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概念】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主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响、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视为淫秽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1、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
制作,即制造。制作淫秽物品,是指通过某种方式利用某种有形形式带有创作性的导致淫秽物品产生乃至可见之于世的行为。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有四个要素:一是行为带有创作性或原创性。淫秽物品可以看作是行为人的作品,行为人将一定的想法、观念或情感通过构思、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或组合在淫秽物品中表现出来。因而淫秽物品所具有的特征“诲淫性”,即是行为人在制作中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是一种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创作行为。二是通过某种方式,利用某种手段,例如编写、摄制、绘制、雕刻、研制、设计等手段。制作不同的淫秽物品会因其载体不同或物质形式不同而有其特殊的手段。如制作淫具,就可能有设计、研制、试验、组装、生产等一系列行为方式;制作淫药,就可能有采集原料、配制、实验、生产等一系列行为方式。三是利用某种有形形式,即要有一定的载体或某种淫秽物品是一种实物。有形形式包括:文字形式,如书刊、报纸,以及剧本等;绘画形式,如图片;音像形式,如电影;摄影形式,如照片、电视、录像、录音,国际互联网也可年看作是这一形式;实物形式,如雕塑、淫具、淫药等。淫秽物品具有有形形式,使之与非有形形式的淫秽行为(如表演),宣扬淫秽内容的口头作品区分开来,这也有利于正确界定罪与非罪,以及和其他罪的界限。四是制作行为能够产生一定的结果,即淫秽物品可能的或现实的被产生出来,见之于世,这也是行为人制作行为所追求的,因而也就与单纯的停留在意识活动范畴的构思、揣摩区分开来,对于后者是不能认为是犯罪的。
2、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
所谓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某一物品制作多份的行为。复制淫秽物品,指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仿造或重复制作,使之再现。其特征表现为:一是复制行为没有原创性或创作性。即行为人是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仿造,而该淫秽物品可能是别人创作出来的或行为人已经创作出来的。例如翻录淫秽录像,就是利用一定的设备将已有的淫秽内容转录下来,行为没有原创性或创作性是复制行为的最显著的特征,从而将其与本罪中的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区分开来。二是复制行为往往具有重复性。即行为人利用同一的方式(有时可能运用几种方式)将已有的淫秽物品仿造为多个。这也是复制行为危险性的集中体现,行为人利用某种复制手段将淫秽物品的数量增多,为其广泛散播创造了可能。
3、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
出版,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是指出版单位以合法名义编辑、印刷、发行淫秽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其特征主要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主体是出版单位,即经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出版单位,如各类出版社、杂志社、报社、音像出版社等。在我国,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图像出版物。因此,如果不是出版单位的其他单位、个人制作、发行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则应区分不同情形视为制作行为或复制行为。二是出版淫秽物品须以合法名义。出版单位在社会上公开发行出版物,是国家正式批准的,即享有合法的行政许可,因而其出版淫秽物品形式上是合法的,如具有国家统一的书号,其发行、流传也是公开的。当然,并不能因为其出版行为具有合法名义而否认其实质的违法,因而以合法名义出版的某些个人印刷、发行淫秽出版物的行为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即都是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三是出版的淫秽物品限于出版物。即限于文字型、绘画型、摄影型、音像型淫秽物品,而对实物型淫秽物品则无所谓“出版”的。例如,淫秽的雕塑可能由制作工艺美术品的单位制作、复制,但其将之推向社会则不能认为是出版。
4、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
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有偿转让淫秽物品的行为。主要包括出售和交换两种方式。其特征有二:一是贩卖淫秽物品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对特定的人的贩卖行为,表现为行为人与该特定人具有较为固定的或长期的交易关系,如批发淫秽物品;对不特定人的贩卖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非固定性地向他人有偿转让淫秽物品,如零售淫秽物品。显然后者较前者具有更强的直接和扩散性。二是贩卖淫秽的行为,直接以获得现实的对价为目的。
5、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指以公开的或半公开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广泛散布淫秽物品的行为。其特征为:一是相对公开性。即在一定范围内不加隐蔽地向多数人散布。二是扩散性。即行为人利用同一个或同一种淫秽物品反复的、多次的向多数人散布。三是广泛性。即传播行为作用的是很广泛的,尤其本罪中行为人是以牟利为目的,其为牟利必然尽可能扩大传播面以赚取高额利润。四是方式的多样性。具体方式包括播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携带等等。播放,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例如播放淫秽录像;出租,指收取一定的租金,让别人暂时使用淫秽物品,例如出租淫秽书刊,出租淫秽录像带或激光视盘;出借,指将淫秽物品借出以换取相应的对价,例如出租淫具;承运,即代为运输;邮寄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携带指随身持有淫秽物品。近年来随着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其社会危害性更大且犯罪手段隐蔽,是一种新的传播方式。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要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都构成本罪的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如果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亦构成本罪的主体。对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淫秽物品而进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同时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时还必须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这是本罪不可缺少的主观因素,只要有此目的,无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均不影响本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补充侦查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空白罪状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不确定故意
- 从一重罪处罚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认识错误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单位犯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行为犯
- 徇私枉法罪
- 战时自伤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聚众斗殴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主刑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诬告陷害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串通投标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免予起诉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私放俘虏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既遂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传播性病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破坏军婚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简单罪过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假想不犯罪
- 非法狩猎罪
- 洗钱
- 社区矫正工作
- 非法行医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聚众淫乱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意外事件
- 犯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滥用职权罪
- 驱逐出境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寻衅滋事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刑事拘留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行贿罪
- .刑罚体系
- 强奸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个人犯罪
- 从犯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赌博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帮助犯
- 毒品犯罪类型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不起诉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虐待俘虏罪
- 刑法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诈骗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商检失职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未遂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报复陷害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妨害公务罪
- 放纵走私罪
- 并科原则
- 玩忽职守罪
- 刑讯逼供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盗窃罪
- 招摇撞骗罪
- 不定期刑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组织越狱罪
- 逮捕
- 盗伐林木罪
- 决定
- 过失决水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同案犯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逃避商检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投敌叛变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犯罪情节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虐待罪
- 职务侵占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受贿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猥亵儿童罪
- 犯罪目的
- 妨害作证罪
- 逃汇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强奸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非法采矿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犯罪集团
- 拐骗儿童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量刑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滥伐林木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单位受贿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刑事责任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遗弃罪
- 死刑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投降罪
- 走私假币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犯意表示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伪证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犯罪原因
- 挪用资金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重伤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间谍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挪用公款罪
- 特别自首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爆炸罪
- 轻伤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贪污罪
- 犯罪心理学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贷款诈骗罪
- 非法行医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抗税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分裂国家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刑事自诉
- 虐待部属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非法经营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刑事犯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非法拘禁罪
- 绑架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附属刑法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赃款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妨害清算罪
- 走私文物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犯罪对象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罚金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牵连犯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赔偿经济损失
- 定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保护原则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嫖宿幼女罪
- 过失爆炸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剥夺公权
- 诽谤罪
- 取保候审
- 重婚罪
- 危险犯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票据诈骗罪
- 强迫交易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正当防卫
- 走私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聚众哄抢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间接正犯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米兰达须知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数罪并罚
- 劫持航空器罪
- 特殊防卫权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强迫卖淫罪
- 被害人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脱逃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防卫过当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正当行为
- 伤情鉴定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偶犯
- 偷越国(边)境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保外就医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军人叛逃罪
- 从重处罚
- 刑罚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非法搜查罪
- 组织卖淫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间接故意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犯罪行为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经济犯罪
- 医疗事故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不能犯
- 基准刑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失火罪
- 敲诈勒索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侵占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窝藏、包庇罪
- 交通肇事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类推
- 决水罪
- 放火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暴力取证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洗钱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犯罪故意
- 集资诈骗罪
- 犯罪未遂
- 拘留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犯罪动机
- 避险过当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轻微伤
- 特殊防卫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危害结果
- 走私制毒物品
- 结果犯
- 特殊累犯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身份犯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伪造货币罪
- 伪造证据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性骚扰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无期徒刑
- 虚假广告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倒卖文物罪
- 叛逃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拘传
- 犯罪既遂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抢夺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骗购外汇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背叛国家罪
- 社会危害性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抢劫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恶意透支
- 简单罪状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没收财产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共同犯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假想犯罪
- 直接故意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侮辱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量刑情节
- 双规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赦免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一般自首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网络犯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假释
- 保释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附加刑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暴动越狱罪
- 犯罪共谋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故意伤害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故意杀人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刑罚体系
- 高利转贷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青少年犯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具体罪名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犯罪客体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缓刑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受贿罪
- 重婚
- 不确定法定刑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合同诈骗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强迫卖血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公共秩序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法定刑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片面共犯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变造货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危害行为
- 自首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介绍贿赂罪
- 连续犯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犯罪构成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