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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概念

本罪是指以贪利、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69条的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国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犯,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4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损害部队:战斗力,削弱国防能力,危害国防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武器装备,它是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溅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等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船、军用车辆等。二是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三是军用通信,是指军队为实施指挥、运用遺信工具或其他方法进行的信息传递,它是保障军队指挥的基本手段。如无线电通信、有线电通信、光通信、运动通信、简易信号通信等。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行为。破坏,即毁灭和损坏,是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其正常功能。就方法而言多种多样,既可以采用诸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散撤放射性物质等危险方法,又可以采用诸如发射信号干扰,盗用军用无线频率,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拆卸、安装某种能引起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失去效能的器材等技术手段,还可以采取诸如摧毁、砸击、挖掘、碰撞等暴力以及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备、电缆电线等其他手段。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故意不履行保管、维修义务而使其遭受破坏。只要属于本质上的破坏,无论其方式如何,均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两点:一是否出于故意;二是否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他们在犯罪的主体、对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属于危害军事利益的犯罪,而后几种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本罪破坏的对象只限于军事设施,而后几种罪破坏的对象不限于军事设施。因此,凡是行为入,故意破坏军事设施,即使客观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应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论处。

二、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本罪是一种比故意毁珠公私财物罪的危害大得多的犯罪。它的严重性不仅仅在于被破坏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财产价值,而是在于这种破坏行为能够使武器装备丧失其应有的效能,从而严重影响,响我军的战备和战斗能力。其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武器装备的使用能力相联系的军事利益;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本罪破坏的是特定对象,即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后者破坏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据此,非军职人员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以外的一般财物,如生活用品、办公设备等,或者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晶局部,并不影响其使用的,应依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三、因盗窃而引起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的定性。当前,因盗窃财物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被破坏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类犯罪属于牵连犯。在认定时,首先要根据因盗窃所破坏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重要程度、犯罪情节、所盗物品的价值,分别确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盗窃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然后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定罪处罚。 

四、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的定|性。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属于牵连犯,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放火罪、爆炸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

处3年以上I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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