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概念】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我国制订了《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我国国(边)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某些人向往、追求外国及港澳地区的生活,出境谋生的思想,组织他们偷越国(边)境而从中大发不义之财。这种行为无疑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影响了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国际上给我国造成了恶劣影响,而且还会给国内外的犯罪分子包括敌特间谍分子非法出入我国国(边)境,进行犯罪活动或逃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一般表现为煽动、串连、拉拢、策划、联络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为偷越国(边)境进行准备、制造条件的行为。例如,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交通运输工作;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出谋划策,拟定偷越国(边)境的具体行动计划;确定偷越国(边)境的时间、路线,指示偷越国(边)境的具体地点等等。行为人通常兼而实施上述、,系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方式的全部,但也有的只实施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近年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活动日益向着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境内外组织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往往互相勾结,严密分工,有的实施煽动行为,有的实施串连行为、有的实施具体安排偷越国(边)境的时间、路线等的行为,有的则负责联络偷越国(边)境的交通工具……不管行为人具体实施哪一种行为,上述各行为的指向都是相同的,那就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因而,上述各行为并非各自独立,而是相互联系、密切配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至于组织偷越的地点,可以是边境口岸,也可以是非边境口岸,具体地点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本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数罪关系,因此,对该条款规定的情况,应当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另外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判刑,然后实行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本罪主体没有国别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论是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边境地区的居民还是内地来过境地区的居民,均可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主观上不一定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实践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以走私、拐卖人口、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目的,而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1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所谓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的本身过失而引起了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组织者对所造成的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时,则应另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并罚。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所谓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是指采用身体强制或打击,造成一般的伤害或轻伤害的行为或采用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如果行为人故意采用杀、伤方法抗拒检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杀、伤检查人员的、应依法定罪判刑,然后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实行并罚。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或者明知他人为犯罪使用而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运输、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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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损毁文物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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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侮辱国旗、国徽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单位犯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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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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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妨害作证罪
- 玩忽职守罪
- 非法搜查罪
- 逃避商检罪
- 挪用资金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基准刑
- 必然因果关系
- 受贿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贪污罪
- 轻伤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非法拘禁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个人犯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刑法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驱逐出境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走私
- 票据诈骗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简单罪状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量刑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暴动越狱罪
- 正当行为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防卫过当
- 变造货币罪
- 犯罪共谋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自首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犯罪动机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寻衅滋事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保释
- 脱逃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犯罪构成
- 刑事责任能力
- 身份犯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私放俘虏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危害行为
- 强迫交易罪
- 故意伤害罪
- 行贿罪
- 被害人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赦免
- 特殊防卫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一般自首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间接故意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高利转贷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洗钱
- 公共秩序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受贿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报复陷害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刑罚体系
- 片面共犯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徇私枉法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绑架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刑讯逼供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性骚扰
- 妨害清算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猥亵儿童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避险过当
- 犯罪对象
- 放纵走私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集资诈骗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量刑情节
- 偶然因果关系
- 盗窃罪
- 合同诈骗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没收财产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结果犯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招摇撞骗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不起诉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无期徒刑
- 罚金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滥伐林木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走私文物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主刑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逃汇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决定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拐骗儿童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定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拘传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数罪并罚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假想不犯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偶犯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虚假广告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虐待部属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从重处罚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危害结果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犯罪未遂
- 破坏军婚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伪造货币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犯意表示
- 失火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剥夺公权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故意杀人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医疗事故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特别自首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青少年犯罪
- 军人叛逃罪
- 非法行医罪
- 虐待俘虏罪
- 窝藏、包庇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串通投标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双规
- 间谍罪
- 帮助犯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敲诈勒索罪
- 行为犯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强迫卖血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背叛国家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附加刑
- 伪证罪
- 附属刑法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重婚罪
- 直接故意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侮辱罪
- 赃款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刑事责任
- 死刑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犯罪客体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缓刑
- 保护原则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强奸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暴力取证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非法狩猎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网络犯罪
- 赌博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非法经营罪
- 非法行医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组织越狱罪
- 免予起诉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轻微伤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虐待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不确定故意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伤情鉴定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诬告陷害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拘留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组织卖淫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犯罪集团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投敌叛变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逮捕
- 决水罪
- 经济犯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非法采矿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洗钱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诈骗罪
- 遗弃罪
- 意外事件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走私假币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特殊累犯
- 特殊防卫权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介绍贿赂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假想犯罪
- 犯罪既遂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刑事犯罪
- 诽谤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牵连犯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刑罚体系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社会危害性
- 犯罪主观方面
- 正当防卫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危险犯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犯罪原因
- 过失决水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商检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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