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概念
本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可分解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罪3个独立的选择支罪名。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应当立案。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无业游民甚至流氓地痞、未改造好的累犯、惯犯,身份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既可以是我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民,又可以是外国公民,包括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外国公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民进入我国境内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组织与境外黑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的,应以本罪论处。但是,境外人员进入我国境内为境外黑社会组织组织、发展成员的,构成犯罪,不是本罪,对之应以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定罪处罚。境外人员入境不是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发展成员,而是仅仅参加境内的与境外黑社会组织存在隶属关系的黑社会组织,构成犯罪的,仍是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社会危害性极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了达到罪恶目的而干的非法勾当带来了贩卖武器、增长暴力、城乡失去安全,甚至干预政治事务,引起社会治安恶化、社会秩序的混乱。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价值取向是企图在以刑罚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犯罪手段为后盾的反社会秩序,因此黑社会组织的存在是对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它对社会的破坏是自觉的、全方位的。它动摇的是社会的根基,是社会群体的信念,给人民心理上造成一种邪恶当道、正义不存,善良的人们只能向邪恶低头的错觉。
“黑社会”(Under—world Society)为外来语,主要指秘密从事卖淫、盗窃等非法活动的社会集团。在国际社会中,包括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官方文件中,均视有组织犯罪为黑社会犯罪。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组成的犯罪组织。依刑法第294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同于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也不同于我国刑法规规定的“犯罪集团”。它的主要特点为:一是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有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二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个层次;三是纪律森严,违者格杀勿论;四是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疯狂地聚敛社会财富,经济实力雄厚;五是建立势力范围,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六是向政府和政法机关进行腐蚀和渗透,贿赂党、政、司法官员,寻找政治靠山,建立保护伞。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非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也明知这种非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为社会、法纪所不容,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而仍置之不顾决意为之,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如对黑社会性的组织者、领导者来说,一般出于建立自己势力范围的动机,企图控制、称霸一方,肆意攫取非法利益;对于参加者来说,通常是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追求畸形精神需求,企图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物质利益以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一、必须具有组织、领导或参加的行为。所谓组织,在这里是指为进行黑社会性质活动而鼓动、召集、纠合他人建立或组成一个比较稳定的组织以及发展、壮大该组织而开展的各种活动。行为的实施者来说,一般是在黑道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号召力与经济实力的人。从实施组织行为的目的来说,则是出于违法犯罪,为非做歹,控制称霸一方,谋取钱财,具有多重性、复杂性等特点。从组织行为发生的时来看,既包括在组织成立前而进行的组织活动,又包括在组织成立后为发展、壮大组织而发展成员的活动。从组织行为的方式来说,则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有的是以江湖义气摇旗呐喊;有的是以金钱美色进行拉拢诱惑;有的是以暴力、威胁加以逼迫;有的是穿针引线牵线搭桥,进行介绍;有的是软硬兼施,一方面进行劝说拉拢,另一方面进行暴力、威胁;有的是策划、指挥、领导他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等。不论方式如何,只要其行为实际是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发展、壮大而进行,并能对之产生因果关系,即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应依法以本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所谓领导,是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指挥、率领、协调、安排、调度、策划、决策等活动,从而使自己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着领导和支配地位的行为。
所参加,是指参与、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成为其中一员的行为。既包括主动的、积极的参加,如主动、坚决、反复要求加入,参加组织后积极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某一方面的重要活动,又包括被动的、消极的参加,如受他人欺骗、胁迫参与,参加后未积极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重要活动,等等。既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人员批准,取得会籍,并被指定从事某一方面的工作,又可以采取宣誓等履行某一加入组织所需要的仪式加入;既可以是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老大”的要求事先完成某一任务如故意伤害、杀害某人来加入,又可以是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追随、参与其活动,从而为组织所认可,实际成为其中的一员。加入的方式、途径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必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出于控制一方、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一定势力,欲与社会相抗衡,称王称霸,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专业性违法罪集团。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据此,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一种具有较高组织、稳定程度的犯罪集团,既有与其他犯罪集团相同或类似的共同形式特征,又有区别于其他犯罪集团的自身本质特征。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
一、2000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虽有不良行为或者一般性的违法活动但危害不大的,可以作为犯罪处理。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完毕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之一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且为既遂。就本罪而言,包括组织、领导、参加行为。3种行为着手进行至完成的确定都不相同,判断既遂的标准自然也不同。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包括3个部分:一是纠集、寻找对象;二是向纠集、寻找的对象表达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思;三是被纠集、寻找的对象自愿或者非自愿地同意加入。对于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初行为,还至少要有3人一般应有10人以上包括组织者本人共同为进行黑社会性质的活动而结成一体。因此,对于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初即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之前的组织行为,应以黑社会组织成立为完成标志。如甲一人欲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必使2人以上加入而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才告既遂;而甲、乙两人共同策划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只要1人以上加入就可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因而既遂。对于黑社会组织成立之后的组织行为,则只要被纠集的人中有人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即告既遂。两人共同策划成立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中一人使他人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则两人均构成既遂。着手实施组织行为,如果在未完成之前就被查获,或者被其他组织阻挠破坏未果,或者被纠集的人拒不相从就被发现,构成犯罪的,则应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未遂论处。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以何时才算着手开始实施,我们认为,应以组织者向寻找、纠集的对象通过言语、行动等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达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让其加入已经组建成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思为准。虽有寻找、纠集行为,但未向其表达上述意思,这时还与其他组织一般犯罪集团的行为没有质的区别,还难以认定为本罪组织行为的开始,宜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预备行为论。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普通集团犯罪、单位犯罪、恶势力以及其他有组织犯罪如黑社会组织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的界限。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相区别。
(1)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犯罪集团的所有特征,同时又具有决定、反映其自身本质的、其他普通犯罪集团所没有的特征,主要是:①犯罪目的复杂性不同。普通犯罪集团的目的比较单纯,一般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没有控制、影响社会的政治化倾向;而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但是企图通过控制、影响社会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来实现,从而具有欲与国家、政府依法调控的社会分庭抗礼的政治化色彩。②实现犯罪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不同。普通犯罪集团与之比较单纯的目的相适应,一般是实行一类犯罪,或以一种或数种犯罪为重点,进行的犯罪较为单一、固定,如走私集团、贩毒集团、抢劫集团、盗窃集团、贪污集团等,都以一类或一种、数种犯罪为主要行为,且通过这些具中的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经济利益;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实现其攫取经济利益和控制、影响一定区域、行业的意图,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如走私、贩毒、强迫交易,等等,极为广泛,并且伴有欺压、残害群众的杀人、伤害、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等各种各样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有的还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进行一些单独看来并不违法的经营,掩盖其黑社会性质,或者采用贿赂、美色诱惑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向党政机关不断渗透,求得保护、包庇和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远非普通犯罪所能比。其所实施的行为,有的是为了直接凭之获取经济利益,有的则是借此树立自己的威信、地位,借以形成控制、影响社会的一种非法地下秩序,进而通过这种不法秩序坐收渔利,不劳而获,危害性自然更大。③有无公开的相对固定的势力范围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极大限度地攫取经济利益,不仅直接通过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进行,而且通过控制、影响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即建立一定的势力范围来进行。在势力范围内,其称王称霸,为非作歹,按已意志为所欲为,群众迫于其淫威,无奈服从其控制、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另一种排斥、否定正常的秩序,从而与国家、政府分庭抗礼的非法地下黑秩序,具有公然性、相对稳定性;普通犯罪集团则不具有这一特征,其犯罪一般具有隐蔽性、流动性。
(2)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单位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常常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以下主要区别:①非法性质不同。犯罪单位在设立时应当有合法性,即必依法经过批准,具有正常的目的,以依法进行活动为其存在的基础,如果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等单位,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其所实施的犯罪,就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另外,单位基于合法意图设立后,即使实施了单位犯罪,并不必然产生整个单位即属非法的后果,有的只是依法处罚,更换其中人员、仍然承担其原有职能,有的则依法撤销、解散;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成立就具有非法性,其目的是为了进行违法犯罪,从而不可能成为位犯罪的主体,即不能以犯罪单位论。不论是否实行具体犯罪,都应彻底铲除,加以取缔。②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单位进行单位犯罪需以单位名义进行,构成该单位犯罪的主体乃为整个单位,具有主体的整体性、单一性;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是较多的人员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具有法定特征的犯罪组织,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组织形式,为共同犯罪人的集合,因此,其所实施的犯罪乃为该组织成员的共同所为,犯罪主体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是其中的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和参加者,具有分散性、复合性。③实施的犯罪范围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乃为自然人共同实施犯罪,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可以进行除了只有单位犯罪才能构成的犯罪之外的其他可由自然人实施的所有犯罪,犯罪范围极为广泛;其犯罪单位则只能构成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进行的犯罪。刑法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的,单位就不能成立其罪。④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共同犯罪的集合体,除本罪外,都应依照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即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犯罪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则应依照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通过非法途径建立公司、企业等单位进行一些正常的活动,既掩盖其黑社会性质,又进行洗钱、聚敛财富的勾当。对之如何认定其性质,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①公司、企业等单位完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经营、管理,对该单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应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论,不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②公司、企业等单位的领导层的主要成员或大多数成员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并完全或者基本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其意图的,对所犯之罪也应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之罪论。对其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外的其他成员如果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为的,以有关具体犯罪的共犯论,但不以本罪治罪;如果确实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误认为是合法单位进行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则根据其主观认识程度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论。③对于虽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参与经营、管理;但由聘请的其他成员完全或者基本控制具体经营活动的决策权,或者完全聘请非组织成员经营管理,进行有着关犯罪的,则以单位犯罪论。对于非组织成员以直接责任人员论,对于组织成员仍应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所进行的犯罪论。如果明知是黑社会会性质组织经营的单位以不加入组织为条件而接受其聘请,但按组织意图进行犯罪的,则可视为单位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进行共同犯罪,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3)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限。恶势力并非法律概念,但在司法实践已被广泛使用。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行业内为所欲为,欺压群众,打架斗殴,强买强卖,扰乱公共秩序的团伙。其由较多人数组成,经常进行一些违法犯罪活动。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在于恶势力不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整体处于无序状态,成员属临时纠合,犯罪目的也较单一,犯罪活动比较盲目,缺乏自觉性等。不同点则表现为:①在组织结构上,恶势力团体相对松散;只是在实施犯罪活动时才纠集在一起,成员之间一般没有明确的分工。或者只是在具体行动时才有分工,组织者、领导者常常直接参与或者指挥作案;②在犯罪目的及经济实力方面,恶势力的违法犯罪目的具有多样性,不一定以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缺乏组织长期存续的经济实力,没有形成大规模的经济实体;③在渗透能力方面,恶势力的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有的还没有形成保护伞和关系网,对抗社会的实力稍弱;④在危害程度上,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为主,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势力范围相对较小。
(4)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邪教组织的界限。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等来顶札膜拜;惟其语录代表“上帝”的宗旨、声音,不管是否正确,都绝对服从、照办,有的甚至每天颂读,对“神像”烧香磕拜:①组织发展成员的手段与对象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成员的方法多种多样,但一般不会隐瞒其真实目的,即使首先采用了欺骗手段,后来最终也会让加入者知道真相,其对象是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或者寻求“保护”的各种意志弱的人,成员身份层次通常较低;邪教组织则是采取迷信邪说、灌输荒唐信仰等欺骗手段蛊惑、诱骗他人,不会向信徒说明首要分子的真买意图,对象因此乃多为受骗上当不明真相的人,信徒身份复杂,包括各种层次的人员,如农民、工人、干部、知识分子等。②犯罪手段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基于其目的,肆意进行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活动,如走私、贩毒、非法经营、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经营色情场所,以及杀人、伤害、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等,趋利性、暴力性、物质性明显;而邪教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多为传播封建迷信,攻击国家法律、法规;制造、散行“人类将遭受大劫”、“地球即将毁灭”等谣言,制造混乱,干扰执法、司法活动;从事诸如“升天”、“寻主”等迷信宗教活动;鼓动群众放工作、生产、学习,逃避现实,消极处世,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灌输、宣扬鬼魂、色情等荒唐的违反社会道德、法律的信仰,如教唆、鼓励信徒乱伦、猥玩儿、卖淫、吃人肉、喝人血等诡异行为,等等。此外,有的邪教组织基于崇尚恐怖原因,非法组织武装,研制武器、贩运枪支弹药、肆意进行暗杀、绑架、投放毒气、奸淫妇女、骗钱敛财,残害生命等违法犯罪。其精神特征都比较明显,即在一种共同的、歪曲的信仰支配下实施。这与基于现实的物质利益追求称霸一方的目的而进行各种违法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着本质的区别。③组织影响的范围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控制、影响其成员,而且对其所在地区、行业产生强迫的非法控制和重要影响,具有一定的势力范围;而邪教组织主要控制、影响信徒,对外界社会一般不会产生强迫的非法控制力。但是,由于其以精神力量为主要武器,一旦成立,极易感染周围之人,并使他人自愿加入成为信徒。组织规模容易迅速膨胀、扩大,往往具有跨地域、跨行业的广泛色彩。④组织成员的处罚范围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成员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参加者外,都是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邪教组织的成员,大多作为信徒为受害者,不属犯罪分子;只有利用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的人一般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依法以犯罪追究真刑事责任。
二、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1)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而不要求具体实施其他某种犯罪行为。如果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同时,又进行其他诸如杀人、伤害、强奸、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的,则应以本罪与其他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进行并罚。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按照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所参与的犯罪处罚。(2)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有的人想加入该组织,组织让其完成某一犯罪如故意杀人、伤害等作为加入该组织的前提条件,为此,参加完成了犯罪行为并由此取得该组织成员的资格而成为组织的一员,对此,有的认属于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并罚。我们认为,这时仍然存在两种行为:一是为取得资格而实施某一前提犯罪的行为;二是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中一员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可能与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完成其他犯罪行为合二为一。因为,即使是完成了某一犯罪行为就可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但仍离不开其表示加入组织的意思,以及组织承诺、允许的行为,否则仍不可能加入该组织。为此,为了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按组织者的意图首先完成某一犯罪行为与参加者加入该组织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样存在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基于刑法对之作成了应当数罪并罚的明确规定,就应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而不从一重罪处断。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6个回答0
- 男友是否犯组织领导传销罪 7个回答0
- 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中碰伤了一位老人,责任应该归学校还是学生 2个回答0
- 我朋友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批捕 5个回答20
- 什么样的组织称为黑社会组织? 1个回答20
- 帮助犯
- 集资诈骗罪
- 伪造货币罪
- 职务侵占罪
- 经济犯罪
- 私放俘虏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侵占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片面共犯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组织越狱罪
- 数罪并罚
- 贷款诈骗罪
- 妨害公务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具体罪名
- 绑架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空白罪状
- 破坏性采矿罪
- 重伤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走私文物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单位犯罪
- 盗窃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报复陷害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妨害清算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投降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洗钱
- 受贿罪
- 社会危害性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抢夺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聚众淫乱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战时自伤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取保候审
- 犯罪情节
- 特殊防卫权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犯罪原因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强迫卖血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合同诈骗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决水罪
- 刑事拘留
- 过失爆炸罪
- 窝藏、包庇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脱逃罪
- 爆炸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背叛国家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双规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非法行医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公共秩序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结果犯
- 特别自首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变造货币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被害人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刑罚体系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逃汇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犯罪心理学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刑罚体系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受贿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恶意透支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决定
- 虐待俘虏罪
- 自首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票据诈骗罪
- 走私
- 组织卖淫罪
- 剥夺公权
- 主刑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赌博罪
- 强迫交易罪
- 米兰达须知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重婚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伤情鉴定
- 共同犯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逃避商检罪
- 既遂
- 拘留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聚众哄抢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间接正犯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故意杀人罪
- 从重处罚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毒品犯罪类型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刑事责任
- 刑事自诉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破坏军婚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骗购外汇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抢劫罪
- 走私假币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倒卖文物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连续犯
- 未遂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简单罪过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死刑
- 假释
- 过失决水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强奸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强奸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偶犯
- 避险过当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重婚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认识错误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失火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直接故意
- 防卫过当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拐骗儿童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危害结果
- 寻衅滋事罪
- 犯罪共谋
- 危险犯
- 从一重罪处罚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刑事犯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青少年犯罪
- 补充侦查
- 犯罪动机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类推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免予起诉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间接故意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侮辱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假想不犯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传播性病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滥用职权罪
- 妨害作证罪
- 虐待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并科原则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缓刑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贪污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无期徒刑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暴动越狱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行为犯
- 附属刑法
- 刑事责任能力
- 量刑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犯罪行为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犯罪构成
- 非法经营罪
- 同案犯
- 刑讯逼供罪
- 特殊累犯
- 犯罪对象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诽谤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意外事件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盗伐林木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不能犯
- 定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猥亵儿童罪
- 分裂国家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不起诉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投敌叛变罪
- 非法搜查罪
- 伪造证据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性骚扰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不定期刑
- 虐待部属罪
- 犯罪集团
- 非法拘禁罪
- 特殊防卫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基准刑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附加刑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犯罪目的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挪用公款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挪用资金罪
- 敲诈勒索罪
- 强迫卖淫罪
- 牵连犯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招摇撞骗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玩忽职守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放火罪
- 犯罪
- 驱逐出境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拘传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逮捕
- 身份犯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滥伐林木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放纵走私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犯罪既遂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诈骗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强迫他人吸毒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高利转贷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犯罪客体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轻伤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诬告陷害罪
- 不确定故意
- 犯罪故意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嫖宿幼女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危害行为
- 正当行为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军人叛逃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量刑情节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抗税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假想犯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个人犯罪
- 串通投标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保护原则
- 间谍罪
- 伪证罪
- 叛逃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保外就医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介绍贿赂罪
- 保释
- 遗弃罪
- 刑法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罚金
- 洗钱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轻微伤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没收财产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犯罪未遂
- 法定刑
- 暴力取证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赃款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网络犯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赦免
- 非法采矿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聚众斗殴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故意伤害罪
- 行贿罪
- 正当防卫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医疗事故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非法行医
- 单位受贿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狩猎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犯意表示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商检失职罪
- 徇私枉法罪
- 一般自首
- 刑罚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从犯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简单罪状
- 虚假广告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