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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X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男,31岁。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2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有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2010年6月20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华伟、被告人孙X及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被告人孙X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印章的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新闻记者证。

2008年1月,被告人孙X通过张××(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张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士兵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非法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和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X一人犯数罪,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孙X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孙X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理由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孙X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贺倩倩

人民陪审员马金祥

人民陪审员韩汝清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柯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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