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敲诈勒索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某个时间、地点交付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实际起的是与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作为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另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根据2000年5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认定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本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两者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1)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比较单一,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2)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的交付财物。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追诉标准
根据有关解释,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1000元至3000元。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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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犯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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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占用耕地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骗购外汇罪
- 妨害公务罪
-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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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刑罚处理方法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恶意透支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 网络犯罪
- 刑讯逼供罪
- 放火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一般自首
- 犯罪共谋
- 非法狩猎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从犯
- 强奸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走私制毒物品罪
- 免予起诉
- 决水罪
- 故意伤害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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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走私核材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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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犯罪
- 背叛国家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逃汇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虐待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犯罪故意
- 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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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招摇撞骗罪
- 无期徒刑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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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造货币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贪污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犯罪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主刑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重婚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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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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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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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想不犯罪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附加刑
- 妨害清算罪
- 伤情鉴定
- 保外就医
- 职务侵占罪
- 犯罪目的
- 洗钱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并科原则
-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逃避商检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不能犯
- 社区矫正工作
- 被害人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非法采矿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侵占罪
- 组织卖淫罪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重婚罪
- 虚假广告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非法拘禁罪
- 个人犯罪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刑事犯罪
- 简单罪过
- 犯罪客观要件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抢劫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过失决水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洗钱罪
- 简单罪状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附属刑法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放纵走私罪
- 间谍罪
- 共同犯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犯罪动机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非法经营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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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罪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投敌叛变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军人叛逃罪
- 挪用公款罪
- 不定期刑
- 叛逃罪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爆炸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未遂
- 串通投标罪
- 非法生产、变卖警用装备罪
- 赃款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单位受贿罪
- 走私假币罪
- 公共秩序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轻微伤
- 刑事责任能力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缓刑
- 不确定法定刑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暴力取证罪
- 法定刑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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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报复证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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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犯罪原因
- 强迫卖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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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假想犯罪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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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金
-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合同诈骗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数罪并罚
- 贷款诈骗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结果犯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受贿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 基准刑
- 妨害作证罪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单位犯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从重处罚
- 犯罪既遂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猥亵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