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
行政处罚中精神罚的一种具体形式。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作出的书面谴责和训诫。警告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制裁性质。警告的目的是向违法者发出警戒,声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法,使受罚人精神上受到损害,促使其引起应有了的意和警惕,尽力避免再犯。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在所有行政处罚中,警告属于处罚最轻的一种。警告的适用极为普遍,仅在治安管理领域,就适用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等数十种行为。警告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当违洼法行为比较严重时,则可以同时适用警告以外的其他处罚形式。警告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必须向本人宣布并送交本人。治安处罚中的警告裁决书还须同时交给受处罚人所在单位和常驻地派出所。中国《行政处罚法》在其第2“行政处罚的种类”中规定了警告处罚形式。同时还规定: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5为,可以设定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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