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
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霉应当立案。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爆炸行为,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爆炸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所以法律起规定这种犯罪处罚年龄的起点较低。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的工厂、矿场、港口、仓库、住宅、农场、牧场、公共建筑,或者其他公私财产,以及不特定的人、畜。如果用爆炸的方法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或者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等交通设备,虽然使用的是爆炸的方法,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但由于破坏的是特定的危险对象,所以应当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备罪处理。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嫉妒、怨恨、诬陷等。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
如果行为实施的爆炸行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并且有意识地把破坏的范围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应定爆炸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用爆炸的方法炸塌江、河、湖泊、水库的堤坝,造成水流失控,泛滥成灾,危害公共安全,则应定决水罪。因为刑法已对决水罪作了专门规|定,而且爆炸只是决水的一种手段,正如用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应分别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而不定爆炸罪一样。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行为是否足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应以是否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败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刑法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至于爆炸罪的未遂,从立法精神看,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因为爆炸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一定条件下就足以危害不长特定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比如刚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过程中,被人发现夺下炸药,使爆炸未能得逞。这种情况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爆炸未遂。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这两类犯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后果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爆炸犯罪行为人引发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其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人虽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伤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员伤亡,不造成财产毁损。因此,行为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选择的作案环境和条件只能杀伤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爆炸罪论处。
二、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使用爆炸手段破坏公私财产的,往往也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如果使用爆炸手段故意毁损某项特定的公私财物,其结果又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大量公私财产的,依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三、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爆炸罪,在客观方不仅限于上述情况,在主观方面一般由故意构成。
四、本罪与使用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的界限。从行为方式、侵犯客体、危害后果来看,使用爆炸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与与爆炸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同之处。但是,由于刑法对此类行为有专门规定,因此,如果行为人使用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的,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
量刑标准
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爆炸后致使孕妇流产 1个回答20
- 由电线老化引起缓慢燃烧,救火不当用水泼引起爆炸 0个回答0
- 雪佛兰发动机爆炸,能否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赔偿? 2个回答20
- 雪佛兰发动机爆炸,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索赔吗? 4个回答20
- 是否构成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罪 2个回答0
- 共同犯罪
- 帮助犯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驱逐出境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恶意透支
- 危险犯
- 特别自首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非法行医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抗税罪
- 一般自首
- 假想犯罪
- 赌博罪
- 不能犯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走私核材料罪
- 拐骗儿童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暴力取证罪
- 没收财产
- 走私文物罪
- 主刑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走私假币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倒卖文物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危害行为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洗钱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同案犯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犯罪
- 非法经营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组织越狱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性骚扰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私放俘虏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战时自伤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战时造摇惑众罪
- 刑罚
- 定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强迫卖血罪
- 滥伐林木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保外就医
- 职务侵占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故意伤害罪
- 刑事拘留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并科原则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放纵走私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决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附属刑法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强奸罪
- 受贿罪
- 洗钱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强迫交易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贷款诈骗罪
- 间接正犯
- 失火罪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犯意表示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爆炸罪
- 刑事自诉
- 非法拘禁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叛逃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抢劫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重婚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牵连犯
- 从犯
- 免予刑事处罚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数罪并罚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死刑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猥亵儿童罪
- 逃汇罪
- 免予起诉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特殊累犯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决水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投降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量刑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假释
- 挪用资金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非法狩猎罪
- 放火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具体罪名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逮捕
- 盗伐林木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聚众斗殴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赃款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玩忽职守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正当防卫
- 聚众哄抢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简单罪状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妨害清算罪
- 犯罪动机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保护原则
- 涉外刑事案件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伤情鉴定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盗窃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伪证罪
- 介绍贿赂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走私
- 寻衅滋事罪
- 基准刑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间接故意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网络犯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赦免
- 特殊防卫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空白罪状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聚众淫乱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米兰达须知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不确定故意
- 犯罪客体
- 犯罪共谋
- 单位受贿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犯罪构成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医疗事故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交通肇事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非法搜查罪
- 虐待部属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刑事责任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认识错误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刑法
- 无期徒刑
- 量刑情节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抢夺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强奸
- 破坏性采矿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刑事犯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传播性病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过失爆炸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单位犯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自首
- 免除刑事责任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受贿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变造货币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伪造货币罪
- 挪用公款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犯罪集团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刑罚体系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行为犯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简单罪过
- 犯罪心理学
- 特殊防卫权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非法持有毒品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未遂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正当行为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刑讯逼供罪
- 徇私枉法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行贿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经济犯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妨害作证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暴动越狱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犯罪故意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票据诈骗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伪造证据罪
- 诽谤罪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被害人
- 不起诉
- 走私制毒物品
- 骗购外汇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公共秩序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假想不犯罪
- 法定刑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社会危害性
- 诈骗罪
- 合同诈骗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滥用职权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贪污罪
- 虚假广告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既遂
- 重婚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拘留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犯罪情节
- 分裂国家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重伤
- 高利转贷罪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背叛国家罪
- 破坏军婚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刑罚体系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取保候审
- 间谍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不定期刑
- 串通投标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片面共犯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防卫过当
- 逃避商检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犯罪原因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传授犯罪方法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商检失职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强迫他人吸毒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集资诈骗罪
- 结果犯
- 非法采矿罪
- 嫖宿幼女罪
- 类推
- 刑事司法协助
- 虐待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意外事件
- 脱逃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双规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犯罪行为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犯罪既遂
- 罚金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偶犯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犯罪目的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强迫卖淫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直接故意
- 连续犯
- 从重处罚
- 投敌叛变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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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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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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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公务罪
- 非法行医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缓刑
- 危害结果
- 附加刑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轻伤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个人犯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招摇撞骗罪
- 必然因果关系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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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令作战消极罪
- 军人叛逃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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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弃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剥夺公权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报复陷害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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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劣药罪
- 虐待俘虏罪
- 犯罪对象
- 身份犯
- 保释
- 侮辱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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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窝藏、包庇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过失决水罪
- 拘传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故意杀人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补充侦查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