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
概念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2)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3)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4)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刑法277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I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r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茂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刑法第277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 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贸易进行监督管理,海关人员依法进行进出口物检验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妨害公务。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刑法第277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定罪,从重处罚。本罪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2)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如保守国家秘密;作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参加投票选举;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与选民联系;检查、考察、视察工作;等等。无论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执行职务,还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职务,只要属于代表职务,对其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就可构成本罪。应当指出,有的代表身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是在执行其工作职务,对其进行阻碍的,应是本罪客观方面的第一种情况,即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果其不是在执工作职务,而是在执行代表职务;就构成本罪的这种情况。代表如属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只有执行代表职务时才可构成本罪。
(3)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其活动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其遵循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我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1993年10月30日通过的《红十字法》第12条规定,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①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②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③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④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⑤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⑥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的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如果是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即可构成本罪。对于这种情况必须注意把握三个方面,即:①必须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即使从事一些人道主义工作,对其进行暴力、威胁阻碍的,也不能构成本罪。②必须是正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③必须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如不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亦不能构成本罪。
(4)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此种情况是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围攻、哄闹,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便利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而阻碍执行有关国家安全公务。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直接阻碍,则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第一种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而不能以此种情况论处。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应属于以非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①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时,出示证件依法查验人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行为人拒绝提交身份证明,提供有关情况的(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的除外,其行为已构成独立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再以该论处);②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要进入有关场所,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或查看、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行为人却予以拒绝的;③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出示证件要求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要求优先通行,行为人拒绝允许的;④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可优先使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行为人却予以阻挠甚或故意刁难的;⑤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要对组织或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查验,行为人拒绝的;⑥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员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查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等等。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通过种种方式使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其职责,其既表现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被迫停止执行国家安全公务,亦表现为其被迫变更依法应当执行的国家安全公务的内容。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如先拒绝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国家安全公务的,则不构成犯罪。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耽误了国家安全工作,放纵了犯罪分子,或者给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具体则如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跑,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被转移,等等。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握两点:
一、本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二、本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鲤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分裂国家罪、武栽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这些犯罪具有某些共同点,如都危害了国家利益,都必然会对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干扰和破坏;在行为方式、行为指向上有一些交叉;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自故意。这些犯罪之间的区别点在于:(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是国家安全。(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首先在行为指向上,前者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个具体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就具体的侵害对象而言,通常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在犯罪方法上,前者通常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后者则不限于此,以和平演变等方式危害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也构成犯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除外)。最后,从犯罪的危害结果看,前者系刑法理论中的抽象危险犯或实害犯,对于后一情形,必须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达到严重之程度为必要;后者则系行为犯,一经实施即达既遂,并不要求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不需要考察行为是否已引致危害国家安全的危险。(3)犯罪主体不同。二者虽都可由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但在实践中,后者的主体特别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窃据国家要职位,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力的人;而前者的主体多见为普通公民。(4)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这是二者最本质、最关键的区别。前者在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间接故意,行为人通常有妨害公务执行的目的,但不限于此;后者则只能出自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在实践中,会遇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形,这是妨害公务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等罪的法规竞合犯,对之应按法规竞合犯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重法优于轻法,以后者论处。
二、本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二者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比较容易认识。二者的区别点在于:(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2)犯罪客观要件不同。前者通常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聚众不聚众均无不可;后者则只是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至于犯罪方法,则不以暴力、威胁为必要,以非强制手段进行的,也可构成犯罪。对于少数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应依照刑法第242条第1款和第277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3)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后者则是特殊主体,只有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为其主体。对于其他参与阻碍活动,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应根据刑法第242条第2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此外,二者在犯罪主观方面也有一些差别。
三、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界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与拒不行判决、裁定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表现在:其一,两者都有可能是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发挥职能的行为;其二,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对抗国家公务活动的故意;其三,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时,其客观行为表现就与妨害公务罪完全相同。二者相区分的关键在于其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不同:妨害公务罪通常必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后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等;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期间;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与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言,前者应系普通法,后者应系特别法。故对这类案件应该依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徇私枉法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危害结果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寻衅滋事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恶意透支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军人叛逃罪
- 重婚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抢夺罪
- 轻伤
- 偶犯
- 强奸罪
- 滥用职权罪
- 无期徒刑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走私制毒物品
- 过失爆炸罪
- 自首
- 虚假广告罪
- 妨害公务罪
- 走私假币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轻微伤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交通肇事罪
- 未遂
- 医疗事故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驱逐出境
- 不能犯
- 决定
- 虐待部属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非法行医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合同诈骗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聚众哄抢罪
- 行贿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个人犯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特殊防卫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伪造货币罪
- 帮助犯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虐待俘虏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间谍罪
- 故意伤害罪
- 具体罪名
- 必然因果关系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刑法
- 刑事责任能力
- 报复陷害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青少年犯罪
- 犯意表示
- 背叛国家罪
- 高利转贷罪
- 抢劫罪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没收财产
- 逃汇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犯罪原因
- 伤情鉴定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免除刑事责任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重伤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伪造证据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逃避商检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连续犯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不确定故意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间接正犯
- 犯罪心理学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非法狩猎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票据诈骗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从重处罚
- 毒品犯罪类型
- 私放俘虏罪
- 刑事拘留
- 故意杀人罪
- 分裂国家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挪用公款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组织越狱罪
- 嫖宿幼女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破坏军婚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意外事件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伪证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网络犯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法定刑
- 犯罪客体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数罪并罚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基准刑
- 破坏性采矿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身份犯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诈骗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强迫卖淫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抗税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滥伐林木罪
- 犯罪情节
- 犯罪行为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侮辱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米兰达须知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单位受贿罪
- 量刑情节
- 片面共犯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逮捕
- 赌博罪
- 经济犯罪
- 犯罪集团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刑事犯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盗窃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非法搜查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并科原则
- 对单位行贿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直接故意
- 挪用资金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妨害作证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玩忽职守罪
- 特别自首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集资诈骗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危害行为
- 虐待罪
- 失火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量刑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假想犯罪
- 强迫卖血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刑罚体系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窝藏、包庇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招摇撞骗罪
- 诬告陷害罪
- 犯罪共谋
- 变造货币罪
- 认识错误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侵占罪
- 拘留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走私文物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死刑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被害人
- 特殊累犯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贪污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脱逃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强迫交易罪
- 拐骗儿童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洗钱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骗购外汇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洗钱罪
- 暴动越狱罪
- 绑架罪
- 结果犯
- 保外就医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赃款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刑罚体系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犯罪未遂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放火罪
- 间接故意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走私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爆炸罪
- 定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共同犯罪
- 犯罪对象
- 假想不犯罪
- 介绍贿赂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串通投标罪
- 非法采矿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犯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盗伐林木罪
- 战时自伤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取保候审
- 聚众淫乱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投降罪
- 妨害清算罪
- 避险过当
- 剥夺政治权利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免予起诉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空白罪状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行为犯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强奸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犯罪动机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放纵走私罪
- 聚众斗殴罪
- 投敌叛变罪
- 双规
- 刑事自诉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犯罪故意
- 公共秩序
- 强迫他人吸毒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假释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牵连犯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从犯
- 不起诉
- 简单罪状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决水罪
- 非法经营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商检失职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附加刑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猥亵儿童罪
- 类推
- 贷款诈骗罪
- 同案犯
- 职务侵占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传播性病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受贿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拘传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重婚
- 既遂
- 社会危害性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保释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罚金
- 涉外刑事案件
- 正当防卫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赦免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特殊防卫权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受贿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非法行医罪
- 单位犯罪
- 叛逃罪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非法拘禁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剥夺公权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犯罪既遂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过失决水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一般自首
- 刑讯逼供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主刑
- 防卫过当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犯罪目的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性骚扰
- 附属刑法
- 暴力取证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简单罪过
- 诽谤罪
- 刑事责任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倒卖文物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组织卖淫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危险犯
- 犯罪构成
- 缓刑
- 补充侦查
- 刑罚
- 遗弃罪
- 保护原则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正当行为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不定期刑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