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与被告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时间:2006-04-26  当事人:   法官:王家星   文号:(2005)甬民四初字第16号

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巷甲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平,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中,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X街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单位总编。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中祥,宁波市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向辉,宁波市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为与被告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10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平、李中,被告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忠祥、张向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诉称: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于2005年7月6日发现被告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站域名为:www.x.net)向公众提供下列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斯琴格日乐演唱的:1、《寻找》;2、《幻想(x版)》;3、《暖吉娅》;4、《水中花瓣》;5、《日子一天一天的过》6、《分手》;7、《什么》;8、《错了对了》;9、《蓝瓦顶的寺庙》;10、《幻想》;11、《我自己》;12、《站在门外》;13、《两只小山羊》;14、《春夏秋冬》;15、《水晶鞋子》;16、《理想生活》;17、《春天来了》;18、《勇气》;19、《越是明月》;20、《牧歌》;21、《捍卫》。原告认为上述21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均归原告所有,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遂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2、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元、为调查侵权和起诉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合计23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后,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向本院书面声明,表示放弃追究被告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在镇海新闻网上提供斯琴格日乐《寻找x》专辑所有11首曲目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被告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在答辩状及庭审中辩称:1、原告没有取得相关歌曲词曲作者及表演者的授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此外,原告提供的CD唱片《寻找x》是由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和香港大国文化集团共同制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已取得香港大国文化集团的授权,原告不能单独起诉。2、“www.x.net”域名注册人和实际运作人是宁波镇海资讯广告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只是该域名注册单位的股东,在网站运作过程只提供和审核新闻稿件,不应将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列为被告。3、原告代理人所属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人申请公证违反公证程序规则,故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为无效证据。4、镇海新闻网的音乐中心只是通过搜索引擎从网络搜集歌曲在网站上建立了一个链接界面,我国著作权法对链接行为没有明确的侵权界定和赔偿标准。5、镇海新闻网是以新闻为主的非营利性的网站,提供的是免费下载服务。而且该网站的点击率不高,对被控侵权的涉案歌曲的传播范围非常小。同时,镇海新闻网在接到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的异议的当天,即将镇海新闻网音乐中心的所有歌曲链接全部删除。因此,即使构成侵权,对原告的影响也不大。6、原告提供的案件调查费用、律师费用证据大部分缺乏关联性、合理性,且未提供相应的收费标准规定,原告诉请的赔偿依据不足。

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录制的光盘,拟证明其享有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2、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05)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及所附封盘,拟证明被告经营的网站网络传播涉案歌曲的事实;证据3、北京市公证处(2004)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翻译件,拟证明原告主张赔偿的依据;证据4、律师费发票;证据5、公证费发票;以上证据4-5,原告拟证明其为进行本次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中律师费x元、公证费1000元;证据6、2005年12月2日登陆“镇海新闻网”(www.x.net)后对部分网页内容的打印件,拟证明“镇海新闻网”(www.x.net)为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所有,该网站对外公布的备案证号一直是“浙ICP备x”,网站中包含有提供侵权歌曲的“音乐中心”栏目。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通过其网络部对外开展广告收费业务;证据7、2005年12月9日登陆“镇海新闻网”(www.x.net)后对部分网页内容的打印件,拟证明该网站首页上的备案号首次改为“浙B2-x”,但点击第6页最下端“浏览第二版”后得到的网页显示的网站备案号依旧是“浙ICP备x”;证据8、2005年12月8日登陆“中资源”网站(www.x.com)对www.x.com和www.x.net进行查询的结果打印页,拟证明www.x.com网站的登记人为x(姚某某)x(宁波浙江),www.x.net的登记信息中登记人的电话、传真与涉案网站上登记的一致,说明登记人就是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拥有版权。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律师事务所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公证申请人,对公证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对证据3-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提出证据3有关苹果网站的收费标准,原件与翻译件显示的数额不一致。证据4律师费的收取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认为证据6-8不能证明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就是该网站的所有人。对原告提供其余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针对其抗辩理由,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拟证明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证据2、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开设“镇海新闻”网页的批复,拟证明镇海新闻网的定位及审批成立时间;证据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拟证明www.x.net网站的所有人是宁波市镇海资讯广告有限公司,且该网站在2005年11月以前为非经营性网站;证据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海分局的证明,拟证明www.x.net网站在2005年11月以前为非经营性网站;证据5、镇海区公证处(2005)甬镇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拟证明www.x.net网站于2005年11月16日进行过变更审批,由非营利性网站变更为营利性网站;证据6、镇海区公证处(2005)甬镇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拟证明www.x.net网站域名注册人是宁波市镇海资讯广告有限公司;证据7、原告诉称被侵权的歌曲在镇海新闻网上的点击数,拟证明原告诉称被侵权的歌曲在网上的点击数非常少;证据8、镇海区公证处(2005)甬镇证民字第468公证书,拟证明镇海新闻网音乐中心在x的链接搜索中已无歌曲;证据9、镇海区公证处(2005)甬镇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拟证明x网站点击排名显示镇海新闻网的访问量远远低于“百度”网站,以此说明即使被告构成侵权,影响力也不是很大。

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经质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证据2省政府批复不能直接证明镇海新闻网系非营利性的网站。证据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能反映发证日2005年11月1日以前www.x.net网站的情况。证据4工商局“证明”仅仅是工作流程建议,且行文内容有错误,没有证明效力。证据5反映的www.x.net网站的备案审批时间是在原告取证侵权行为以后,证据6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站登记情况不具有真实性,故认为以上证据3-6不能证明原告证据保全之前www.x.net网站的所有人是宁波市镇海资讯广告有限公司,且该网站为非经营性网站的事实。对证据7镇海新闻网的点击数不认可其真实性。认为证据8该网站在x网站上的搜索情况不能反映被告网站的真实情况。证据x网站点击排名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

上述证据经原、被告举证、质证和庭审陈述,本院作如下确认:1、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没有异议,均可以确认。证据1正版碟片可以反映版权提供者的情况,被告没有相反证据,否认该证据证明力的依据不足。其中斯琴格日乐《寻找x》专辑因原告已放弃在本案中追究被告民事责任,关于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作审查。证据2系公证取得的证据,被告没有相反证据,否认其合法性的依据不足。但因原告已放弃关于斯琴格日乐《寻找x》专辑的有关诉请,故该专辑所涉的10首歌曲的公证保全与本案无关。证据3苹果网站的收费标准的中文件,经原、被告庭审核对,可以确认系翻译错误。证据4-5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单据及证据6-8“镇海新闻网”(www.x.net)网站的有关情况,因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可以认定,并可以确认与本案有关联。2、被告提供的证据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据2省政府批复及证据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4系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据5、6、8、9系公证取得的证据,原告没有相反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证据8可以证明公证当日“镇海新闻网音乐中心”(www.x.net/x/x.asp)网页无法打开,但对于被告已停止侵权没有足够的证明力。证据8和证据9是否能够实现被告关于镇海新闻网的所有人是宁波市镇海资讯广告有限公司及该网站为经营性网站的证明目的,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综合评述。证据7镇海新闻网的点击数系被告自己提供的记录,原告不认可其真实性,被告凭此单一证据不能真实反映镇海新闻网的真实点击情况。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对斯琴格日乐的《我自己》专辑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该专辑收录的CD曲目有:1、《我自己》;2、《捍卫》;3、《牧歌》;4、《越是明月》;5、《勇气》;6、《春天来了》;7、《理想生活》;8、《水晶鞋子》;9、《春夏秋冬》;10、《两只小山羊》;11、《站在门外》。

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系从事宣传、新闻信息的网络传递、相关发行工作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姚某某。

2004年6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浙新办『2004』X号《关于开设“镇海新闻”网页的批复》文件,同意镇海区X镇海的新闻资源,以“中国宁波”网站为平台建立“镇海新闻”网页,开展网上宣传。同时要求“镇海新闻”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2004年10月12日,镇海新闻网正式开通,网址为//www.x.net。该网站首页上端标明批准文号“浙新办『2004』X号”。在该网站“关于本站”的首页内容中介绍:“镇海新闻网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浙新办『2004』X号),并报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备案(浙ICP备x),镇海区唯一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信息的网站。”由“镇海新闻网络中心主办”。在该网站的所有网页下端均标注“镇海新闻网络中心版权所有”以及“浙ICP备x”。该网站设有新闻、信息、服务、娱乐等板块。其中娱乐类包括音乐中心栏目等。该网站上刊登的网络部电话为0574-x。

2005年8月10日,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委托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www.x.net及www.x.com网站的浏览及歌曲的下载经过进行公证,具体情况为:在IE浏览器中输入//www.x.net和//www.x.com,均进入“镇海新闻网”首页,点击“音乐”栏目,进入“音乐中心”页面,点击“华人女歌”,进入华人女歌手列表页面,点击“斯琴格日乐”,进入斯琴格日乐页面,点击《我自己》专辑,分别在歌曲《我自己》、《捍卫》、《牧歌》、《越是明月》、《勇气》、《春天来了》、《理想生活》、《水晶鞋子》、《春夏秋冬》、《两只小山羊》、《站在门外》的窗口点击“下载”,将上述11首歌曲下载至D盘下“x”文件夹,同时对有关网页进行拷屏打印。在下载上述歌曲时,显示上述文件来自于www.x.com,上述网页的下方均标有“x©x.x.x.”的字样。上述下载的歌曲与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完全一致。同时,在上述歌曲的下载页面上均出现广告招商画面。

2005年8月10日,为确定该网站的所有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委托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如下操作:输入www.x.cn网址,进入“中国万网”主页,在“域名查询”栏,输入“x”,选择“.com”点击“Go”,进入“域名查询结果”页面,点击“已被注册的域名”下的“x.com”,显示x.com的详细信息:x(域名):x.com;x(域名注册人):x;x(域名注册人地址):x;x(域名注册人邮政编码):x。登陆“传新网”(//x.com),进入“招聘记者和网络技术人员”网页,显示“镇海新闻网络中心是宁波市镇海区一家全民事业新闻单位,拥有2份内部赠送类报纸(《今日镇海》、《镇海咨询》)和一个网站(镇海新闻网http:www.x.net)该网页上登载的传真号为0574-x。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05)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对上述公证过程进行公证。

2005年11月1日,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编号为“浙B2-x”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的公司名称为“宁波市镇海资讯广告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下标注了网站域名“www.x.net”。载明的业务覆盖范围:“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和电子公告等内容的信息服务”。

2005年11月22日,宁波市镇海资讯广告有限公司向宁波市镇海区公证处提出申请,对“x.net”网站的域名注册情况进行公证,具体情况如下:输入网址//www.x.cn,登陆中资源网,输入“x”及密码,显示相关页面,其中“国际域名注册证书”显示“域名x.net已由宁波市镇海资讯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并已在国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记录。”域名注册人是宁波市镇海资讯广告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04年8月6日。当日,宁波市镇海区公证处程出具(2005)甬镇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对上述公证过程进行公证。

2005年12月8日,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亦登陆中资源网(//www.x.cn),对“x.com”和“x.net”网站注册情况进行查询,结果显示x(域名):x.com;x(域名注册人):x。x(域名):x.netP:+86.x.F:+86.x。

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币x元,合计x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主要有:1、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是否享有被控侵权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2、被告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是否是适格被告;3、被告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是否构成侵权;4、本案的侵权民事责任该如何承担。

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是否享有被控侵权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本案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提供的斯琴格日乐的《我自己》专辑,彩封标明“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提供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被告并未就原告不是上述歌曲的录音制作者的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供相反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斯琴格日乐的《我自己》专辑的所有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关于原告是否有权针对斯琴格日乐《寻找x》专辑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因原告已在审理中向本院书面声明放弃该部分诉请,故本院对此不作审查。

被告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是否是适格被告。

本案原告提供的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结果显示:输入//www.x.net和//www.x.com,均进入“镇海新闻网”。故以上两个IP地址均是“镇海新闻网”的域名。该网站登载的版权所有人是被告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在关于该网站的宣传中介绍:“镇海新闻网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浙新办『2004』X号),并报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备案(浙ICP备x),镇海区唯一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信息的网站。”,由“镇海新闻网络中心主办”。同时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了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上述宣传内容及登载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与被告作为证据提供的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4』X号《关于开设“镇海新闻”网页的批复》文件反映的情况相吻合。同时,原告在“中国万网”的“域名查询结果”显示www.x.com网站的域名注册人x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的汉语拼音完全一致,域名注册人地址x、邮政编码x与被告地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及邮政编码一致。原告登陆“传新网”显示的被告情况及“中资源网”查询的网站注册情况与上述情况一致。且“中资源网”显示的电话及传真亦与镇海新闻网登载的网络部电话及“传新网”上登载的传真号码一致。对上述信息存在一致的情况,被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被告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为证明“镇海新闻网”的所有人是宁波市镇海资讯广告有限公司,提供了浙江省通信管理局2005年11月1日颁发的编号为“浙B2-x”宁波市镇海资讯广告有限公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登陆中资源网“国际域名注册证书”网页中显示2004年8月6日域名x.net已由宁波市镇海资讯广告有限公司注册的记录。但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日期是在原告起诉以后,且业务范围不包括新闻、文化内容的信息服务,与镇海新闻网以登载新闻业务为主的网站性质不符,故不能证明2005年11月1日之前“镇海新闻网”的所有情况。“中资源网”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仅能反映域名注册情况,与原告提供的域名及网站注册情况矛盾,且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该份证据不能对“镇海新闻网”的网站所有情况形成有效印证。可以确认原告公证保全证据时“镇海新闻网”的所有人就是本案被告,被告关于“镇海新闻网”的域名注册人和实际运作人是宁波镇海资讯广告有限公司,原告起诉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被告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性质。被告辩称关于镇海新闻网的“音乐中心”只是通过搜索引擎从网络搜集歌曲在网站上建立了一个链接界面,提供的网络链接服务,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网络服务的类别包括网络内容服务和网络中介服务。网络内容服务是指直接提供各种信息供用户浏览,访问,下载,阅读,欣赏等。网络中介服务是指网络经营者利用主机为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供用户阅读他人上载的信息或自己发送信息,甚至进行实时信息交流以及使用超文本链接等方式的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搜索信息服务等,该种类型的网络服务包括通常所说的链接。被告在其网站上设置的“音乐中心”栏目,通过对地区、歌手、歌单、歌词及歌曲等信息的选择、编排、整理,使登陆该网站网页的用户按照该栏目的指引进行点击,即能在其网站上对歌曲进行在线欣赏和下载。但被告在其网站上设置的“音乐中心”栏目并不提供互联网的搜索服务,提供的每一首歌曲不存在对应两个以上的数字化音乐文件的情形,且所有数字化音乐文件均来自于www.x.com(镇海新闻网),不存在页面及具体文字、图像发生转换的一般性链接情形。也没有证据显示该栏目提供的服务属于文件信息来源于其他网站,而被链者的网站名称、网页标志被隐去的深层次链接情形。“音乐中心”栏目提供的所有的音乐文件均存储在被告网站中,被告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网络信息,提供的是网络内容服务。

作为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络内容服务商,在网络信息传播中具有信息发布者的地位,其完全有能力管理和控制其网站上的信息内容。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我自己》专辑中所有11首歌曲上载到其开办经营的网站上,以直接提供下载歌曲和在线视听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上述歌曲,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歌曲,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后果,构成了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本案的侵权民事责任该如何承担。

被告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侵犯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问题,被告网站“音乐中心”栏目所有歌曲的在线视听播放框都留有广告招商的空位,并在“广告刊登”栏登载了各种形式的广告费用收取标准,被告的网站具有营利的商业目的。但原告提供的美国苹果网站的收费标准,不是我国国内该行业采用的普遍标准,不能作为计算原告经济损失及侵权获利的直接依据。本院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点击率、网站的性质和规模、录音制品的流行程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赔偿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的经济损失和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数额。

信息网络传播权系财产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原告制作的录音制品的行为未侵害原告的录音制作者人身权利,故原告请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立即停止对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我自己》等11首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赔偿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x元;

驳回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960元,由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负担2721元,由被告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负担32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960元。款汇浙江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帐号:x。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家星

审判员王岚

代理审判员谢颖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宋妍(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