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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交易管理秩序及其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务必贯彻公开、公平、公正运营原则。为此,1993年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12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5条对中国《刑法》第181条加以修改,禁止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以确保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合法而有序地运行。(2)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编造并且传播”,对个人犯罪而言,其行为人必须是既编造、又传播者,才能构成本罪;但在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的场合,其既编造、又传播信息的行为,可由该共犯或同一单位中的多个不同自然人完成。本罪是结果犯。给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是成立本罪的必备要件。(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法人非法人单位均可成立为本罪主体。实践中,此类犯罪主体多是所谓超“大户”客户,也不排斥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根据中国《刑法》第181条的规定,实施本罪行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者,对实施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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