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法律百科 资料库 法律论坛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法律百科 >> 刑法 >> 词条信息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概念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两种行为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既有生产行为,又有销售行为的,不构成数罪,仍以一罪论处。

 

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当立案。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即所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单位或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中既包括合法经营者,也包括抿非法经营者。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国家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行了严格的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对食品的卫生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因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就是对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的侵犯;同时,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都可能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伤害,因而,本罪也侵犯了不特定的多人数的生命、健康权利。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所谓卫生标准,是指我国食品卫生对生产经营食品所规定的总体要求和生产、销售某一类食品所必须达到的具体卫生指标。某些食品卫生指标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以后,就成为食品的卫生标准,具有强制性,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遵照执行。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14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第15条规定:“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所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包括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地方卫生标准和管理部门、企业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这里的“食品”,是指通过人体消化系统,可被人体消化、吸收,能满足人体生理要求和营养需要的一切物品,既包括一般食物,也包括食物添加剂、调味品、色素、保鲜剂,还包括油脂和饮料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主要有:(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物及其制品;(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7)掺杂、掺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做食品的;(9),超过保质期限的;(10)为防病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销售的;(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称准和卫生规定的。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并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疾患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本罪的故意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积极追求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将构成其他严重性质的犯罪。本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法律对此并未要求,所以,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或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本罪行为人除了必须有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以外。客观上还必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所谓严重食物中毒,是指细菌化、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引起的暴发性中毒。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造成了相当数量的人因食用不卫生的食品而导致中毒;二是因食物中毒而发生如人员死亡的等严重后果。“严重食源性疾患”,是指以食物为感染源而导致的严重疾病,如痢疾、肝炎等。只要经过鉴定,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是结果加重犯,要处更重的处罚。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本罪与一般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有明显的区别。区分二者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果没有上述严重危害,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应结合可能造成传染疾病的性质、中毒轻重的程度、可能致害人数的多少等情况综合分析。如根据食品不符合卫标准的程度,被害人食用后只能造成一般性的腹泻,恐怕就不能认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二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食品可以是一种广义的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也是一种特殊的伪劣商品由于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食品给人们带来的社会危害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伪劣产品,很多不卫生食品成为危害人们健康的直接致病源,酿成中毒事故和致人死亡甚至多人死亡。因而,刑法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独立出来,单独规定为一种犯罪,并定了相应的刑罚。所以,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并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应依法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本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刑法的规定,依照处刑较重的罪处罚。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依据我国食品卫生法,以往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有按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论处的作法。现在,刑法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对这种行为不能再以重大责任事故或玩忽职守罪论处。本罪与以上二罪的区别关键在于:重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状况是明知的。

三、本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虽《食品卫生法》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可按制造、销售假药罪论处,但刑法已单独规定了罪名,所以,二者应严格区分。

 

量刑标准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门词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