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
概念
本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矣施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I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I指14周岁以下的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菜被捞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刑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刑法第:柏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认定中需要注意以下情况。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刑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二、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三、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但是,实践中往往出现被拐卖的妇女自1愿随带自己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情况,对此应如何认定行为人拐卖的人数,跟被拐卖妇女的儿童能否计人总数,我们认为,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将儿童一并出的目的,对此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有以妇女所带儿童作价,与他人讨价还价的行为。对于没有一并出卖儿童的行为和目的的情况,,不应将儿童计人拐卖的人数之中。
四、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认定。根据1991年“两高”《解答》的规定,这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无反抗行为,都应当按项规定处罚。但如果不违背妇女意志的奸淫行为,则不在此列。比如妇女自愿被他人拐卖,在拐卖过程中又自愿地与拐卖人性交,任拐卖人奸淫。就奸淫而言,并不具有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之性质,不应适用刑法第240条第1款“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之规定。当然如果被拐卖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人明知而与之性交的,即便幼女自愿,也具有强奸犯罪的本质,应适用该项规定。总之,这里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必须是在性质上已构成强奸罪的奸淫行为(但奸淫既遂未遂有所不同)。
五、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认定。这里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1)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即指采用引诱、欺骗、强迫方法使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应限于拐卖过程,如果行为人是先有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的行为尔后又起意将妇女出卖的,或者拐卖妇女之后,又通过各种途径对该被拐卖的妇女引诱、强迫而使其卖淫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引诱卖淫罪(当对象为为不满I4周岁少女时,则为引诱幼女卖淫罪).或强迫卖淫罪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2)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这一情节中,要求拐卖人明知收买人迫使该妇女卖淫。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收买人将妇女买去是迫使其卖淫,对行为人追究这‘行为的刑事责任(表为从重处罚)没有合理根据,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韵认定。这是指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止被拐卖人或其亲属的反抗而实施捆绑、殴打行为,或者被拐卖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拐卖中的殴打、侮辱、虐待、强迫卖淫、奸淫等行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击,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况,包括引起自杀在内。如果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故意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杀害或重伤,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重伤)罪与拐卖妇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应当注意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由绑架行为构成。么,对于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故意伤害害或故意杀害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在刑法第239条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被明确规定为绑架罪的一个从重情节,故意重伤作为从重情节,根据“举重明轻”逻辑,也内涵于法条之中,因此对行为人不必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这就存在着矛盾之处,尚须有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七、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认定。在有分工的共同犯罪中,不论行为人是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的客观行为中之何种,只要其具有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离开国境线。“境外”是指我国国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实践中台、港、,澳地区包括在“境外”之中。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一、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妇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3)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1适当的酬谢。
二、本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入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指的是,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罪犯采用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罪犯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对在拐卖伤害的,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者被“卖”的形式设置骗局,骗取买方财物后逃走,有的妇女甚至跟“收买”者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区别这种形式的诈骗罪与拐卖妇女罪应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1)犯罪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骗取钱财;拐卖妇女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为了出售妇女后获得财物。(2)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妇女与他人合谋共犯,骗取他人钱财;拐卖妇女罪则是行为人对妇女采取欺骗、蒙蔽手段,将其卖给他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犯罪
- 倒卖文物罪
- 聚众斗殴罪
- 放纵走私罪
- 敲诈勒索罪
- 附加刑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传播性病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滥用职权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重婚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刑事责任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不定期刑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虐待俘虏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轻伤
- 嫖宿幼女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盗窃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假释
- 破坏性采矿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死刑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暴动越狱罪
- 假想不犯罪
- 公共秩序
- 虚假广告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行为犯
- 犯罪行为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犯罪客体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玩忽职守罪
- 偶犯
- 伪造货币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定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犯罪心理学
- 强迫他人吸毒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缓刑
- 非法采矿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犯罪集团
- 重伤
- 合同诈骗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故意杀人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正当防卫
- 票据诈骗罪
- 滥伐林木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过失决水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挪用公款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犯罪构成
- 恶意透支
- 特别自首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侮辱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牵连犯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犯罪未遂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决水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行贿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身份犯
- 遗弃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伪造证据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被害人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无期徒刑
- 逃避商检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招摇撞骗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危害结果
- 聚众哄抢罪
- 脱逃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假想犯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社会危害性
- 侵占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附属刑法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逮捕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商检失职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米兰达须知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分裂国家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刑事犯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非法狩猎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犯意表示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徇私枉法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类推
- 没收财产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间接故意
- 并科原则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赃款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组织越狱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高利转贷罪
- 特殊防卫权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从重处罚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妨害公务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骗购外汇罪
- 强迫交易罪
- 聚众淫乱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片面共犯
- 对单位行贿罪
- 非法行医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贪污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性骚扰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挪用资金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法定刑
- 轻微伤
- 毒品犯罪类型
- 剥夺公权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犯罪对象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虐待部属罪
- 简单罪状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拘传
- 数罪并罚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串通投标罪
- 结果犯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双规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妨害清算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特殊累犯
- 私放俘虏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受贿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非法搜查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不能犯
- 绑架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抢夺罪
- 直接故意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过失爆炸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破坏军婚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连续犯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间接正犯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伪证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洗钱罪
- 战时自伤罪
- 抗税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共同犯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免予起诉
- 故意伤害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青少年犯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决定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危害行为
- 放火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猥亵儿童罪
- 洗钱
- 帮助犯
- 偶然因果关系
- 妨害作证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强迫卖血罪
- 不确定故意
- 走私假币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犯罪情节
- 受贿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抢劫罪
- 强奸
- 空白罪状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诈骗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组织卖淫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经济犯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投降罪
- 逃汇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量刑
- 寻衅滋事罪
- 犯罪目的
- 诬告陷害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具体罪名
- 不起诉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单位犯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贷款诈骗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既遂
- 走私文物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拐骗儿童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从犯
- 强奸罪
- 刑事拘留
- 防卫过当
- 犯罪故意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军人叛逃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刑讯逼供罪
- 刑法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避险过当
- 主刑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间谍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重婚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变造货币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危险犯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罚金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犯罪共谋
- 免予刑事处罚
- 爆炸罪
- 驱逐出境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正当行为
- 保外就医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刑罚体系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刑罚体系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保护原则
- 认识错误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非法行医
- 叛逃罪
- 补充侦查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网络犯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伤情鉴定
- 拘留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盗伐林木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投敌叛变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犯罪动机
- 赦免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诽谤罪
- 意外事件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一般自首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刑罚
- 取保候审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简单罪过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介绍贿赂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集资诈骗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失火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未遂
- 犯罪既遂
- 个人犯罪
- 赌博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窝藏、包庇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刑事自诉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基准刑
- 特殊防卫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医疗事故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自首
- 背叛国家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暴力取证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强迫卖淫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不确定法定刑
- 走私
- 报复陷害罪
- 犯罪原因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单位受贿罪
- 职务侵占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虐待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量刑情节
- 同案犯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非法拘禁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非法经营罪
- 交通肇事罪
- 保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