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概念
本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是指在工程建筑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者工程质量下降,导致建筑工程坍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1)致多人死亡、重伤的;(2)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的,如不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或者故意伪造、破坏现场,企图逃避罪责的等;(4)行为人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经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拒不采纳正确意见和补救措施,一意孤行,终于酿成重大安全事劫,还要综合考察犯罪事实、情节和具体的危害程序,以在择定的量刑档次内选择确定轻重不同的刑罚。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故意压低价款,从中索取回扣;一些承包商、中间商也大捞好处,肆意增加工程非生产性成本;一些施工单位一味压缩工期,降低造价,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索贿受贿,贪图私利,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先后在辽宁、大连、四川德阳、湖北武汉、广东东莞和广州、深圳等地发生楼房坍塌、阳台落地、横梁断裂等一连串重大建筑工程恶性事故。1997年3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江口镇发生一栋集体宿舍楼坍塌,致31名女工无辜死亡。据1994年有关统计,我国大中城市住宅工程合格率仅为 81%;1995年对六大省会城市进行抽样检查表明,房屋结构工程质量的合格率仅为81.94%.这意味着,约1/5的房屋存有隐患。刑法修订时增加关于建筑工程事故犯罪的规定,对于依法惩处这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治理建筑市场的人祸具有重要意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但是,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定罪标准:
(一)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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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损毁文物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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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倒卖车票、船票罪
- 犯罪心理学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强迫卖淫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刑事拘留
- 社会危害性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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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占罪
- 牵连犯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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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窝藏、包庇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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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过失爆炸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特殊累犯
- 犯罪既遂
- 逮捕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假想犯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绑架罪
- 数罪并罚
- 洗钱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抢夺罪
- 叛逃罪
- 犯罪情节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没收财产
- 驱逐出境
- 刑讯逼供罪
- 玩忽职守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非法拘禁罪
- 行贿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量刑
- 犯罪主观方面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贪污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犯罪共谋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假释
- 敲诈勒索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恶意透支
- 投降罪
- 公共秩序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单位犯罪
- 失火罪
- 放火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医疗事故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刑罚体系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妨害公务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赦免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徇私枉法罪
- 刑事责任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保释
- 不确定故意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犯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伪造货币罪
- 聚众淫乱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走私假币罪
- 聚众斗殴罪
- 破坏军婚罪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伪证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特殊防卫权
- 受贿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脱逃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分裂国家罪
- 量刑情节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危险犯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附属刑法
- 劫持航空器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同案犯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连续犯
- 毒品犯罪类型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滥用职权罪
- 犯罪未遂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赌博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放纵走私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寻衅滋事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行为犯
- 犯罪原因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诬告陷害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结果犯
- 抢劫罪
- 不能犯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背叛国家罪
- 战时自伤罪
- 非法狩猎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简单罪状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招摇撞骗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虐待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双规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拘留
- 罚金
- 组织卖淫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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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定期刑
- 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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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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