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法律百科 资料库 法律论坛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法律百科 >> 刑法 >> 词条信息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概念

本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內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祖国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图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六种犯罪之一的,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只要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了资助行为,不论被资助人是否已实施危害国家安会的行为,都应当立案追究。本罪资助的范围是特定的,即刑法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图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六种犯罪行为,如果资助实施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所犯罪行的共犯论处。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境内外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则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国家安全。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仍给予以资助。如果不知境内组织或个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给予资助,不构成本罪。资助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出于哥们义气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是否实施了刑法第107条所规定的行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门词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