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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行政行为

是“作为行政行为”的对称。即指以消极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在一些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及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例如,中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9条规定,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这里“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就是不作为方式的行政许可行为。

再如,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所列举的行政行为中,就有不作为方式的行为。如其第4款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第5款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不作为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同样受行政法调整,同样会引起法律后果。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行为所构成的违法种类是不同的,不作为行为违法构成行政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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