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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

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在整个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

犯罪行为的特征

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犯罪行为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的影响和支配下发生的,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

(1)行为的主体性。行为主体表明一定行为的实施者,对于行为主体并无实质内容上的限定。只是对行为的主体作出界定,不同于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因此,犯罪主体只有在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不应将行为主体(行为人)与犯罪主体(犯罪人)混为一谈。

(2)行为的举止性。行为的举止既包括身体的举动(作为),又包括身体的静止(不作为)。

(3)行为的自愿性。行为的自愿性,指主观意思。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有意志的行为。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才可归类于行为人。把不具有主观意思的行为排除在刑法中的行为概念之外,如反射动作;机械动作;本能动作等。

(4)行为的实行性。是指作为罪体之行为具有实行行为的性质,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相对于实行行为而言,存在非实行行为,例如预备行为、共犯行为(包括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5)行为的禁止性。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

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犯罪行为划分为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表现为一定的身体动作的作为。作为具有有形性,即在客观上必然通过一定的身体外部动作表现出来;违法性,表现为对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违反, “不应为而为”。

作为具有以下表现形式:利用自身动作实施的作为;利用机械力实施的作为;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

不作为的构成

(1)不作为的作为义务。主要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2)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没有履行是不作为成立的事实前提,而没有履行又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

不作为的类型

(1)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纯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都有明文规定,据此可以对纯正不作为犯予以正确的认定。遗弃罪就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这种扶养义务而构成的,是纯正的不作为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形式而犯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由于在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司法机关在认定不纯正作为犯的时候,应当注重考察不作为与作为是否具有等价性。只有在具有等价性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例如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包括作为的故意杀人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这种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就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例如,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致使婴儿饥饿而死亡。这一不喂养的行为作为一种不纯正的不作为,与作为的故意杀人具有价值上的等同性,应以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论处。

持有是指对于某些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之间存在支配关系的状态。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某些以特有为行为方式的犯罪。例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等。

对于持有行为到底是犯罪的作为还是犯罪的不作为,抑或是第三种行为方式,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持有是作为,第二种观点认为持有是不作为,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持有是有别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第三种独立的行为方式。从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来看,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物品控制,这是一种静止状态,因而与处于运动状态的以积极身体动作实施的作为犯罪具有明显的区别。不作为虽然在没有积极的身体动作这一点上能够对持有行为作出正确的描述,但持有与不作为仍然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义务问题上。持有如果视为不作为,则应是一种纯正的不作为,以具有特定的法律义务为前提。持有虽然也存在义务,但这仅是一般的法律义务,它与特定的法律义务的区分,关键是看某种义务是否刑法所责难的对象。在纯正不作为的情况下,法律义务之不履行是为刑法责难的对象,即法律期待的作为未出现,因而应予刑罚处罚;而在持有的情况下,刑法责难的对象是一定的持有状态。因此,这种并非刑法责难对象的义务,仅是一般的法律义务。由于持有具有上述既不同于作为也有别于不作为的特征,应当将持有视为第三种行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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