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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诉温州市诺托五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17  当事人:   法官:苏志甫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21992号

原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东新都东站柯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丁•麦尔藤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润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市润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诺托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辉,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诺托•弗朗克五金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诺托五金有限公司(简称温州诺托五金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诺托•弗朗克五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福堂、胡丹丹,温州诺托五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陈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诺托•弗朗克五金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全球最大建筑材料商之一的德国诺托•弗朗克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独资子公司。我公司以“诺托”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和“诺托”牌系列商品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促进产品的推广宣传,我公司自2001年就已经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铝合金产品简介及价格表》、《德国诺托NT五金系列价格表》、《公司及产品简介》等广告宣传资料。而2004年成立的温州诺托五金公司,擅自在其制作的宣传册中大量剽窃我公司宣传资料中的内容,使用我公司母公司注册商标中的“ROTO”字样,并宣称其产品为德国技术,误导相关公众,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温州诺托五金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抄袭我公司宣传资料的宣传册、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温州诺托五金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使用的宣传册是自行制作完成,与诺托•弗朗克五金公司的宣传册并不存在相似;我公司宣称产品源自德国专业技术是因为我公司在生产中使用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德国技术,故不存在任何虚假宣传的行为。综上,诺托•弗朗克五金公司指控我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诺托•弗朗克五金公司的前身太仓诺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1997年5月注册成立,系德国诺托•弗朗克公司设立的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加工生产、销售建筑门窗、建筑五金件等。1999年5月,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太仓诺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迁至现住所地,名称相应变更为北京诺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06年12月,北京诺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现名。

“ROTO”文字及图商标是德国诺托•弗朗克公司于1996年3月7日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并许可诺托•弗朗克五金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诺托•弗朗克五金公司表示该公司所经营的五金产品均从德国母公司进口。诺托•弗朗克五金公司在其经营的五金产品包装上标示了“诺托”、“诺托门窗五金件”字样和“ROTO”文字及图商标。

2001年9月、2002年9月和2004年2月,诺托•弗朗克五金公司先后三次委托北京凤凰星座印刷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印制宣传资料《铝合金产品简介及价格表》和《德国诺托NT五金系列价格表》上万册。诉讼中,诺托•弗朗克五金公司还提交了该公司名为《公司及产品简介》的宣传册,但未提交有关印刷时间的证据。上述宣传册封面及内页右上方均显示有“ROTO”文字及图商标。

2004年2月13日,温州诺托五金公司注册成立,从事传动器、五金制品的生产和销售。

诺托•弗朗克五金公司曾于2007年12月6日和2008年11月7日分别从温州诺托五金公司在北京地区的经销商北京森润华龙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森润华龙商贸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和朝阳区X路的五金店公证购买到了温州诺托五金公司生产的五金产品并分别取得温州诺托五金公司印制的《中国诺托铝合金、实木、PVC五金系统》宣传册和《中国诺托ALU、E5、PVC五金系统》宣传册各一份。

将诺托•弗朗克五金公司的《铝合金产品简介及价格表》、《德国诺托NT五金系列价格表》宣传册分别与温州诺托五金公司的《中国诺托铝合金、实木、PVC五金系统》、《中国诺托ALU、E5、PVC五金系统》宣传册相比较,二者在产品图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说明、产品价目表、技术参数等多处完全相同或实质相似,所涉内容占其宣传册全部内容比例达70%(具体对应之处见附件一、二)。温州诺托五金公司的上述两份宣传册封底均印有“品质来自德国专业技术”的广告语,同时在其宣传资料中多处出现含有“ROTO”的字母组合。温州诺托五金公司的上述宣传册封三中亦有两张产品图片与诺托•弗朗克五金公司的《公司及产品简介》宣传册中第12页和第22页的对应图片相同。

温州诺托五金公司否认抄袭了诺托•弗朗克五金公司宣传册中的相应内容,但除提交一份含有产品图片的光盘外,并未提交其自行创作的其他证据。温州诺托五金公司还表示使用“品质来自德国专业技术”的广告语是因为其在生产中使用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德国技术,其所有产品均为国产产品,并未从德国进口产品或引进德国专利技术。

温州诺托五金公司在诉讼中称其在宣传册中使用含有“ROTO”的字母组合是因为上述字母组合是其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商标,为此提交了含有上述商标注册信息的网页打印件。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副本、关于太仓诺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变更法定地址名称的请示、关于“同意太仓诺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迁入北京市的批复、名称变更通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证明、宣传资料、北京凤凰星座印刷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及付款凭证、(2007)京国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2008)京国信内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注册证、备案通知书、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诺托•弗朗克五金公司和温州诺托五金公司均为从事五金行业的经营者,二者存在竞争关系。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即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首先,温州诺托五金公司的宣传册与诺托•弗朗克五金公司的宣传册在产品图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说明、产品价目表、技术参数等多方面完全相同或实质相似,所涉内容占其宣传册全部内容比例达70%,且诺托•弗朗克五金公司其中两份宣传册的印刷时间在温州诺托五金公司成立之前。温州诺托五金公司虽提出涉案图册由其自行印制,但除提交一份含有产品图片的光盘外,并未提交其自行创作的其他证据,故可以认定温州诺托五金公司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诺托•弗朗克五金公司宣传册中的相应内容。其次,温州诺托五金公司本身并未从德国进口产品或引进德国专利技术,且对其在宣传册显著位置使用“品质来自德国专业技术”的广告语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综上,温州诺托五金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产生误解,误认为其产品与诺托•弗朗克五金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因此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诺托•弗朗克五金公司要求温州诺托五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将根据温州诺托五金公司的主观过错、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侵权情节和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市诺托五金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中国诺托铝合金、实木、PVC五金系统》和《中国诺托ALU、E5、PVC五金系统》宣传册;

二、被告温州市诺托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

三、驳回原告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温州市诺托五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温州市诺托五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巫霁

书记员薄雯

书记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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