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
概念
本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古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本靠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问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养关系,则成为家庭关系。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的侵害对象。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一、必须有对被害人的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其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三、虐待行为必须属于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是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看情节是否恶劣。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刑法第1 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蘑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1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稻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三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二、看犯罪的对象。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晶,不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虐待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杀人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二、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虐待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所以,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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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刑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重伤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刑事犯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缓刑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被害人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爆炸罪
- 刑事拘留
- 犯罪对象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放火罪
- 走私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窝藏、包庇罪
- 量刑
- 公共秩序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走私假币罪
- 保护原则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逃避商检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侮辱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单位受贿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非法狩猎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犯罪心理学
- 取保候审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犯罪
- 米兰达须知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赃款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强迫卖血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高利转贷罪
- 非法行医
- 洗钱罪
- 社会危害性
- 聚众斗殴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倒卖文物罪
- 不起诉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受贿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简单罪状
- 私放俘虏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未遂
- 抗税罪
- 间接正犯
- 拘传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犯罪集团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虐待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强奸
- 决定
- 轻伤
- 诬告陷害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滥伐林木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简单罪过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暴动越狱罪
- 刑事责任
- 徇私枉法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正当防卫
- 故意伤害罪
- 交通肇事罪
- 投降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赌博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刑罚体系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洗钱
- 定罪
- 重婚罪
- 假想不犯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非法搜查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职务侵占罪
- 附加刑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危害行为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合同诈骗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拐骗儿童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挪用公款罪
- 同案犯
- 从犯
- 偶然因果关系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盗窃罪
- 非法采矿罪
- 特殊防卫权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重婚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聚众淫乱罪
- 轻微伤
- 不定期刑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特殊累犯
- 正当行为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受贿罪
- 伪造证据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走私核材料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犯罪原因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伤情鉴定
- 死刑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强迫卖淫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不确定故意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防卫过当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恶意透支
- 故意杀人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盗伐林木罪
- 叛逃罪
- 剥夺公权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犯罪目的
- 空白罪状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背叛国家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绑架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经济犯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传播性病罪
- 免予起诉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特殊防卫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意外事件
- 赔偿经济损失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组织卖淫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片面共犯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直接故意
- 聚众哄抢罪
- 双规
- 骗购外汇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数罪并罚
- 间谍罪
- 强奸罪
- 从重处罚
- 行为犯
- 避险过当
- 无期徒刑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诈骗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非法行医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基准刑
- 商检失职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牵连犯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罚金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量刑情节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犯罪共谋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逃汇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性骚扰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妨害公务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投敌叛变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保释
- 非法经营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军人叛逃罪
- 犯意表示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寻衅滋事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具体罪名
- 网络犯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虐待俘虏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变造货币罪
- 刑罚体系
- 脱逃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放纵走私罪
- 危害结果
- 犯罪未遂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危险犯
- 犯罪动机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猥亵儿童罪
- 帮助犯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逮捕
- 假想犯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玩忽职守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并科原则
- 战时自伤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假释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结果犯
- 决水罪
- 过失决水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贷款诈骗罪
- 滥用职权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挪用资金罪
- 组织越狱罪
- 没收财产
- 连续犯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一般自首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拘留
- 劫持航空器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补充侦查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走私文物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伪造货币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刑法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妨害作证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介绍贿赂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犯罪客体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保外就医
- 串通投标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青少年犯罪
- 破坏军婚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身份犯
- 票据诈骗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刑讯逼供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虐待部属罪
- 刑罚
- 报复陷害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刑事自诉
- 个人犯罪
- 贪污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招摇撞骗罪
- 遗弃罪
- 不能犯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非法拘禁罪
- 法定刑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犯罪既遂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类推
- 过失爆炸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犯罪构成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暴力取证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既遂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嫖宿幼女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特别自首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失火罪
- 赦免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集资诈骗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偶犯
- 犯罪客观要件
- 单位犯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强迫交易罪
- 虚假广告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抢劫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诽谤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共同犯罪
- 犯罪故意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医疗事故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自首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间接故意
- 妨害清算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抢夺罪
- 驱逐出境
- 刑法基本原则
- 分裂国家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犯罪行为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侵占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伪证罪
- 犯罪情节
- 认识错误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行贿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附属刑法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