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安福县北华山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时间:2009-02-16  当事人:   法官:曾阳春   文号:(2008)安民一初字第31号

原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延才、陈某某,安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安福县北华山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敏征,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耀文,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安福县北华山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华山煤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延才、陈某某、被告北华山煤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敏征、王耀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某诉称,原告于2002年7月起在被告处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当时身体健康,被告对原告的身体也没有提出异议,原告在井下连续工作了5年。由于被告未在原告工作场所安置防尘装备,导致原告长期吸入过量粉尘,从2006年开始原告就感觉胸闷呼吸困难,劳动之后更严重。2007年8月30日,经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10月11日,经吉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原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非常困难,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赔偿。2007年11月,原告向安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对该委2008年1月28日作出的裁决不服,认为,裁决书中认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较少,伤残补贴少且计算时间有误,应从2007年5月开始计算。另外,由于被告未给原告办理工伤、养老及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原告无法享受正常的保险待遇,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综上所述,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x元;2、被告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x元(1020元×12个月×23年×80%);3、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基本养老金x.6元(1020×28%×12个月×23年)、基本医疗保险费x元(1020元/年×23年);4、被告支付原告劳动能力鉴定费1500元及原告承担的劳动仲裁费用1500元、查档费80元、车费50元,计3130元;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从患职业病到鉴定工伤之日的停工工资6120元(1020元/月×6个月)。以上共计x.60元。

被告北华山煤业公司辩称,对原告的二期尘肺职业病要求重新鉴定,其理由是根据证据规则第29条的规定,原告鉴定书上的鉴定人只是说明是医生,有没有鉴定资格在这份职业病诊断书上没有说明;根据有关规定尘肺二期应定为四级伤残,而不是三级伤残;原告起诉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全省法院的会议纪要》的规定,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应不予审理。原告诉请的查档费以及停工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应该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理由也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各方面的设施都符合有关标准,至今还一直在生产。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应该是按月支付,一次性支付只能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能一次性支付,原告只是退出了劳动岗位,但保留了劳动关系,只能依法按月支付,而不存在一次性支付的问题,与劳动部门的仲裁也不符,应该以劳动部门的仲裁为主。根据有关规定,诊断机构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原告起诉所依据的职业病诊断书,是由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中心有职业病诊断资格。从原告单方面到相关机构所作伤残鉴定,该鉴定不能成立,被告对此持有异议。从本案相关证据来看,原告从事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工作年限是7年零4个月,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5年,职业病的结果不仅仅是被告一个单位造成的,原先从事的单位也有可能造成原告患职业病。在劳动仲裁书里面乘了七分之五,被告认为应该是合法有据的。所以不仅仅是伤残补助金乘以七分之五,伤残津贴也应该乘,不属于法院主管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应该乘七分之五。

经审理查明,1989年4月,原告万某某开始在原安福县北华山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时间为2年。该矿改制为北华山煤业公司后,2002年7月,原告开始在该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07年5月8日,原告至江西省职业病医院做粉尘作业检查,经诊断,原告入院后作肝功能、血沉肺功能等相关检查未见异常,X线胸片见两肺纹理增多以右下较明显,呈网稠样改变,右肺上中叶带及左中可见散在圆形小结节状影样改变,建议提交诊断组讨论。同年5月10日,原告出院。2007年5月14日,原告至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该中心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载明,原告临床表现为呼吸困难,实验室检查结果为,X线胸片有小阴影聚集,形态为q,总体密集度2级,分布于两上肺区X级,两中肺区X级,诊断结论为二期尘肺,处理意见为定期复查,调离粉尘作业岗位,综合治疗。同年5月17日,原告将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交给被告北华山煤业公司,该公司拒收。2007年8月30日,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所患二期尘肺系因工为工伤。2007年10月10日,吉安市劳动鉴定专家技术组鉴定原告系二期尘肺,次日吉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审批表》,鉴定原告为三级残废。

2007年11月2日,原告向安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1月9日,被告向该委提交答辩状,对原告的二期尘肺诊断结论及原告的三级残废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该委未予准许。2008年1月28日,该委认定:原告的身份不属于农民工,原、被告均不能提供原告月工资的有效证据,应当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原告月工资,原告于1989年起就在原横龙垦殖场841煤矿从事采煤工作2年,该矿改制为北华山煤业公司后,2002年至2007年再从事采煤工作,在进被告处工作之前,原告未履行告知健康的义务,被告也未对原告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故双方均存在过错。据此作出安劳仲裁字〔2008〕第X号裁决书,一、保留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20元/月×20×5/7=x.43元;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至原告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止;3、被告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二、被告负担原告住院治疗费、工伤认定调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1210元。三、案件处理费30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0元。四、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2008年1月3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元(1020元/月×20个月)、伤残津贴x元〔1020元/月×12个月×(1970+60-2007)年×80%〕、基本养老金x元(1020元/月×12个月×(1970+60-2007)年×20%),基本医疗保险费x.96元(伤残津贴x元×6%)、查档费80元、交通费50元、从患职业病到鉴定工伤之日的停工工资6120元(1020元/月×6个月),以上共计人民币x.96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某、证人廖某某、杨某某、萧某某的证言、江西省职业病医院出具的《出院通知书》、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审批表》、查档费发票、交通费发票、被告向安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答辩状、安劳仲裁字〔2008〕第X号裁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原告于1989年起在原横龙垦殖场841煤矿从事采煤工作2年,离开时该煤矿未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002年被告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告从事采煤工作;根据2007年4月29日卫生部发布的《2006年职业病报告情况和危害形势》第二条第(四)项“尘肺病潜伏期可长达数年甚至十数年”的论断,因此导致原告系在原横龙垦殖场841煤矿还是在被告处患职业病已无法查实,只能依照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时间占其从事采煤工作总年限的比例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认为其是在被告处患职业病而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因此被告应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其缴费工资的20%,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其缴费工资的6%。原告主动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应与准许,被告认为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本院亦予以准许。原告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及原告承担的劳动仲裁费用,未提供发票证实,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国发[1997]X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三条、(国发〔1998〕X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安福县北华山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万某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元、伤残津贴x元、基本养老金x元、基本医疗保险费x.96元、查档费80元、交通费50元、从患职业病到鉴定工伤之日的停工工资6120元,共计人民币x.96元,由被告安福县北华山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7,即x.54元,限在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三、驳回原告万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4元,被告安福县北华山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阳春

审判员彭秋雨

人民陪审员尹明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隽

附本案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国发[1997]X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6、(国发〔1998〕X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第二条第三款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