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概念】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始得营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金融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转让其经营许可证。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将导致金融机构的非法设立或金融业务的非法开展,破坏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度,本法因之将其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本罪的对象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所谓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颁发的允许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证明文件。它主要载明审批的依据、被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名称及审批机构等内容,它是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如果经营对象属于外汇,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给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也是本罪对象的一部分。伪造、变造或转让这种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证,亦应依本罪治罪。伪造、变造、转让其他证明文件的,不能构成本罪。非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如属烟草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或虽属金融机构的证件,但不是它的经营许可证,如属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金融机构的经营执照等,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他罪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的单位或个人,依照颁证机关即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造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式样,包括形态、色彩、内容、格式等特征,非法制作假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之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假的许可证。既然是假的,就并不要求与真正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完全一致。只要冠之以此种证件的名称,足以达到以假乱真、蒙蔽他人的目的即可。至于伪造的方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有的是依照印刷,有的是予以复印,有的是用石印、影印、木印、胶印等方法加以复制,有的则是通过手工描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是依照真的,制造出来了假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即可构成本罪。
所谓变造,是指行为人采取剪裁、挖补、拼凑、涂改、覆盖、揭层等方法对真《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加以改造处理,从而使其内容加以改变的行为,如变更经营单位的名称与地址、经营业务的范围、批准的日期、批准单位、批准字号等等。变造与伪造不同,其是将真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改变其内容而变为假的之行为,其式样、形状等总还有属于真的,只不过是其内容已发生变化,其或多或少含有原来证件的基本成份。而伪造则是将无变成有,即无论是证件的形式还是内容均是假的,其根本不含有真的成份。
所谓转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或他人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转交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既包括通过出售、出租等有偿的方式转让,亦包括以出借、赠与等无偿的方式转让;既可永久地交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暂时地在一定的时间内交与他人使用;交与的证件既可以是真的,亦可以是伪造或变造等假的;转交的证件既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通过购买、出租等方式获得的;至于转交的对象,既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卜既包括单位,亦包括个人。总之,上述交付行为的方式、时间、对象等等均不会影响转让行为的性质之成立。
本罪为行为犯,即本罪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即可构成。至于行为人是否将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使用或者出售、转交给他人,以及使用了是否发生了实际危害社会的损害结果,均对本罪构成没有形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由于伪造、变造、转让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三种行为特征不同,从事犯罪活动的主体也会有所差异。一般而言,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是个人所为,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单位也可能实施伪造、变造的行为。而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犯罪,则一般都是该许可证的持有者,即单位行为。在实践中也会有个别未经单位同意或者是窃取许可证进行转让的行为发生。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有的是为了自用,有的是为了出卖,有的是为了帮助他人实现不法之意图,但无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是为了非法设立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非法的诸如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其他犯罪,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对此,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而处罚。然而,对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两者都与本罪完全相同,这样,就存在着无法确定的问题。事实上,此时只要考虑到行为人伪造、变造、转让的目的是为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工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而伪造、变造等行为本身不过是实现其目的的一种牵连手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定罪,依照其目的行为的性质分别定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显然更为适宜,更符合法理。
【量刑标准】
本条第2款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档次的刑罚。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而言,情节严重应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2)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
(3)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诈骗的;
(6)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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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检徇私舞弊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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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夺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基准刑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虚假广告罪
- 强迫交易罪
- 避险过当
- 非法拘禁罪
- 聚众哄抢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聚众斗殴罪
- 取保候审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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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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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抢劫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受贿罪
- 犯罪构成
- 暴动越狱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特殊防卫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防卫过当
- 同案犯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刑罚体系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刑事责任
- 刑事拘留
- 强迫卖血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法定刑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挪用公款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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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量刑情节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既遂
- 拘传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招摇撞骗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洗钱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玩忽职守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妨害清算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空白罪状
- 猥亵儿童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死刑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特殊防卫权
- 故意伤害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数罪并罚
- 逮捕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轻伤
- 刑事责任能力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骗购外汇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附属刑法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犯罪共谋
- 徇私枉法罪
- 个人犯罪
- 分裂国家罪
- 拐骗儿童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医疗事故罪
- 赦免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犯罪既遂
- 从犯
- 刑法基本原则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性骚扰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报复陷害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暴力取证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假想犯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过失爆炸罪
- 伪证罪
- 犯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自首
- 未遂
- 赃款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侮辱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具体罪名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刑事犯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伪造货币罪
- 组织卖淫罪
- 共同犯罪
- 刑罚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连续犯
- 偷越国(边)境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从重处罚
- 受贿罪
- 过失决水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犯罪行为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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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连犯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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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犯
- 公共秩序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逃避商检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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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单罪状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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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倒卖文物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轻微伤
- 行贿罪
- 直接故意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重婚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组织越狱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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