计法》除了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外,还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如《会计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同时《会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中第25条、第26条、第27条规定,“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办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如果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不依法加以抵制,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其中,会计人员所应加以抵制的也主要是上述所列举的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对于统计人员来说,我国《统计法》除了明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应履行的职责外,也明确规定了统计人员违反《统计法》或者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不加以抵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例如,我国的《统计法》第7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27条第3款规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据此,统计人员应对上述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加以抵制,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有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形式主要是利用职权篡改人事档案,出具假政审材料,克扣工资、奖金,罚款,停止工作、降职降级、压制晋级晋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在大小会议上进行批判、斗争、羞辱,编造材料报送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等。总之,既可以为对有关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肉体、精神上的摧残、迫害,也可以为对其在经济上进行制裁,还可以是政治上的迫害。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时,通常都是利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但是,本条并没有明文规定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权才能构成本罪,对于一些领导人员没有利用职权对有关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报复打击,情节恶劣的,也应认定为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何谓情节恶劣,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加以界定,一般认为主要是指打击报复致被害人的人身、民主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打击报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打击报复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一贯打击报复他人的,打击报复造成影响恶劣的等等。虽然实施了打击报复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则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只能按照有关法律、规章等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其他人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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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间接正犯
- 伪证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单位受贿罪
- 偶犯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同案犯
- 破坏军婚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犯罪故意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自首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虐待部属罪
- 走私文物罪
- 片面共犯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重伤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数罪并罚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驱逐出境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决定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挪用资金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青少年犯罪
- 不起诉
- 非法狩猎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报复陷害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犯意表示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票据诈骗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连续犯
- 非法拘禁罪
- 逃汇罪
- 刑法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诽谤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妨害清算罪
- 罚金
- 刑讯逼供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洗钱
- 猥亵儿童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直接故意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具体罪名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非法采矿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侵占罪
- 非法行医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诈骗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刑事拘留
- 妨害公务罪
- 保释
- 背叛国家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聚众淫乱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贪污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交通肇事罪
- 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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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监管失职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假释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刑罚体系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犯罪对象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拘留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犯罪共谋
- 不能犯
- 投降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牵连犯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从重处罚
- 虚假广告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串通投标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倒卖文物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爆炸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放火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保外就医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刑事责任能力
- 社会危害性
- 强奸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嫖宿幼女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简单罪过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没收财产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变造货币罪
- 既遂
- 走私假币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双规
- 主刑
- 对单位行贿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重婚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量刑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商检失职罪
- 暴动越狱罪
- 犯罪目的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单位犯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个人犯罪
- 死刑
- 非法搜查罪
- 危害行为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公共秩序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假想不犯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犯罪行为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刑事犯罪
- 经济犯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遗弃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犯罪动机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性骚扰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假想犯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特殊防卫权
- 受贿罪
- 分裂国家罪
- 赃款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免予起诉
- .刑罚体系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特殊累犯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强迫卖血罪
- 拘传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犯罪原因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犯罪
- 军人叛逃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职务侵占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强迫卖淫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间谍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剥夺公权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犯罪既遂
- 刑事司法协助
- 合同诈骗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意外事件
- 集资诈骗罪
- 行贿罪
- 诬告陷害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基准刑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空白罪状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盗伐林木罪
- 犯罪心理学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量刑情节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从犯
- 定罪
- 轻微伤
- 介绍贿赂罪
- 结果犯
- 滥用职权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伤情鉴定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赌博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非法经营罪
- 走私
- 高利转贷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侮辱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伪造证据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正当防卫
- 偷越国(边)境罪
- 徇私枉法罪
- 刑事责任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犯罪情节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网络犯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共同犯罪
- 认识错误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玩忽职守罪
- 恶意透支
- 身份犯
- 防卫过当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无期徒刑
- 脱逃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逮捕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缓刑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犯罪构成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补充侦查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特殊防卫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传播性病罪
- 骗购外汇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被害人
- 非法持有毒品
- 聚众哄抢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不确定故意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避险过当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虐待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叛逃罪
- 故意伤害罪
- 刑事自诉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暴力取证罪
- 洗钱罪
- 取保候审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并科原则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正当行为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聚众斗殴罪
- 虐待俘虏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拐骗儿童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不定期刑
- 受贿罪
- 简单罪状
- 未遂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危害结果
- 抢夺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过失爆炸罪
- 招摇撞骗罪
- 一般自首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强奸罪
- 附加刑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法定刑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逃避商检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贷款诈骗罪
- 类推
- 危险犯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绑架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行为犯
- 投敌叛变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故意杀人罪
- 重婚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赦免
- 妨害作证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强迫交易罪
- 特别自首
- 放纵走私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刑罚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决水罪
- 抢劫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犯罪集团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盗窃罪
- 战时自伤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帮助犯
- 非法行医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保护原则
- 伪造货币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劫持航空器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犯罪未遂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医疗事故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滥伐林木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组织越狱罪
- 组织卖淫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过失决水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私放俘虏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轻伤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寻衅滋事罪
- 失火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犯罪客体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间接故意
- 挪用公款罪
- 米兰达须知
- 窝藏、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