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
【概念】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具有相同的性质。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如果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不构成本罪、而应是票据诈骗罪。
所谓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所提供的凭据与证明。利用委托收款的方式进行银行结算,其必以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填写委托收款的凭证,并提供收款依据为前提。收款的依据一般有经济合同、各项劳务费用的收费单据、各项代办业务的手续费凭证等证明。委托收款凭证根据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情况,具体采用哪种,则由收款人自己加以选择,在付款期满后,银行即将应付的款项划转到收款人的帐户上。所谓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时所提供的凭据和证明。按照银行传递凭证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方式。前者即信汇方式、是指委托银行以邮寄的方法划转款项;后者即电汇,则是指委托银行采用电报的方式划转款项。
所谓银行存单、作为一种银行结算凭证,亦是一种信用凭证。它是由客户即存款人向银行交存款项、办理开户后,由银行签发的载有户名、帐号、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内容的一种银行到期绝对付款的结算凭据和证明。存款人凭其可以办理存款的取存,银行则凭其办理收付款项,次数较少,是具有相对固定性的储蓄业务,如一次性的整存整取、定活两便的储蓄存款等就是凭银行存单予以结算。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金融凭证形式的图样、格式、颜色等特征擅自通过印刷、复印、描绘、复制等方法非法制造金融凭证或者在真实的空白金融凭证上作虚假的记载的行为。所谓变造,则是指在真实的金融凭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金融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粘接、涂改、覆盖等方法,非法改变其主要内容的行为,如改变确定的金融、有效日期等。所谓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就是已经过伪造手段产生或变造手段加以改变的虚假金融凭证。
所谓使用,在这里是指将伪造或变造的金融凭证谎称、冒充为真实的金融凭证,用之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实施了使用之行为,是构成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行为人如果仅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但没有使用的,则只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果既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又用之骗取了他人财物的,这时,伪造、变造的行为实属本罪的手段牵连行为,对此应择一重罪定罪科刑。
应当指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只有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才能构成本罪。杏则,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最低起点,即使有使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不能仅仅理解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已实际骗取的数额,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企图或在客观上可能骗取的数额加以全面分析而认定。可能达到数额较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构成犯罪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未遂论处。所谓数额较大,参照《解释》,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使用金融凭证诈骗达到10万元以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亦包括单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金融凭证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信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已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如对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表现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的,如持有金融凭证的人所持有的金融凭证是其前手诈骗、盗窃、抢劫、抢夺而来自己却不知情的;或者受人委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本身是冒用的金融凭证的、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就因为不是出于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杏则,如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出于故意也不可能构成本罪。不过,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属于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仍决意使用,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言而喻。
【量刑标准】
l、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金额达30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进行金融凭证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恶习不改的;因其诈骗造成受害人巨大经济损失的;金融凭证诈骗款项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
2、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自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个人诈骗数额达到10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l00万元以上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金融凭证诈骗为常业的,因其诈骗造成他人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属于惯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严重情节的,等等。
3、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恃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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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定期刑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强迫卖血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量刑情节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非法行医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犯意表示
- 交通肇事罪
- 窝藏、包庇罪
- 非法狩猎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强迫交易罪
- 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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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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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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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避商检罪
- 诈骗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假释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寻衅滋事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犯罪情节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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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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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纵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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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证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行贿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一般自首
- 挪用资金罪
- 破坏军婚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结果犯
- 走私文物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私放俘虏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简单罪过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连续犯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从重处罚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受贿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非法行医
- 重婚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失火罪
- 聚众哄抢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取保候审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特殊防卫
- 逃汇罪
- 走私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犯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非法采矿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共同犯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抢夺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犯罪共谋
- 从犯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行为犯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聚众淫乱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间接正犯
- 贪污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贷款诈骗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非法拘禁罪
- 拘留
- 嫖宿幼女罪
- 介绍贿赂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非法经营罪
- 强迫卖淫罪
- 不能犯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刑事犯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招摇撞骗罪
- 保释
- 抢劫罪
- 组织卖淫罪
- 保护原则
- 侵占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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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检失职罪
- 并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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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税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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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确定故意
- 暴力取证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特别自首
- 补充侦查
-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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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犯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刑法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遗弃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牵连犯
- 赌博罪
- 犯罪心理学
- 危害结果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剥夺公权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免予起诉
- 没收财产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过失决水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洗钱罪
- 刑事责任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被害人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个人犯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网络犯罪
- 重伤
- 附加刑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集资诈骗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米兰达须知
- 不起诉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妨害作证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简单罪状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犯罪客体
- 单位犯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战时自伤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特殊累犯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放火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投敌叛变罪
- 刑事拘留
- 犯罪故意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避险过当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伪造证据罪
- 逮捕
- 虐待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走私假币罪
- 类推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拘传
- 双规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刑罚体系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聚众斗殴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罚金
- 徇私枉法罪
- 猥亵儿童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虐待部属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滥伐林木罪
- 决水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医疗事故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传播性病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拐骗儿童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间接故意
- 轻伤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职务侵占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自首
- 走私制毒物品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同案犯
- 玩忽职守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挪用公款罪
- 意外事件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倒卖文物罪
- 直接故意
- 敲诈勒索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合同诈骗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量刑
- 犯罪未遂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重婚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偶犯
- 叛逃罪
- 帮助犯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诬告陷害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盗伐林木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高利转贷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死刑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身份犯
- 刑事自诉
- 缓刑
- 免予刑事处罚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串通投标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背叛国家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投降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犯罪构成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虐待俘虏罪
- 诽谤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过失爆炸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暴动越狱罪
- 非法搜查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无期徒刑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青少年犯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犯罪既遂
- 社区矫正工作
- 既遂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犯罪目的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赃款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假想不犯罪
- 变造货币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犯罪集团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片面共犯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未遂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强奸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轻微伤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基准刑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盗窃罪
- 假想犯罪
- 空白罪状
- 强奸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刑罚体系
- 犯罪行为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保外就医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驱逐出境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爆炸罪
- 洗钱
- 涉外刑事案件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定罪
- 经济犯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正当行为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组织越狱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滥用职权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危害行为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报复陷害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脱逃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公共秩序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犯罪对象
- 免除刑事责任
- 妨害清算罪
- 恶意透支
- 数罪并罚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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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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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卫过当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具体罪名
- 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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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属刑法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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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颠覆国家政权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赦免
- 骗购外汇罪
- 刑罚
- 妨害公务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犯罪动机
- 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