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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

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霉应当立案。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爆炸行为,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爆炸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所以法律起规定这种犯罪处罚年龄的起点较低。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的工厂、矿场、港口、仓库、住宅、农场、牧场、公共建筑,或者其他公私财产,以及不特定的人、畜。如果用爆炸的方法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或者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等交通设备,虽然使用的是爆炸的方法,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但由于破坏的是特定的危险对象,所以应当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备罪处理。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嫉妒、怨恨、诬陷等。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

如果行为实施的爆炸行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并且有意识地把破坏的范围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应定爆炸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用爆炸的方法炸塌江、河、湖泊、水库的堤坝,造成水流失控,泛滥成灾,危害公共安全,则应定决水罪。因为刑法已对决水罪作了专门规|定,而且爆炸只是决水的一种手段,正如用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应分别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而不定爆炸罪一样。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行为是否足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应以是否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败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刑法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至于爆炸罪的未遂,从立法精神看,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因为爆炸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一定条件下就足以危害不长特定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比如刚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过程中,被人发现夺下炸药,使爆炸未能得逞。这种情况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爆炸未遂。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这两类犯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后果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爆炸犯罪行为人引发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其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人虽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伤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员伤亡,不造成财产毁损。因此,行为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选择的作案环境和条件只能杀伤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爆炸罪论处。

二、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使用爆炸手段破坏公私财产的,往往也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如果使用爆炸手段故意毁损某项特定的公私财物,其结果又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大量公私财产的,依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三、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爆炸罪,在客观方不仅限于上述情况,在主观方面一般由故意构成。

四、本罪与使用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的界限。从行为方式、侵犯客体、危害后果来看,使用爆炸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与与爆炸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同之处。但是,由于刑法对此类行为有专门规定,因此,如果行为人使用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的,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

 

量刑标准

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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