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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在出版物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50条的规定,在出版物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不仅要具备“情节恶劣”的条件,而且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予以立案侦查。一般来说,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激愤,导致民族矛盾一定程度激化;引起部分地区社会秩序不稳;在国内、国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传播范围广泛、时间长;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是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情节一般,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通常为出版物的主编、责任编辑或社长等,是负有主管或领导职务或直接从事刊载的人员。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及少数民族的自尊。宪法第4条明确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团结是国家富强、安宁的重要保证。因此,国家历来重视民族团结问题,要求各民族互相支持,互相尊重,要求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都是要严格遵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并对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以犯罪论处,给予刑事处罚。作为舆论主要媒体的出版物更应泣该坚持、宣传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更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但近年来有个别出版单位在出版物中刊载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影响了民族团结。

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刊载上述内容,即便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宜以本罪论处。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必须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行为。所谓出版,是指一切被印出来供人们视听、阅览的物品,如书籍、书刊抄本、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挂等等。所谓刊载,应作广义的理解,其含义应等同于出版,也即指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至于刊载的表现形式,则既可以是文字、漫画,也可真:是录像带、录音带、光盘中的言语等等。该印刷品或电子出版物等是否为公开发或是内部发行,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刊载的必须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歧视,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在出版物中对其他民族予以贬低、蔑视。所谓侮辱,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对他民族予以丑化、嘲讽、辱骂。所谓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指在出版物中具有不平等地对待少数民族l或者损害少数民族名誉,使少数民族蒙受耻辱的内容。如丑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攻击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刊登少数民族裸露过多的图片、照片,并加以丑化、歪曲等等。

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不是指某一个人的习惯或嗜好,而主要是指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体而言即是指55个少数民族在生产、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一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里的喜好、崇尚和禁忌,如果行为人在出版物中刊载的内容只涉及到某一个人,即使对其造成侮辱,也不能按本罪论处,必要时,可以按侮辱罪对行罪为人定罪量刑。 

四、只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才构成1犯罪。情节恶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影一般认为指行为人动机卑鄙,刊载的内容歪了历史或者纯粹是谣言,刊载的内容污秽恶毒,或者是多次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等等情形。这里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引发骚乱、致使民族矛盾激化、引起民族冲突的,等等。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情节是否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是侵犯少数民族公的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观方面也都是故意,客观方面有竞合的情形。主要区别于:(1)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对出版物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出版物的主编、责任编辑、社长,以及直接从事刊载的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既可以用暴力手段,也可以采用非暴力证明手段的证据;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证明手段的证据与暴力毫无关系,只是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出版了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的行为。 

二、本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的界限。二者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和名誉;而本罪侵犯的则是作为群体的少民族的合法权利,主要是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侮辱罪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表现为行为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侮辱、诽谤行为也可以采取出版作品等文字方式,但还可以采取口头、动作等方式。而本罪只能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罪侵犯的是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则是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4)犯罪主体不同。侮辱罪、诽谤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本罪的主体则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而侮辱罪、诽谤罪则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三、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故意用语言、文字或者其它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犯罪客体不同。两罪都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破坏了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但具体而言,两者侧重点则有所不同,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习惯的权利;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主要侵犯的是民族平等、团结的利。(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只是55个少数民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则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全部56个民族。(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表现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煽动的方式虽也可以采取文字作品的方式,但并非仅限于,其行为方式要比本罪广泛得多。(4)犯罪主体上不同。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l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只能由自然人构成。(5)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矛盾的目的。

量刑标准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3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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