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
【概念】
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目前尚无关于此罪的明确司法解释。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修正后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有所扩张,但仍然属于特殊主体;一类是直接从事生产、科研、作业的人员,另一类是负责指挥、领导生产、科研、作业活动的管理人员。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一般而言,与生产、作业以及对生产、作业管理无关的行政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党团工会人员等,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这类人员在行使相关职能的过程中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其他犯罪处理,但是这些非生产性人员因故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以及对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活动,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并由此引起重大事故的,也能够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由于现代化生产分工精细、工艺复杂,要求各个生产部门的职工和领导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制度,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以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就必然会威胁到生产安全,给广大职工和国家的利益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应当知道自己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作业行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1)行为。构成本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所谓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是指从事生产、科研活动的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为保障安全生产、科研而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形。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国家法定机关颁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目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二是生产、科研单位以及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程、章程、标准、办法等;三是在生产、科研等专门性活动中逐步形成但尚未成文化的安全操作惯例、习惯。所谓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施工、科研等工作中负有指挥、领导职责的管理人员,迫使被管理者违反规章制度进行违章作业。(2)结果。构成本罪的结果是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如何认定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前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窟琴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有明确规定。 (3)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从业人员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作业活动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所引起的。(4)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并同从业人员或管理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有直接的、不可分离的联系,这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区别于发生在其他领域中的过失犯罪的重要标志。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1.本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
两者之间区别的关键在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如果造成了上述严重后果,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否则以一般责任事故处理。
2.本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界限
自然事故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自然力作用而引发的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技术事故是由于现有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引发的不可抗力的事故。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没有履行正常的注意义务;后者则是由外在的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行为人已经履行了正常的注意义务仍然没有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在此情形下,既缺乏客观上的过失行为,也缺乏主观上的过失心理。
3.关于允许的危险。在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时候,存在一个如何正确认识风险业务的问题。某些业务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风险,此为风险业务。在当前高科技的情况下,风险业务也随之增加。根据传统的过失理论,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应立即停止这一行为。否则,便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即违反回避危害结果的义务。所以,对这类业务活动应当禁止。否则,发生损害结果的,就会以过失犯罪论处。显然,这种做法虽然能够回避风险,但却不能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在这种情况下,在刑法理论上提出允许的危险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这里所谓允许的危险,是指某种具有危害倾向的行为,因有益于社会而允许其实施的合法行为。允许的危险的意义在于:一是一定程度上免除开办风险业务的组织者、管理者的过失责任;二是一定程度上免除从事风险业务的业务人员的过失责任。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发生在风险业务领域,因此在认定本罪的时候,应当正确地适用允许的危险这一理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相似之处在于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客观上都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区别在于:前者是特殊主体,即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和对生产、作业有领导、指挥职责的管理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前者主要是违反了生产、作业中的规章制度下的注意义务,后者违反的是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规则所赋予的注意义务。
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一般情况下比较容易把握,困难在于对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如何认定。对此问题的认定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发生的情形不同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个手条等规定处罚,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诸犯罪成立要件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2.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犯罪的界限。
上述这些犯罪都是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分离出去的,分别涉及劳动保护、建筑工程质量、教育设施及消防设施等生产、作业中的安全,都造成了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是特殊形式的重大责任事故的独立成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法条的关系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属于刑法理论中法条竞合之独立竞合的情形,在一行为既符合上述特殊责任事故犯罪的规定,也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根据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对那些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量刑标准】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太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I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3个回答0
- 这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1个回答0
- 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3个回答10
- 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4个回答5
- 是否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6个回答5
- 对单位行贿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偶犯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刑事犯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共同犯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正当行为
- 赌博罪
- 滥用职权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假释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妨害作证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变造货币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强奸
- 犯罪原因
- 自首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聚众斗殴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虚假广告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非法行医
- 并科原则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不起诉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抢夺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米兰达须知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简单罪状
- 避险过当
- 必然因果关系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定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洗钱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从重处罚
- 从犯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刑罚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强迫交易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聚众淫乱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帮助犯
- 恶意透支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洗钱
- 刑事司法协助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刑讯逼供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背叛国家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犯意表示
- 牵连犯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交通肇事罪
- 特殊防卫权
- 刑事责任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强迫卖血罪
- 假想犯罪
- 盗伐林木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保释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基准刑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徇私枉法罪
- 犯罪故意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报复陷害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没收财产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抢劫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职务侵占罪
- 特殊累犯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故意伤害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猥亵儿童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剥夺公权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间接正犯
- 诬告陷害罪
- 危害结果
- 虐待俘虏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暴力取证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未遂
- 主刑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重婚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附属刑法
- 非法经营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无期徒刑
- 传播性病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滥伐林木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间接故意
- 重婚
- 高利转贷罪
- 盗窃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犯罪客体
- 结果犯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票据诈骗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强奸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犯罪
- 失火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赃款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寻衅滋事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叛逃罪
- 特殊防卫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贷款诈骗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放火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保外就医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犯罪心理学
- 社会危害性
- 简单罪过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不定期刑
- 性骚扰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受贿罪
- 爆炸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危险犯
- 驱逐出境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分裂国家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免予起诉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破坏军婚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重伤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遗弃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拐骗儿童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非法狩猎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不确定故意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脱逃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伪造货币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直接故意
- 抗税罪
- 组织卖淫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不能犯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犯罪集团
- 特别自首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走私假币罪
- 网络犯罪
- 犯罪情节
- 刑法
- 认识错误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犯罪动机
- 正当防卫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赦免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挪用公款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妨害清算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受贿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组织越狱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被害人
- 串通投标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骗购外汇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死刑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过失决水罪
- 经济犯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虐待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敲诈勒索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刑罚体系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窝藏、包庇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保护原则
- 个人犯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战时自伤罪
- 走私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缓刑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侮辱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暴动越狱罪
- 量刑情节
- 单位犯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走私文物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犯罪构成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放纵走私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决水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双规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行贿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侵占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投敌叛变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拘留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逃汇罪
- 附加刑
- 妨害公务罪
- 非法搜查罪
- 犯罪对象
- 犯罪共谋
- 犯罪目的
- 行为犯
- 量刑
- 罚金
- 伤情鉴定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补充侦查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合同诈骗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取保候审
- 偶然因果关系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绑架罪
- 片面共犯
- 公共秩序
- 走私制毒物品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私放俘虏罪
- 轻微伤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非法拘禁罪
- 非法行医罪
- 身份犯
- 决定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拘传
- 招摇撞骗罪
- 犯罪未遂
- 犯罪行为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伪造证据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诽谤罪
- 刑事自诉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具体罪名
- 连续犯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介绍贿赂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刑罚体系
- 非法采矿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类推
- 一般自首
- 轻伤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逮捕
- 青少年犯罪
- 倒卖文物罪
- 同案犯
- 过失爆炸罪
- 玩忽职守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逃避商检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聚众哄抢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军人叛逃罪
- 空白罪状
- 集资诈骗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意外事件
- 既遂
- 强迫卖淫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虐待部属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间谍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挪用资金罪
- 诈骗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贪污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数罪并罚
- 危害行为
- 投降罪
- 假想不犯罪
- 刑事拘留
- 嫖宿幼女罪
- 防卫过当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医疗事故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法定刑
- 免除刑事责任
- 商检失职罪
- 犯罪既遂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单位受贿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伪证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