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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权

指公民向国家机构或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有关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倡议和方案等的权利。建议权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扩大而产生的。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6条规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第10条又规定,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而遭受干涉。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26条规定,德国人民有以书面向有关官署或议会请愿或控告权利。此权利得由一人或由多人行使之。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主张及发表意见的自由”。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重申了《世界人权宣言》关于公民有主张及发表意见的自由权利的内容。一些国家也在其宪法中对公民的建议权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使建议权成为一项重要的公民参政权。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建议权与批评权、控告权、请愿权、检举权等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有区别。公民在提出建议、意见、倡议时,可以自己亲自向国家机构或国家公职人员陈述、写信告之,也可以通过代表或议员行使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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