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权
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开创了我国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的先河。这一规定的立法用意,主要是为了纠正过去司法实践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时普遍存在的一种偏严的倾向,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同一般防卫一样,如果以防卫是否受到不法侵害为标准,可将特殊防卫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自我防卫;一类是未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非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防卫他人。由于没有将受害人和非受害人予以区分,将使特殊防卫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从而造成对不法侵害人应有合法权益保护的漠视。
法律应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强化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时,决不可致不法侵害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否则法律将失去其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基础。需要强调的是,受害人反击暴力犯罪侵害的特殊防卫权是国家赋予公民一般防卫权的派生性权利,是特殊条件下的救济措施。孟德斯鸠说过,在公民与公民之间,自卫是不需要攻击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难免丧失生命,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所以应以一种客观而理性的思维,站在公正的立场,将现有特殊防卫规定中“防卫他人”归入一般防卫而遵循一般防卫的规定,而将特殊防卫严格限定在“自我防卫”的范围之内。这样,既兼顾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也不会挫伤公民见义勇为的正义感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相应地,《刑法》第20条第3款可表述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自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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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引秀幼女卖淫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赌博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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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盗窃、侮辱尸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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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 化肥 种子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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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释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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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倒卖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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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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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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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经营罪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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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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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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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诈骗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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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案犯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 组织领导传销罪
- 倒卖车票、船票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战时临阵脱逃罪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寻衅滋事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 票据诈骗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犯罪共谋
- 盗拙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犯罪目的
- 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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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致人重伤罪
- 组织卖淫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犯罪故意
- 绑架罪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违法性认识错误
- 犯罪对象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分裂国家罪
- 战时临阵逃脱罪
- 强迫卖血罪
- 武器装备肇事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意外事件
- 犯罪集团
- 聚众斗殴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
- 盗窃罪
- 职务侵占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强迫他人吸毒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刑事拘留
-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妨害公务罪
- 放火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非法占用耕地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变造货币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 无期徒刑
- 逃避商检罪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投降罪
- 犯罪
- 数罪并罚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过失爆炸罪
- 刑法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毒品犯罪类型
- 特殊防卫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聚众淫乱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补充侦查
-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破坏界碑、界桩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重婚
- 非法搜查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特殊防卫权
- 对单位行贿罪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交易罪
- 遗失武器装备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既遂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非法行医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间接故意
- 遍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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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拘留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拐骗儿童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类推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赔偿经济损失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抗税罪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骗取出境证件罪
- 重伤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罚金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决定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法定刑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盗伐林木罪
- 假想犯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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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虐待部属罪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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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除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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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碍军事行动罪
- 军人叛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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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犯
- 打击报复证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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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行为
- 主刑
-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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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放危险物质罪
- 刑事责任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犯罪客观要件
- 恶意透支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犯罪客体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自首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虐待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网络犯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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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空白罪状
- 行贿罪
- 从一重罪处罚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赃款
- 个人犯罪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从重处罚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故意杀人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 剥夺政治权利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徇私枉法罪
- 刑事责任能力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剥夺公权
- 赦免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暴力取证罪
- 滥用职权罪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 防卫过当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放纵走私罪
- 正当防卫
- 必然因果关系
- 违抗作战命令罪
- 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遗弃伤病军人罪
- 不确定故意
- 青少年犯罪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涉外刑事案件
- 窝藏、包庇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偶犯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走私制毒物品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决水罪
-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 没收财产
- 性骚扰
- 妨害作证罪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 犯罪动机
- 诽谤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不定期刑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轻伤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 未遂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附加刑
- 轻微伤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 私放俘虏罪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洗钱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强奸罪
- 刑罚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危险犯
- 高利转贷罪
- 一般自首
- 组织淫秽表演罪
- 聚众哄抢罪
- 持有、使用货币罪
- 社区矫正工作
- 保护原则
- 妨害清算罪
-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破坏性采矿罪
- .刑罚体系
- 过失损毁文物罪
- 侵占罪
- 敲诈勒索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战时自伤罪
- 拒传、假传军令罪
- 危害结果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刑罚体系
- 免予起诉
- 伪造货币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逮捕
- 侮辱罪
- 虚假广告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非法狩猎罪
- 不确定法定刑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猥亵儿童罪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附属刑法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行为犯
- 劫持船只、汽车罪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共同犯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遗弃罪
- 犯罪构成事实错误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经济犯罪
- 隐瞒、谎报军情罪
- 偶然因果关系
- 挪用资金罪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骗购外汇罪
- 间谍罪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爆炸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破坏军婚罪
- 受贿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抢夺罪
- 片面共犯
- 单位犯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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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想不犯罪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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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强迫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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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犯罪未遂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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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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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飞行事故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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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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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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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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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持械劫狱罪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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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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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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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