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概念
本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立案标准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当立案。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成年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主体。引诱者既可以是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也可以是其他参与聚众淫乱者或其他人员,如宾馆、舞厅的管理人员等等。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处于生理的生长发育期和心理的逐步成熟时期,不象成年人那样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已确立,其意志薄弱,可塑性很大,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诱惑。如果他们参与有违社会道德准则的淫乱活动,不仅有害于其自身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培养他们健康的性道德观,会助长他们与社会公德的背离,最终导致其丧失人伦道德,腐化堕落,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甚至诱发其他犯罪,因而现代世界各国无不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用刑法这道屏障来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各种犯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时,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无论其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是公开的还是地下的,都严重伤害了周围群众的道德情感,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严重的精神污染,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因此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又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对成年人通过各种手段诱参加聚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具体说来,由于本罪具有教唆的性质,所以在主观方面认识要素上具备以下特点:其一,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在实施引诱行为;其二,行为人要对犯罪对象未成年人这一事实有所认识。如果确实不知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若符合聚众淫乱构成要件的,可以聚众淫乱罪论处。当然,这里要求对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认识,只要是明知其可能为未成年人即可。三,行为人还须认识到被引诱者在其引诱下是参加聚众淫乱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通过语言、表演、示范、收听观看淫秽音像制品的等手段,拉拢、腐蚀、诱惑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就本罪而言,勾引诱惑本无意参加聚众淫乱的不满18周岁的人参加聚众淫乱,具有教唆的性质,引诱的方式,在实践中常常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语言,观看淫秽色情音像制品,宣讲性体验、性感受甚至直接进行性表演等方式,刺激、拉拢、腐蚀、勾引未成年人参与淫乱活动。应注意的是,“引诱”尽管含有“骗”的因素,但不能等同于“诱骗”。就引诱而言,被引诱者在引诱者的引诱下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是出于其本心自愿的,不同于“诱奸”行为。如果行为人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诱奸幼女的则构成强奸幼女,犯强奸罪;参加,是指未成年人到了聚众淫乱的现场。未成年人实际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构成参加,未成年人实际并未进行聚众淫乱活而只是观看他人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也应认定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把握下面几点:首先,在客观表现方式上,构成本罪要求被引诱的未成年人参加的是聚众淫乱活动,如果不是聚众淫乱活动或奸淫行为不具有聚众性,如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与自己进行淫乱活动,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其次,从行为对象上区分,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并提供场所聚众淫乱的,则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引诱行为,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两罪的区别在于:(1)在犯罪对象上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2)被引诱者行为的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中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是为了淫乱,多出于好奇心的驱使;而后罪中幼女则是为了获取财物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而后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引诱幼女进行卖淫活动,主观动机多出于营利。但不以此为限。而引诱行为表现方式不一致。本罪常表现为向被引诱者宣讲性体验、性感受或以其他方式来刺激被引诱者的性欲等;而后罪常表现为给被引诱者以金钱、物质上的诱惑等。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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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迫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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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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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传、假传军令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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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责任
- 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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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单位受贿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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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虐待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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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迫卖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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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故意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串通投标罪
- 简单罪过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补充侦查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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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确定故意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逃避商检罪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间接故意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赦免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绑架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妨害作证罪
- 身份犯
- 侵占罪
- 决定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被害人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组织越狱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窝藏、包庇罪
- 数罪并罚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牵连犯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伪造证据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盗窃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结果犯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刑法
- 医疗事故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恶意透支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骗购外汇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犯罪原因
- 犯罪客体
- 逮捕
- 挪用公款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强迫交易罪
- 伤情鉴定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行为犯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商检失职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犯罪情节
- 同案犯
- 受贿罪
- 经济犯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失火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死刑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网络犯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帮助犯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正当防卫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强奸
- 犯罪既遂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放火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报复陷害罪
- 法定刑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重伤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双规
- 拘传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保外就医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爆炸罪
- 简单罪状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介绍贿赂罪
- 盗伐林木罪
- 赃款
- 聚众淫乱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附加刑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滥伐林木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不能犯
- 片面共犯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破坏军婚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抢劫罪
- 取保候审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刑罚体系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合同诈骗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认识错误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犯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拐骗儿童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背叛国家罪
- 犯罪未遂
- 假想不犯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抢夺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敲诈勒索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定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基准刑
- 危害结果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未遂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量刑情节
- 社区矫正工作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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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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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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