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
(一)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宪法中的体现
资本主义宪法体现权力制约原则除了通过宪法规范公开或隐蔽地确认“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精神以外,更因各国历史传统、民族状况、政治力量对比等因素的差异,造成了反映分权学说的不同政体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
1.典型的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形式
美国宪法明文规定了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三权分立的政府架构和3个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机理。在分权方面:根据美国宪法第1、2、3条之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因而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有权决定全国政策,掌握财政支出等大权;行政权由民选的总统统一执掌;司法权属于法官,他们受到终身任命,并只能因重罪或不端行为才被解职,从而使之能不受报复、没有恐惧地决定案件。为了保证分权原则的实施,根据宪法和惯例,凡在合众国政府下供职的官员,不得兼任国会议员,不得提出议案,不能出席国会会议,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总统对法官有任命权,但无罢免权,议会对法官的任命有同意与否决的权力,但非因法官犯罪而依法弹劾之外,也无罢免权。
在制衡方面,为了保护公民和防止专制政府的出现,美国宪法设计了一个不允许任何权力分支部门掌握全部政府权力,同时又能整体而有效地推进政府工作的权力关系模式。它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等,从而体现了国会对总统的制约。国会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则体现在:参议院有权审判弹劾案件,有权建议或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宣告惩治叛国罪的权力,有弹劾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销其职务的权力。同时,美国宪法还规定了总统对国会的制约。表现在:总统有立法发掘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对立法机关的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总统对司法权力的制衡表现在: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最后,美国宪法规定了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应当担任有关弹劾总统案的审判长,因而体现出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此外,根据美国宪法惯例,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这样法院也当然获得了制衡立法的权力。
美国式的分权模式对其它国家产生过重要影响,当今许多国家比如委内瑞拉就沿袭了美国的这种模式。
2.英国式的以议会为重点的分权模式
英国资产阶级曾经以下议院为阵地,同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王权进行过激烈的斗争。斗争的一个重要结果是确立了所谓“议会至上”的原则,即议会(实际上指下议院)拥有不受限制的制定或者修改任何法律的权力。以后随着政党制度的发展,议会至上原则与责任内阁制产生结合,从而导致在下议院占多数席位的政党不仅控制了下议院的主导权,而且也获得了行政组阁权。行政权对立法权的负责制转化为多数党的一种内部控制与反控制。但由于内阁行使权力形式上是以对立法机关尤其是对下议院负责为前提的,而行政权力的总代表国王只沦为一个名义的国家元首,因此我们可以说英国宪制对分权原则的体现是以“立法为重点的”。 现在世界上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和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都采用英国式的分权原则,比如日本、意大利、德国等。
3.法国式的以行政为重点的分权模式
法国早在《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就依据孟德斯鸠的见解规定了:“任何社会,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权利获得保障或者不能确立权力分立,即无宪法可言。”这一精神为法国现行宪法(1958年)所忠实地继承。法国1958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布: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为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原则,可见法国是实行分权原则的国家。
法国在现行宪法颁布前,仍然坚持议会主权,实行议会共和制,总统只是象征性领袖,他协助政治机构的联合,但并不实际参与政治。由于现行宪法制定的特殊历史背景和立宪动机,因而改变了原有的政治体制,而大大加强了总统权力。宪法第5条对总统赋予众多首要责任:“共和国总统监督对宪法的遵守。总统进行仲裁以保证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和国家的连续性。共和国总统负责保证民族独立、领土完整,以及条约和共同体协定的遵守。”第64条规定:“共和国总统负责保证司法独立。”因此有学者认为“共和国总统乃是全国利益的超级法官。”同时宪法还规定:总统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其它政府官员;他有权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内阁会议所决定的法令和命令,因而掌握着超越于政府之上的行政大权。他有权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其所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他有权就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因此总统拥有参与立法的重大权力。此外总统主管军事和国防,共和国总统应上武装力量的总司令,他应主持高级国防会议和委员会,而且总统还有紧急状态处置权,在紧急状态权力行使期间,总统的权力可扩展至议会的立法权。综上所述,法国现行宪法已将分权制衡的权力中心由议会转移到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系统,从而塑造了一个“共和君主”。
(二)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体现
社会主义宪法是在一种新型的国家理念下,来规划国家权力的所属和运行以及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因此,它力图克服资本主义国家因实行三权分立而产生的诸多弊端,更强调国家权力行使中的互相配合,更强调国家权力的统一与行使效率。但社会主义宪法并未因此而放弃权力制约原则,我国现行宪法就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权力的分工与制约原则,表现在:
第一,在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上,规定人民代表要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重在以人民权利的势能控制国家权力的动能。
第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国家主席是国家最高代表;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中央军委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样我国宪法实际上也遵循了现代国家关于权力分工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范式。
第三,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约由它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但我国宪法并不象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那样在赋予立法机关制约权的同时,又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反制立法机关的权力。第四,我国宪法为充分保证执法机关正确执法,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本系统内实行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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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瞒境外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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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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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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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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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取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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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作证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 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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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暴动越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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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倒卖车票、船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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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犯罪构成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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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核材料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非刑罚处理方法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强迫卖淫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直接故意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被害人
- 犯罪未遂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寻衅滋事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伪造证据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职务侵占罪
- 私放俘虏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危险犯
- 量刑
- 既遂
- 劫持航空器罪
- 间接故意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附加刑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犯罪心理学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贷款诈骗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诈骗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临时性即意犯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拐骗儿童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爆炸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轻微伤
- 对单位行贿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赌博罪
- 主刑
-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类推
- 从一重罪处罚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叛逃罪
- 遗弃罪
- 抢夺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犯罪集团
- 商检失职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走私假币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附属刑法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犯罪主观方面
- 社会危害性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过失爆炸罪
- 强迫交易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逮捕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假释
- 虐待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强奸罪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刑法基本原则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性骚扰
- 组织越狱罪
- 法定刑
- 间接正犯
- 聚众斗殴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驱逐出境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串通投标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妨害清算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偷越国(边)境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侮辱罪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刑事拘留
- 伤情鉴定
- 洗钱罪
- 非法狩猎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集资诈骗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刑事司法协助
- 军人叛逃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不起诉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一般自首
- 意外事件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报复陷害罪
- 虐待俘虏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间谍罪
- 犯罪故意
- 从犯
- 罚金
- 从重处罚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洗钱
-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犯罪目的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米兰达须知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聚众哄抢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危害行为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赦免
- 同案犯
- 空白罪状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侵占罪
- 不确定故意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拘留
- 引诱幼女卖淫罪
- 犯罪既遂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
- 变造货币罪
- 妨害公务罪
- 抗税罪
- 刑事自诉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非法搜查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盗窃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挪用资金罪
- 犯罪对象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聚众淫乱罪
- 特殊防卫
- 轻伤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数罪并罚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偶犯
- 不能犯
- 刑讯逼供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滥伐林木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恶意透支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犯罪共谋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诽谤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伪造货币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交通肇事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拘传
- 受贿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非法行医
- 赃款
- 非法行医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认识错误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犯罪行为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单位犯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故意杀人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正当防卫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帮助犯
- 刑事责任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网络犯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贪污罪
- 脱逃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过失决水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具体罪名
- 正当行为
- 绑架罪
- 走私文物罪
- 倒卖文物罪
- 聚众持械劫狱罪
- 伪证罪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放纵走私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特殊防卫权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分裂国家罪
- 暴力取证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合同诈骗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无期徒刑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决定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强奸
- 投降罪
- 基准刑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犯罪情节
- 不定期刑
- 涉外刑事案件
- 受贿罪
- 免除刑事责任
- 强迫职工劳动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强迫卖血罪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虐待部属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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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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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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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特别自首
-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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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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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单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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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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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时造摇惑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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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量刑情节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虚假广告罪
- 连续犯
- 投敌叛变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招摇撞骗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窝藏、包庇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假想犯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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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时自伤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
- 片面共犯
- 持有、使用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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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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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公共秩序
-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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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