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航空器罪
概念
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危险犯,刑法对此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无论航空器是否真的被劫持,是否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航空器被破坏的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例如,外国人劫持飞机进入中国境内,也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原则立场和基本精神以及刑法的规定,凡劫持我国的航空器进入他国的,我国仍对该犯罪分子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管辖权,有关国家的司法当局应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予以配合。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也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航空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一点是有关国际公约确认并为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缔约国承诺的。因此,对于那些以政治避难为名而劫持飞机的,亦应依法追诉。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一、犯罪对象是航空器。立法中并未明确区分民用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根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关于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用的航空器的规定,只能是指正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因此,非民用航空器(即国家航空器)即使被劫持的,按照国际公约规定,属于国内犯罪,不应构成作为国际犯罪的劫持航空器罪,可作其他犯罪处理。对于劫持非民用航空器,即使作为国内犯罪,应按照刑法第121条定罪处刑。
二、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暴力,是指直接对航空器实施暴力袭击或者对被害人采用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为,使其丧失反抗能力者不能反抗的身体强制方法。如劫机分子携带匕首、枪支、炸药、雷管、引爆装置等对旅客和机组人员,包括驾驶员、副驾驶员、领航员、报务员、机械员、通讯员、乘务长、空中小姐进行捆绑、殴打、杀死、伤、爆炸等。胁迫是指以暴力为内容进行精神胁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精神强制方法。如劫机犯向机组人员或乘客喊:谁动就打死谁;动就宰了你、动就马上引爆等。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强制方法。劫持是指犯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非法强行劫夺或控制航空器的行为。如改变航空器的飞行路线或着陆地点等。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本罪;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航空器,并不影响犯罪成立。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情节轻重是依法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重要依据,认定情节轻重,应从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劫持的具体行为方式,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认定。应处死刑的劫持航空器行为,除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以外,还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虽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但犯罪手段恶劣,造成特别严重的政治影响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等等,如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拒捕的;在航空器处于危险的状况下,仍强迫飞行、拒绝迫降的;降落于非预定的降落地,羁留航空器上的人员,以待回赎或让其做违反其意志的服务,使航空器改变飞行计划的;意图毁弃或损坏航空器或其所装载的设备而使用炸药或纵火器具,并引起爆炸或火灾的等等。
二、区分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关键是合理确定区分标准。关于这个问题,刑法学界存在着以下不同意见:(1)着手说。认为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一开始着手实施劫持行为,无论该行为持续时间长短,无论把航空器劫持到哪里,均构成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罪犯已将犯罪工具带入航空器内,在准备开始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就被抓获,因而未能实施劫持行为的,才构成该罪的未遂。(2)目的说。认为犯罪人劫持航空器的目的一般是要外逃。因此,行为人在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把航空器劫持到了他指定的地点,劫机外逃取得了成功,才算该罪的既遂;如果未能使航空器劫持到顶定的降落地,就是该罪的未遂。(3)离境说。认为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被劫持的航空器飞出了本国的领域以外,即飞出了国境线的,构成该罪的犯罪既遂;否则就是未遂。(4)控制说。认为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已经实际控制了该航空器的,为该罪的既遂未能控制该航空器的,为未遂。我们认为,控制说较为合理。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界限。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秩序的犯罪包括三类:一是空中劫持罪,又称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劫机罪,与我国的劫持航空器罪相同。该罪是在1963年的《东京公约》规定的犯罪。二是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就一般意义而言,劫持本身也是一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但是鉴于空中劫持的严重性,1970年的《海牙公约》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国际犯罪。所以,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实际上是除劫持航空器以外的其他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在客观上包括下列犯罪行为:(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行为;(2)破坏或损坏使用中的航空器,而使其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行为;(3)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具有破坏或损坏该航空器而使其无法飞行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操作以至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行为;(5)在国际机场上实施足以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暴力行为;(6)传送明知虚假的、可能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情报的行为;(7)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8)教唆、共谋或帮助上述犯罪的行为。三是妨害国际航空罪,即指除前两类罪以外的其他破坏国际航空秩序的犯罪行为,诸如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还尚不至危及到该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谋杀行为、伤害行为、绑架、劫持人质,的行为,严重妨害机组人员正常活动的行为等。这类犯罪,虽然不直接危及到航空器的安全,但是也直接破坏了国际民用航空的正常秩序,因而也是一种破坏国际民用航空秩序的犯罪。
我国的劫持航空器罪与上述第一种犯罪相同,而不包括后两类犯罪。关于出现后两类犯罪行为后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对于不是出于劫持的目的,故意或过失损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航行设备,以致航空器不能飞行或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应分别适用刑法第116条、117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而不宜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对于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飞行航空器内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手段抢劫财物的,不论是否致人重伤、死亡,因航空交通的特殊情形,都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因此,应认定为抢劫罪,并适用刑法第263条第l款第2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1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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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情节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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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单位行贿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失火罪
- 聚众哄抢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剥夺公权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变造货币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个人犯罪
- 非法行医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简单罪状
- 贷款诈骗罪
- 贪污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罚金
- 直接故意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商检失职罪
- 类推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具体罪名
- 抢夺罪
- 强迫交易罪
- 犯罪构成
- 刑事拘留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非法经营罪
- 间接正犯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主刑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防卫过当
- 伪证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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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诬告陷害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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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清算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放纵走私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决水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敲诈勒索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传播性病罪
- 没收财产
- 诈骗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特殊累犯
- 正当行为
- 双规
- 自首
- 暴力取证罪
- 挪用资金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取保候审
- 刑罚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伤情鉴定
- 定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缓刑
- 高利转贷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轻微伤
- 爆炸罪
- 犯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简单罪过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特别自首
- 偷越国(边)境罪
- 刑事责任
- 决定
- 滥伐林木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避险过当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票据诈骗罪
- 过失决水罪
- 驱逐出境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私放俘虏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公共秩序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虐待部属罪
- 故意杀人罪
- 暴动越狱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走私假币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连续犯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受贿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组织卖淫罪
- 赌博罪
- 帮助犯
- 投降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脱逃罪
- 恶意透支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从犯
- 赔偿经济损失
- 法定刑
- 刑讯逼供罪
- 偶犯
- 集资诈骗罪
- 伪造证据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猥亵儿童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犯罪动机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虐待罪
- 伪造货币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徇私枉法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免予起诉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走私
- 网络犯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背叛国家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单位犯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刑罚体系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正当防卫
- 刑法
- 毒品犯罪类型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犯罪情节
- 重伤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赦免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米兰达须知
- 绑架罪
- 组织越狱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叛逃罪
- 刑事犯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犯罪原因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附属刑法
- 危害结果
- 妨害作证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刑罚体系
- 刑事自诉
- 强迫卖淫罪
- 侮辱罪
- 军人叛逃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医疗事故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保释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一般自首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犯罪共谋
- 经济犯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倒卖文物罪
- 盗窃罪
- 认识错误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特殊防卫权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死刑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犯罪对象
- 走私文物罪
- 青少年犯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招摇撞骗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聚众斗殴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洗钱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并科原则
- 战时自伤罪
- 危险犯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分裂国家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身份犯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犯罪客体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假想不犯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非法搜查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合同诈骗罪
- 基准刑
- 从重处罚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非法狩猎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犯罪集团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拘传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被害人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介绍贿赂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既遂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窝藏、包庇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逃汇罪
- 滥用职权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犯罪心理学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逮捕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非法拘禁罪
- 玩忽职守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过失爆炸罪
- 非法采矿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寻衅滋事罪
- 报复陷害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共同犯罪
- 意外事件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保护原则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职务侵占罪
- 不起诉
- 虚假广告罪
- 结果犯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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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串通投标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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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定期刑
- 量刑
- 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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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损毁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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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诽谤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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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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