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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天海康投资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15  当事人:   法官:普翔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05450号

原告北京中天海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路南侧绿化工程一队。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宏静,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院华腾国际公寓X号楼XD。

负责人朱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路中浩大厦201-X室。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略)。

北京中天海康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天投资公司)与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环艺设计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天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宏静,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和环艺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天投资公司诉称:2007年5月25日,我公司和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签定了《涿州京都高尔夫球场别墅项目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简称《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约定我公司委托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设计“涿州京都高尔夫球场别墅项目”的平面布置设计图、土建结构改造图、室内装修设计图等,设计费用共计x元。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应当在2007年6月20日前完成相应设计图纸并提供我公司。《设计合同》签定后,为保证合同进度,我公司提前支付了设计费。但是,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在收到我公司支付的设计费后,却未能按约定如期完成设计图纸。2007年8月6日,经双方协商,对结构图、外立面图及室内装修图的具体出图日程重新达成协议,延迟了交付图纸的时间。此后,在2007年8月13日和8月14日,我公司一共收到了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提交的结构改造图、外立面图和平面图。但至今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未将结构改造图电子版、水电施工蓝图及电子版、室内装修蓝图及电子版、园林绿化景观蓝图及电子版交付我公司,造成我公司的施工队伍停工待图的现象,直接影响项目后期工作的有序进行。2008年2月,我公司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另行委托了海南中京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图纸,支出了设计费x元。我公司认为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违约。由于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并非独立的法人,因此环艺设计公司应当对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设计合同》于起诉之日起终止履行;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返还设计费x元、赔偿我公司另行委托他人设计支出的设计费x元、支付违约金x元(从2007年6月21日起至2008年4月6日止,每日按设计费的千分之五计算,共延期286天);环艺设计公司对上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和环艺设计公司共同辩称:第一,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属非法人企业,无注册资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不是适格主体。第二,中天投资公司诉称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未能按期完成设计工作,这与事实不符。中天投资公司并没有按《设计合同》约定日期“合同生效后7天”将“原有建筑设计有关图纸”提供。直到《设计合同》生效后的2个多月,中天投资公司才提供了图纸。没有原建筑图,所有的设计工作就失去了基础,无法开展。此外,中天投资公司支付的设计费也晚于《设计合同》约定的期限。中天投资公司的上述行为,违约在先。第三,中天投资公司称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未提交“结构改造图电子版、水电施工蓝图及电子版、室内装修蓝图及电子版、园林绿化景观蓝图及电子版”,这不是事实,相反,在中天投资公司一再违约的情况下,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克服种种困难,完成了设计工作。在中天投资公司没有提交原有图纸的情况下,一方面我们要求其尽快提供,另一方面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组织了人员到高尔夫别墅实地现场测量,从现场测量得到了一些相关基础数据,根据现场测绘数据进行了设计工作,并将设计图纸交付了中天投资公司,中天投资公司也进行了签收。第四,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中天投资公司却迟迟不支付剩余设计费用,导致合同长期不能履行。中天投资公司现要求我两公司支付第三人的设计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四点,我两公司不同意中天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5日,中天投资公司(作为甲方)与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设计合同》。

《设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

设计项目及描述: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涿州京都高尔夫球场别墅项目改造装饰工程设计;工程是指位于河北省涿州市京都高尔夫球场别墅内的共计3套别墅内外装修、土建结构加固工程,整体小区园林绿化、道路铺装等;工程内容是别墅土建改造加固工程、别墅装饰工程和园林绿化景观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别墅庭院景观等;

乙方的设计内容是:1、A、B、C(含B改、C改户型)户型的各层平面布置设计图和设计说明,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平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2、A、B、C(含B改、C改户型)户型的土建改造加固方案、施工图(建筑、结构、水电、暖通等专业施工图)和改造工程设计说明,乙方提交的土建改造和加固方案、施工图、技术措施说明和改造工程设计说明上应有相应结构设计资质和技术文件出图专用章;3、A、B、C(含B改、C改户型)户型的室内平面布置图、设计说明及室内装饰设计(地面、墙面、柱面、天花、家具和房内景观等),与装饰工程相配套的土建、装修、给排水、电气(不含弱电)、采暖、通风工程的专业设计;4、A、B、C(含B改、C改户型)户型的室内各主要使用功能部位效果图及各户型别墅整栋外观效果图;5、A、B、C(含B改、C改户型)户型的室外门窗、护栏围栏、车库门及外墙、屋面的改造方案、设计说明、效果图和各专业施工图、其中每个户型立面应有2张不同角度的效果图;6、本项目区域内的总体规划平面图和鸟瞰图,园林绿化景观、道路交通、别墅庭院等设计方案,设计说明和各专业施工图及其主要使用功能部位效果图。其中室内外效果图、屋面效果图和园林绿化方案效果图提交22板,其余图纸提交8套,所有图纸及文字的电子版应同时提供(以上6个序号对应的图纸,是受委托方应交付的全部图纸,以下分别简称为第1到第6项图纸)。

乙方义务的履行期限:1、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平面功能划分方案及平面布置方案,在2007年6月5日完成A、B、C(包括B改、C改户型)户型的土建改造加固施工图,并在2007年6月10日完成其它专业施工图;2、A、B、C(包括B改、C改户型)户型外观立面和屋面设计,在2007年6月10日前完成甲方满意的设计方案和主要空间的效果图以及别墅室内主要使用部位的效果图,其相应的装饰工程施工图和配套专业施工图设计,在2007年6月20日完成;3、本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和园林绿化景观、道路交通、庭院方案在2007年6月5日前完成,设计方案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在2007年6月15日前,完成其相应的各专业施工图设计。

甲方义务的履行期限:本合同的设计总费用为12万元。1、合同签字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8万元;2、设计完成后,乙方将所有图纸及电子版交于甲方,甲方在5日内,再支付4.8万元;3、剩余的2.4万元,作为设计服务保证金,在设计工作范围内的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并提交竣工图及电子版图给甲方,10天内再支付。

其他约定:设计工程完成后,甲方将进行本项目土建改造加固工程、装饰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若乙方参加施工投标,在乙方接受的工程施工承办条款与其它投标单位的同等条件下,有限考虑乙方中标;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原有建筑设计相关图纸及对装饰设计方面提出的基本要求。

违约责任:甲方延期支付应付款项,每天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改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五;甲方中途变更设计或增加设计内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并签订补充协议。

《设计合同》签定后,中天投资公司的履行情况是:在2007年6月8日和2007年9月11日向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各支付设计费4.8万元和3万元;2007年6月15日,中天投资公司向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交付了《设计合同》约定的“原有建筑设计相关图纸”;在2007年5月28日到6月25日间,中天投资公司分次向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提出了部分“装饰设计方面的基本要求”。

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的履行情况是:2007年6月5日,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向中天投资公司交付了A、B、C(包括B改、C改户型)户型各层平面布置设计图(图纸上有中天投资公司总经理刘某康、财务总监邱永龙、设计主管徐婷签字)和园林绿化景观、道路交通、别墅庭院设计方案及设计说明(图纸上有邱永龙、徐婷、工程负责人孟某某和郑某签字);应中天投资公司的要求,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在7月12日和8月1日对上述图纸中的部分进行了修改;2007年6月11日,环艺设计公司发函告知中天投资公司,应当尽快选定空调、热水器,还应当依据《设计合同》提供原有建筑图,否则将给外立面的施工图造成影响,并提出由于上述三项内容未能确定,设计工作应当相应顺延;2007年8月,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收到了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交付的A、B、C(包括B改、C改户型)户型的室内外门窗、护栏、围栏图。经比照《设计合同》约定,上述已经交付的图纸符合第1、2、5项图纸要求。对此部分图纸,中天投资公司认可已收到,但提出第2项图纸仅交付了纸介质图纸,未交付电子版图纸。

就其余设计图纸是否交付,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提交了中天投资公司的工程部职员郑某签字的收条和对应的图纸作为证据证明。郑某签字的收条记载收到过如下材料:2007年5月9日签收“园林方案彩色鸟瞰图”1张;2007年5月25日签收“园林树种花木选样“电子版1套;2007年6月13日,签收“外立面及屋面效果图A、B、C三个户型,每个户型肆个方案、共计壹拾贰张”;2007年6月14日签收“园林道路、亮化、排水施工图”3张;2007年7月13日签收“别墅土建结构加固蓝图”4套;2007年8月27日签收“别墅建筑改造图”5套;2007年9月10日签收“电气、给排水、空调施工图30张及电子版1套”。对上述郑某签字的收条,中天投资公司认可郑某签字时系该公司工程部职员,但表示这些收条系伪造,且郑某与《设计合同》中的设计项目没有关系,其无权代公司签收图纸。中天投资公司还表示郑某已在2007年12月被辞退,但就此未提供证据。经对照,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提交的上述图纸与《设计合同》第3、4、6项图纸内容相符。但对这些图纸,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未达到8套图纸交付要求,其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完全交付了图纸电子版。

另查一,在诉讼中,中天投资公司提交的一份2007年8月6日的会议纪要上记载的参加人员有邱永龙、孟某某、郑某、王某某等人。该会议主要讨论了《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延期的问题。该会议纪要由于没有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人员的签字,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不认可真实性。

另查二、中天投资公司认可收到了“别墅建筑改造图”,但其陈述收取该图纸的人不是郑某,也没有就收取该图出具过任何收条。郑某单独签字的2007年8月27日的收条签收了“别墅建筑改造图”5套。该图纸中天投资公司经局部修改后,使用于涉案别墅上。

另查三,2008年2月18日,中天投资公司与案外人海南中京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建设工程装饰设计合同》将《设计合同》项下别墅的装饰设计工作委托海南中京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设计合同》、中天投资公司付款票据、2007年6月11日环艺设计公司的函件、郑某签字的收条、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的设计图纸、2007年8月6日的会议纪要、2008年2月18日的合同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天投资公司和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于2007年5月25日签订的《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在《设计合同》上签字盖章,系《设计合同》的主体。

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在先履行的是中天投资公司,其应当在《设计合同》签字后5天内(2007年5月30日前)支付4.8万首付款,并在《设计合同》生效后7日内(2007年6月1日之前)提供设计项目原设计图纸和装饰要求。此后,《设计合同》才进入2007年6月5日开始的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的履行期。本案中,中天投资公司首付款是2007年6月8日支付,而其应提供的设计项目原设计图纸和装饰要求也迟延履行。就此,中天投资公司已经迟延履行,违约在先,作为在后履行的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其超出《设计合同》约定日期提供的设计图纸并不构成迟延履行的违约。

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在2007年6月到9月间,向中天投资公司交付了设计图纸。对于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应交付的第1、2、5项图纸,中天投资公司认可已收到,除提出第2项没有电子版外,并无其他异议。双方争议在于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是否交付了第3、4、6项图纸。对此,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提交了郑某的收条证明已经交付。中天投资公司对收条并不认可,并提出质疑。根据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郑某的身份系中天投资公司工程部员工,从中天投资公司提交的2007年8月6日的会议纪要看,郑某还是《设计合同》涉及项目的经办人之一;郑某曾有与中天投资公司认可的涉案项目负责人同时在收到的设计图纸上签字的行为;对中天投资公司认可已经收到的“别墅建筑改造图”,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提交了2007年8月27日郑某单独签收的收条证明这是图纸交付的方式,中天投资公司否认这种交付方式,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认可收到的此图纸系来自郑某之外的人签收。由上述因素综合观察,从证据盖然性的角度看,本院认定郑某单独签字的收条是真实的,可以证明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的交付行为。虽然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交付的图纸在副本数量以及未完全交付电子版情节上有违约行为,但由于中天投资公司本案提出诉讼请求是基于其诉称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未完全交付图纸从而要求返还设计费、赔偿另行委托的设计费和支付延期交付的违约金,并非针对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提出的请求,且中天投资公司仅支付了合同总额12万中的7.8万元设计费,故对中天投资公司请求全部返还设计费7.8万的请求以及赔偿另行委托支付设计费损失的请求和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中天投资公司对环艺设计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故中天投资公司对环艺设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中天海康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北京中天海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吕贺芬

人民陪审员贾玉淑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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