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
【概念】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正当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作为传播信息、指导消费、促进销售的工具,作为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随着广告业突飞猛进的发展,虚假广告却纷纷粉墨登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保障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的作用,1987年12月1 日国务院颁发了《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l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广告市场的管理秩序起到了规范作用。而虚假广告的行为正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商品交易的正当活动的社会关系。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保护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运用刑罚制裁虚假广告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即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广告管理法规主要指: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3年9月2 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2月有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没有触犯广告管理法规或者触犯广告管理法规,但行为情节尚不属严重,其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虚假广告罪的行为往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所谓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是指所利用的广告中具有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附带赠品的允诺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作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宣传,以假充真,以无冒有。具体如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技术达不到广告所宣传的质量、技术标准,以假充真,以劣冒优;不具有广告所宣传的功能,如讲有保健功能,实际没有,讲能治病却不能治病等;购买品或支付服务报酬与所宣传的价格、报酬不符,说价廉物美,实质价格高昂;故意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如产品本只在省内销却说已享誉全球,产品本卖不出去严重滞销,却说供不应求,深得消费者喜爱等;伪造宣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内容所凭借的他人言论、证据如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调查结果、获奖证明等;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等等。就行为方式而言,也是多种多样,如广告主伪造有关文件,虚假广告内容,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没有效力的能够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唆使广告经营者作虚假设计、制作,指使广告发布者作虚假发布或以高价发插刊广告等。广告经营者明知他人要求制作、设计的广告内容虚假仍然制作、设计,或不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核实内容的真实性或明知内容虚假仍决意发布。既可以通过电影、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等向社会广为散布,让不特定公众知悉其内容;也可以采取树立广告牌、横桂广告横幅,树立广告立体图案,书写广告语,散布广告传单等各种各样的方式,只要能使不特定的多人知道其所宣传的内容,不论其形式如何,都可以本罪的发布广告行为论处。
本罪属情节犯,其不仅要求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而且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听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为多人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虚假广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致使多人受骗上当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相信广告宣传的内容而接受所宣传的商品、服务,致使生产、经营、生活等造成严重损失或受阻的;导致人身身亡的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已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主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从广告主方面看,明知自己的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从而积极实施了这种行为,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用户和消费者,以达到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目的。从广告经营者看,构成虚假广告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间接故意。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企业假广告,这里在明知的情况下所实施的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严重的行为则构成直接故意犯罪。在应知的情况下实施的代埋、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可能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因为所谓应知和明知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推理当事人的应当知道,即根据当事人已知的某些事由推出应当知道的结论。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心理态度一般是放任,而不是希望,所以属间接故意犯罪。从广告发布者看,构成虚假广告罪,也是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依《广告法》第7条之规定,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其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在不查验有关证明文件等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为间接故意,广告发布者亦有在直接故意的心态的支配下发布虚假广告的。
【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具体罪名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赦免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重婚罪
- 犯罪动机
- 报复陷害罪
- 虐待俘虏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重婚
- 洗钱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青少年犯罪
- 伪造证据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伪证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虚假广告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故意杀人罪
- 失火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非法行医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连续犯
- 犯罪原因
- 犯罪故意
- 没收财产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非法狩猎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社会危害性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侮辱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聚众淫乱罪
- 并科原则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妨害清算罪
- 介绍贿赂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行为犯
- 骗购外汇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轻微伤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拐骗儿童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无期徒刑
- 招摇撞骗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暴力取证罪
- 窝藏、包庇罪
- 叛逃罪
- 刑事犯罪
- 个人犯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私放俘虏罪
- 免予起诉
- 投敌叛变罪
- 交通肇事罪
- 滥伐林木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合同诈骗罪
- 剥夺公权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职务侵占罪
- 单位犯罪
- 犯罪构成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抢劫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身份犯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法定刑
- 犯罪集团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保释
- 刑事拘留
- 避险过当
- 走私假币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刑罚体系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逮捕
- 聚众哄抢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刑法
- 刑事责任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犯罪行为
- 刑事司法协助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洗钱罪
- 危害结果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犯罪对象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组织越狱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从犯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犯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非法持有毒品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结果犯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轻伤
- 刑讯逼供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脱逃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自首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抗税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偶犯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战时自伤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帮助犯
- 故意伤害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量刑
- 强迫交易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犯罪未遂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投降罪
- 直接故意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共同犯罪
- 空白罪状
- 犯意表示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徇私枉法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保护原则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假释
- 伪造货币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补充侦查
- 社区矫正工作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犯罪客体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背叛国家罪
- 一般自首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虐待部属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驱逐出境
- 决水罪
- 取保候审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挪用资金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爆炸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过失决水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未遂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逃汇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变造货币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犯罪情节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破坏军婚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刑罚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拘传
- 强迫卖血罪
- 特殊防卫权
- 不定期刑
- 刑事自诉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赃款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特别自首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非法拘禁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行贿罪
- 附加刑
- 放纵走私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假想犯罪
- 简单罪状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犯罪目的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不能犯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遗弃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既遂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票据诈骗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危害行为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不起诉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经济犯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盗伐林木罪
- 意外事件
- 刑罚体系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绑架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侵占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假想不犯罪
- 附属刑法
- 非法搜查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贷款诈骗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非法行医罪
- 分裂国家罪
- 高利转贷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米兰达须知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强奸罪
- 寻衅滋事罪
- 医疗事故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过失爆炸罪
- 赌博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强迫卖淫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不确定故意
- 诬告陷害罪
- 类推
- 商检失职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公共秩序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缓刑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倒卖文物罪
- 猥亵儿童罪
- 强奸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性骚扰
- 危险犯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决定
- 双规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走私
- 赔偿经济损失
- 特殊累犯
- 诽谤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受贿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受贿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特殊防卫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挪用公款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死刑
- 重伤
- 防卫过当
- 犯罪共谋
- 认识错误
- 片面共犯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军人叛逃罪
- 定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抢夺罪
- 犯罪既遂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基准刑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正当防卫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间谍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主刑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传播性病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诈骗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逃避商检罪
- 玩忽职守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被害人
- 嫖宿幼女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妨害公务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牵连犯
- 串通投标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走私文物罪
- 量刑情节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从重处罚
- 虐待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间接正犯
- 集资诈骗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非法经营罪
- 恶意透支
- 正当行为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间接故意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同案犯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敲诈勒索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放火罪
- 网络犯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暴动越狱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妨害作证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罚金
- 滥用职权罪
- 犯罪心理学
- 简单罪过
- 贪污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拘留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数罪并罚
- 非法采矿罪
- 组织卖淫罪
- 聚众斗殴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保外就医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单位受贿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对单位行贿罪
- 盗窃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伤情鉴定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