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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依照刑法规定,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

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件:一是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权利和利益。二是犯罪的客观方面,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和由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时还包括犯罪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等因素。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三是犯罪主体,—般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1997年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四是犯罪的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的主观心L理态度,即故意或过失,有些罪还要求有特定犯罪目的。这个要件是有内在联系、缺一不可的整体。对刑法中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还可以依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如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前者—般指既遂犯和单独犯的犯罪构成,

中国刑法中绝大多数条文,是基本的犯罪构成;后者是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基础,根据不同犯罪形而加以修正变更的犯罪构成,如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犯罪构成,就要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又如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标准,可分为普通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或称危害严重的或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再如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繁简为标准,可区分为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等。

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所倡导的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形成的,是反对封建专横,主张以法治国的产物。除了上述社会主义国家刑法学所主张的犯罪构成论外,还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要件论。

一种是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论,提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构成要件该当性。即具体行为事实是否符合刑法规范所规定的犯罪的特别构成要件。这是认定犯罪的首要步骤。(2)行为具有违法性。即从维护整个法律秩序的角度,判断上述行为事实是否具有违法性。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却违法的事由,不具违法性。(3)行为人主观上有责性。即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违法行为与其主观心理态度(故意或过失)的联系,以判断上述具有客观违法性行为应否归咎于行为人。

另一种是英美法系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论。提出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刑事责任的基础,有两大要素:(1)犯罪意图。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具有的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包括蓄意、明知、轻率、疏忽等。(2)犯罪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特定环境与时间等。认为只有在犯意念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才负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如果被告人能提出法律所承认辞护理由,可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这是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如未成年、精神错乱、被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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