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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等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妨害公务犯罪,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被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被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被告人常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2009年5月2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被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9月1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犯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2010年2月2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犯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2010年2月2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9月8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被逮捕。2010年2月2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被逮捕。2010年2月2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f,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被逮捕。2010年2月2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被逮捕。2010年2月2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常某丙犯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罪、张某某、贺某丁犯非法拘禁罪、贾某某、贺某戊、李某f、何某己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由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常某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以原判诉讼程序违法为由,作出(2010)新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我院重新审理。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斌、花军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常某丙、张某某、贺某丁、贾某某、贺某戊、李某f、何某己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9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何某甲和雇用的司机王某某结算出车费用及工资,被告人何某甲以王某某给其开车时有2200多元出车费用兑不上帐为由不给王某某结算工资。当天下午1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常某丙、贺某丁、张某某、贺某丁在被告人何某甲经营的商店内对王某某限制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逼迫王某某承认\"贪污\"出车费,强迫王某某给其家人打电话,勒索现金x元。

2009年8月4日下午18时40分,获嘉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民警吴军师、宋东波接到获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前去解救王某某。18时45分,在吴军师、宋东波到达何某甲的商店对王某某实施解救,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被告人贺某戊、李某f、何某己伙同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常某丙、贾某某以推翻、毁坏警车相威胁,妨害执行公务。被告人何某乙以暴力将保护王某某的民警宋东波从警车右侧后排车门边挤撞到一旁,被告人何某乙、何某己拉坏警车右侧后排门锁,将王某某从警车中拖下,致使王某某不能被公安民警成功解救。2009年8月4日晚上23时40分许,在被害人的妻子胡凤玲向被告人何某甲交纳2000元现金后,王某某才被释放。案发后,赃款已追回返还被害人。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警车部件价值90元。经获嘉县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贺某丁分别于2009年9月13日、2009年9月28日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二)2009年4月6日晚10时许,被告人何某乙雇用的司机王某会出车回来,将本次出车费费4700元私自扣下并谎称4700元丢失,被告人何某乙对王某会实施扣押行为,以先垫付下次出车费用为借口,逼迫王某会交出4000元。王某会电话通知其朋友王某通、王某强将4000元现金送到西街村交给何某乙,王某会将其扣留的4700元趁机交给王某通带走。被告人何某乙继续向王某会追问4700元的下落,并在中和镇X村小胖大修厂门口的公路边对对王某会实施殴打行为,王某会承认4700元现金被王某通带走。被告人何某乙、何某甲逼迫王某会给王某通打电话将4700元送回西街村。2009年4月7日0时许,王某强将王某通带走的4700元现金送到西街村交给被告人何某乙,被告人何某乙、何某甲伙同何某战继续对王某会和王某强实施扣押行为。被告人何某乙对王某会、王某强进行殴打,并持菜刀对二人进行暴力威胁索要现金x元。王某会被逼给家人打电话联系。2009年4月7日上午9时许,王某会的妻子郭冬霞和朋友王某将x元现金交给何某乙后王某会被释放。

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常某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某某、贺某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贾某某、贺某戊、李某f、何某己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何某甲辩称:我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无异议,但这事是由于司机王某某私自占有有我现金2200元引起的,王某某有明显过错,公安干警到现场后,没有任何某使用暴力,不让公安干警把王某某带走的目的是为了让王某某还钱,事情发生后,我又退还应得的2000元钱,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如实向公安机关坦白所有的事实。我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第二起事实有异议,当时何某乙给我打电话,我不知道啥事才去哩,并且我也没有威胁,殴打王某会,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乙辩称:我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第二起有异议,当时王某会承认欠我有钱,他说让家人送钱,才没走,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被告人常某丙辩称: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我不是主犯,所犯罪行也比较轻,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理,给我一次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张某某、贺某丁、贾某某、贺某戊、李某f、何某己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何某甲和雇用的司机王某某结算出车费用及工资,被告人何某甲以王某某给其开车时有2200多元出车费用兑不上帐为由不给王某某结算工资。当天下午1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常某丙、贺某丁、张某某、贺某丁在被告人何某甲经营的商店内对王某某限制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逼迫王某某承认\"贪污\"出车费,强迫王某某给其家人打电话,勒索现金x元。

2009年8月4日下午18时40分,获嘉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民警吴军师、宋东波接到获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前去解救王某某。18时45分,在吴军师、宋东波到达何某甲的商店对王某某实施解救,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被告人贺某戊、李某f、何某己伙同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常某丙、贾某某以推翻、毁坏警车相威胁,妨害执行公务。被告人何某乙以暴力将保护王某某的民警宋东波从警车右侧后排车门边挤撞到一旁,被告人何某乙、何某己拉坏警车右侧后排门锁,将王某某从警车中拖下,致使王某某不能被公安民警成功解救。2009年8月4日晚上23时40分许,在被害人的妻子胡凤玲向被告人何某甲交纳2000元现金后,王某某才被释放。案发后,赃款已追回返还被害人。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警车部件价值90元。经获嘉县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贺某丁分别于2009年9月13日、2009年9月28日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二)2009年4月6日晚10时许,被告人何某乙雇用的司机王某会出车回来,将本次出车费费4700元私自扣下并谎称4700元丢失,被告人何某乙对王某会实施扣押行为,以先垫付下次出车费用为借口,逼迫王某会交出4000元。王某会电话通知其朋友王某通、王某强将4000元现金送到西街村交给何某乙,王某会将其扣留的4700元趁机交给王某通带走。被告人何某乙继续向王某会追问4700元的下落,并在中和镇X村小胖大修厂门口的公路边对对王某会实施殴打行为,王某会承认4700元现金被王某通带走。被告人何某乙、何某甲逼迫王某会给王某通打电话将4700元送回西街村。2009年4月7日0时许,王某强将王某通带走的4700元现金送到西街村交给被告人何某乙,被告人何某乙、何某甲伙同何某战继续对王某会和王某强实施扣押行为。被告人何某乙对王某会、王某强进行殴打,并持菜刀对二人进行暴力威胁索要现金x元。王某会被逼给家人打电话联系。2009年4月7日上午9时许,王某会的妻子郭冬霞和朋友王某将x元现金交给何某乙后王某会被释放。

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何某甲供述:

2009年8月4日上午,司机王某某找我算工资,我与其结算上一次出车帐目,发现错帐2000余元。中午和王某某一块去吕保军饭店吃饭,饭前,曾给贺某丁打电话,说了错帐的事,让其一块去饭店吃饭。中间,曾指使儿子何某宾将王某某摩托车推到门市部后院,饭后,我与王某某先回门市部,继续说错帐的事,我让王某某拿来x元押金,等另一个司机过来对帐之后,再开工资,并让其给家中打电话拿钱。王某某坚持让开工资。后我与贺某丁两次电话联系,催促其过来,帮帮人场,吓唬吓唬王某某,做做王某某的工作,让其给家里打电话拿钱。后贺某丁与张某某过来,张某某殴打王某某后出去,常某丙、何某乙先后到门市部,我们四人与王某某去门市部后院大屋,后张某某又过来,想打王某某,被我制止,常某丙催促王某某给家打电话,王某某给家打电话,让其妻子送来x元押金,等另一司机过来后算帐,并让找人来说事。常某丙将王某某手机夺过后,摔在地上,张某某跺王某某,常某丙用手打王某某,何某乙拿木棍吓唬王某某,张某某要拿板凳砸王某某,被我和贺某丁制止。后我又让王某某使用我的手机给家打电话送钱。我出去拿汽车配件,碰到王某某的介绍人胡福德,到现场时,已不见张某某和贺某丁,常某丙说:王某某承认捞钱,正在写字据,是我妻子写好后,让王某某抄写的。胡福德见王某某脸上有伤,与常某丙争执,后我与胡福德回门市部等,王某某写好纸条后,送到门市部,承认每次出车捞钱,自愿退还x元押金。我让其回后院大屋等家人送钱。后胡福德给我下跪,我妻子又给胡福德下跪。胡福德问王某某:是不是真拿钱了。王某某承认拿钱,胡福德就走了。停会儿,王某某妻子和别人骑摩托车来门市部,见王某某受伤,称要和我打官司。我说我不扣人,但需将摩托车留下,并拦住王某某妻子来时坐的摩托车不让走。没法王某某妻子和王某某分别给家里打电话,让准备钱。晚上7点来钟,中和派出所吴军师所长开警车来解救人质。我考虑贺某戊年龄大,经事多,且当过村干部,就给贺某戊打电话,让贺某来和派出所说说,看怎样处理合适。吴所长要将人质和摩托车一块带至派出所,我不同意推车,吴所长让我打条。这时贺某戊过来,说:在这里说说算了。何某己也说:这条不能写,在这把事说说算了。我就把写好的条扔了。吴所长坚持让人质去派出所,我说:不能走,不拿来押金,不能走人。吴所长强行将王某某拉到警车里,我去拽,没能拽住,这时群众起哄,我又去拽车门,因吴所长挡车门,没能拽开,这时李某f喊:把车推翻。何某乙等人从车门右侧将王某某拉出警车。贺某戊等人继续劝吴所长:在这里说说算了。然后大家一块去我家。吴所长问我咋办我说:让王某某把押金拿来,再让人走,没多有少,少拿些钱也可以。吴所长说:我不管人家拿钱不拿钱。后李某f进屋说:和王某某妻子说好了,拿2000元钱。吴所长说换电池回派出所。后与我及王某某都存在亲戚关系的赵河顺打电话询问情况,我告知他。之后,我见王某某一直不让人送钱。就拿铁棍吓唬他。王某某妻子害怕王某某挨打,坐丁明喜的摩托车去拿钱。李某f将王某某带到他家。后赵河顺到我家,停会儿,吴所长又回来,又停会儿,王某某妻子回来,说拿来1400元钱,我赌气对赵河顺说:不要钱了,你带他们走吧。赵河顺借贺某戊600元,凑够2000元钱,经李某f手给我。我将王某某写的欠条给他。后,王某某又给我写了个手续,表示以后互不追究。最后人都走了。大约12点左右,我与贺某戊、李某f等十多人去饭店吃饭。

(第二起犯罪事实)

2009年9月5日供述:……200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何某乙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本村西口,我骑摩托车到西口,见何某乙、何某战兄弟在追赶司机小王某北向南跑,我截住小王,何某乙踢、打小王,被我拦住,我问小王某啥哩小王某认拿何某乙车上的钱了。何某乙让小王某电话送钱。小王某赶快打电话,我们在路边等。期间何某乙回家,拿一把菜刀过来,放到小王某子上吓唬他。停有十多分钟,过来一年轻男子,何某乙对小王某那男子说:重去拿钱。我怕那人一走不回头,就让他骑我的摩托车去拿钱。停有半个小时,那人回来,给何某乙4000元钱。何某乙持菜刀吓唬那人跪下,又让小王某下。何某乙用刀背朝小王某背拍了几下。说:你这一次就拿我4000多元,你给我干这么长时间,你得包赔我六、七万元。我将何某乙劝到一边,问小王某办小王某我从中说说,我让其拿x元,小王某意,何某乙也同意,何某小王某家里打电话送钱。停有一个多小时,有个交警开警车过来,称送钱那人是其兄弟,我们就让那人先走了。我们四人去吕保军饭店,后何某战也走了,到凌晨5点来钟,我有事也回家了。清早8、9点钟,我见何某乙,何某:钱已给过,需要写个手续。这样我与何某乙、小王、常某丙、曹利军一块到贺某戊饭店,贺某拟之后,让小王某写一遍。后小王某家。

【何某甲的供述证明了:扣押王某某索要押金的事实及妨害中和派出所解救王某某的经过。另证明伙同何某乙扣押小王某要x元的事实。】

(2)被告人何某乙供述:

2009年8月4日上午,何某甲让我去他家,到他家门市部后,我见常某丙、何某甲司机在,何某甲与司机算帐,少2000多元钱。何某甲说:差这2000元钱,你得拿出来,这么长时间了,你说咋办哩司机不说话。中午与何某甲、常某丙、司机一块去饭店吃饭,期间见贺某丁与张某某也去饭店吃饭。下午3点多,我又去何某甲门市部,见何某甲、常某丙、贺某丁、张某某、司机都在门市部后院,我们四个人都打司机了,让其家人送来x元钱,后来司机媳妇过来,但没带钱,与何某甲说事,双方一直僵持着,停有一个多小时,中和派出所的人过来,吴所长要将司机两口和摩托车带到派出所说事,何某甲等人不同意,后来群众起哄,说是经济纠纷,不让派出所管。吴所长让司机上车,我不想让派出所把人带走,想让在何某甲家解决问题,就拉开警车的后排车门,把司机拽下车。贺某戊、李某f、何某己、常某丙、何某甲、贾某某一块起哄,并有人说:把警车砸了。致使派出所没能带走人。后来吴所长与贺某戊、卫某某等人去何某甲家说事,我们在外边等,通过李某f给司机两口做工作,司机同意拿2000元钱,司机媳妇坐丁明喜的摩托车去拿钱,因钱不够,经其亲戚向贺某戊借钱,凑够2000元钱,给何某甲,后双方又写了互不追究的协议。

被告人何某乙供述:(第二起犯罪事实)

200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我的司机王某会出车回来,说4700元运费丢了。我不相信,让其将钱拿出,其打电话让其两个朋友送来4000元钱。我继续追问4700元钱的下落,王某会多次欺骗我,我就打他,他承认让送钱的人将钱捎走,并给送钱人打电话,我继续打他,他沿获武路向南跑,我与何某战在后面追,并给何某甲打电话,后何某甲过来拦住王某会,我继续殴打他,被何某甲、何某战拦住,后我们在路边等人送钱,我回家拿烟,并捎来一把烂菜刀,用菜刀吓唬王某会,停有半个多小时,过来一人送来4700元钱给王某会,王某会给我,我认为他们合伙欺骗我,就让送钱那人和王某会跪下,并拿菜刀在王某会背上拍了几下,说:你给我干有六个月,每月贪污我x元,你得赔我x元。经何某甲作工作,王某会同意赔我x元,我们让其给家打电话拿钱赎人。之后我们五人去吕宝军饭店等。期间交警队王某社过来,说送钱那人是兄弟,我们就让他走了。后何某战有事也走了,凌晨5点多钟,何某甲也回家了,早上8、9点钟,过来2人,送来x元钱给我,我们又到贺某戊加油站写了个协议,就让他们走了。

[何某乙供述证明伙同何某甲等人采取扣押人质的方法向家属索要钱财并妨害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3)被告人常某丙供述

2009年8月4日上午10点左右,何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与司机兑帐,差2200元钱。让我过来。我就去何某甲家,见何某甲与司机王某某正在兑帐,兑两遍,都是差2200元钱。中间何某乙也到何某甲家。中午,一块去吕保军饭店吃饭。吃饭期间,见贺某丁与张某某、胡小亮也去饭店吃饭,吃过饭后,王某某、何某甲先回家,我、何某乙与贺某丁说说话,后他们都走了,我最后回家,到何某甲门市部时,见王某某在哭,说两个不认识的人打他。何某甲嫌在门市部哭影响生意,让王某某去门市部后边面粉厂院里,何某甲让王某某给家里打电话,把贪污的钱送来,王某某不打电话,这时贺某丁、张某某进来,张某某说:不打电话打他。并扇王某某两巴掌,我跺王某某一脚,何某乙拿棍朝王某某左边腰上捣了两三下,然后何某甲继续让王某某给家里打电话,王某某说手机没费,我将其手机摔坏。贾某某进来,问王某某究竟贪污多少钱王某某承认每次出车贪污几十元钱,贾某某说:这次出车就有2200元钱兑不上帐,以前共贪污多少钱然后让王某某打个x元的欠条,王某某说不会打。贾某某写个草稿,我给王某某找个香烟包装纸,准备让其抄写。当时就我、何某乙、贾某某、王某某在场,其他人不知啥时间走了。后来胡福德、何某甲进来,见王某某受伤,胡福德与我吵架,并问王某某:你贪污人家钱了王某某光哭不说话,胡福德说不管这事了,就走了。贾某某继续催促王某某打条,王某某不愿打,我说:你不打条,谁打你,我可不管。然后王某某就照着贾某某写好的底稿抄了下来。之后回到门市部,继续让王某某给家里打电话,让他妻子拿来x元钱,不拿来钱不让他走。停有一个多小时,王某某妻子坐别人摩托车来到门市部,说没拿钱,我说:没拿钱,把摩托车留下。那人把摩托车留下,拿钥匙走了。之后王某某与其妻子坐在门市部等家人送钱。天快黑时,中和派出所吴所长、宋所长、老岳某警车过来,要求连人带车去到派出所说事,何某甲及其妻子不同意,吴所长要求何某甲写个扣车条,何某甲正在写时,何某己进屋,不让何某甲打条,何某甲就将写半截的条撕掉,吴所长没法,将王某某拉入警车,要将王某某强行带走,我在警车右侧拽车门,想将王某某拉下车,但因车门反锁,我没拽开,我和何某甲、贺某戊、何某乙、何某己、李某f带头起哄闹事,妨害吴军师、宋东波执行公务。这时,李某f、贺某戊与吴所长在吵,何某己和宋所长在吵,不让将人带走,李某f说:今天要是带走人,把警车推翻。何某乙将警车右侧门打开,伙同另外两人将王某某拖下警车。吴所长没法,就与贺某戊、李某f、贺某星、吕文战、何某甲、王某某夫妻去何某甲家说事,我与何某乙等人在外等,后来丁明喜骑摩托车带王某某妻子去高庙拿来不到2000元钱,何某甲姨哥赵本河也过来说事,赵本河借贺某戊几百元钱,凑够2000元钱给了何某甲。何某甲将王某某所打欠条给王某某,王某某又给何某甲写了个互不追究的手续。然后王某某与派出所的人就都走了,我、贺某戊、李某f、何某乙、李某庚、徐某某、祁某某、何某己、何某甲等人去陶小孬饭店吃饭。

[常某丙供述证明了自己伙同他人扣押王某某索要现金及妨害中和派出所执行公务的事实。]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我来投案。2009年8月初的一天,本村的贺某丁让我和回老家送配件,中午一块在吕保军饭店吃饭,期间见常某壬等人也在饭店吃饭,饭后,军利让我和他去何某甲商店,说:司机贪污小明的车钱了,你长的相貌恶些,进去吓唬吓唬司机,和司机说说钱的事。我进商店,见何某甲与司机在吵架,并对贺某丁说话不客气,我就打他两巴掌,跺他一脚,然后我出来商店,停会儿我又去,在后院大屋,看到小明、小随,还有一人不认识,围着司机,让司机给家里打电话拿钱,他们说司机有2000多元钱对不上帐,贪污车款了,让司机家人送钱。司机打电话时,小随说:司机不是给家人打电话,没有拿钱的诚意,是在骗他们。就夺过手机摔了,然后小随用巴掌打司机的头、脸,不认识那人拿木棍打司机屁股,军利拿椅子要砸他,但没打身上,就跺他两、三脚,我也跺了司机肩膀一下。然后我就喊贺某丁走了。

[张某某供述证明伙同他人殴打司机向家属要钱的事实。]

(5)被告人贺某丁供述:

我来投案。2009年8月2日下午,修武县那个司机把何某甲这次出车费用流水清单和剩余的钱一块交给何某甲,何某甲一看清单和剩余的钱便对司机大喊有2200元兑不主帐,这钱那去了,司机说什么我不记了,这我、常某丙、何某甲还有常某丙换下来的二个司机六个人有何某甲开车载着回获嘉县城吃饭,一路上,何某甲当着我们几个的面对修武司机发牢骚“你们怎么跑得车,一趟车下来就有二千多对不上帐,你还想要工资哩,要吊吧。饭后,修武司机对何某甲说要工资,何某甲让他第二天来,司机在汽车站下车了。第二天常某丙给我打电话说何某甲的司机来了在吕保军饭店你来吧,我和张某某一块去,见到常某丙、何某甲、何某己和修武司机他们在一起吃饭,胡小喜正好给我打电话我让他也来了,何某甲对我们说待会儿你们几个吃过饭回到我那儿,把修武司机打一顿,让他赔我点钱,我和张某某、常某丙、何某己都同意了,何某甲就走了。常某丙、何某己都对我和张某某、胡小亮说:待会儿、你们走时到那儿打司机几下,吓唬他,让他把钱拿出来给何某甲,我对张某某说待会儿你主要打司机,我在一旁假装拉架,让那个司机那点钱算了,因为张某某有一米八高,身上有纹身,面向恶一点,能给司机一点恐惧感,张某某同意了。何某甲又给我打两次电话给我,催我们快回门市部,赶快把事摆平,我、常某丙、何某己、张某某就赶快到何某甲门市部修武司机在凳子上坐着,张某某上前朝司机脸上打了一巴掌,司机倒地上了,张某某又朝胸部跺了几脚,司机哭了,我赶快假装拉张某某,常某丙、何某己把司机哄到何某甲门市部的后院,我、张某某、贾某某在门市部里,何某甲也去后院了,一会儿我和张某某也去后院见司机在一个轮胎上坐,常某丙、何某己让司机给家人打电话赶快拿钱送来,司机很不情愿的给家人打电话,让把钱送来,也叫人来,常某丙很生气说让你打电话是送钱,可你喊家人来,常某丙把司机的手机夺过来摔到地下,手机坏了,常某丙用手扇司机脸几下,何某己拿木棍放在司机背上来回抽抬木棍说再不拿钱把你毁了,我在旁拿个木凳假装要砸司机,常某丙把木凳夺下,我到跟前跺司机二脚,张某某又打司机没有我不清楚,常某丙把我和张某某拽到一旁说你辆走吧,我和张某某走了,后面的事我不知道。

(6)被告人贾某某供述:

2009年8月4日上午,王某某骑摩托车去俺家,我给何某甲打电话,后何某甲与王某某兑帐,常某丙在一旁听,我骑常某丙的电动车去县城玩。下午1点多,我回家在商店卖东西,何某甲、常某丙、何某乙、何某己、贺某丁、张某某在后院审问王某某,我听见后院有吵骂声、叫喊声,我断定是何某甲等人殴打、吓唬王某某来。2点多,王某某的介绍人胡福德过来,埋怨殴打王某某来,并与常某丙争吵,询问王某某:是否拿车上的钱王某某不承认,我把兑帐相差2000多元的情况和他说了。胡福德说他不管了,就走了。常某丙让王某某给其家人打电话送x元钱押这,等另一个司机过来,重新兑帐。王某某不打电话,常某丙又让他写欠条,王某某不写,常某丙持棍威胁王某某,我说:他喝酒了,你就写个欠条吧,你不写欠条,他打你,我可不管你,我也拦不住。王某某说他不会写字,我写了个草稿,后与常某丙威逼王某某抄写在一个烟盒纸上。写时,我嫌x元太少,就让王某某写成x元。后来何某甲、常某丙、王某某等人坐在商店外等送钱,期间王某某妻子过来,谈判让王某某回家,具体情况我不知道。傍晚,中和派出所吴所长等人开警车来解救王某某,我拦住警车不让走,说:你把他带走了,我们的事咋办另外我还拽住王某某老婆,不让她上警车,何某甲、贺某戊、李某f、何某乙等人也不让吴所长将王某某带走,后有人将王某某从警车拉下来,派出所没法,只好又去我家说事。最后听何某甲说给我们2000元钱,写了个互不追究的协议,让他们走了。

[贾某某供述证明威胁王某某写欠条及妨害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事实。]

(7)被告人贺某戊供述:

当天下午6点多钟,何某甲给我打电话:司机贪污钱了,派出所来处理,让我帮助去说事。我就一个人去了何某甲的门市部,到何某甲门市部,见派出所吴所长、宋所长都在,何某甲对我说:司机贪污他的钱了,并拿出司机写的欠条让我看。吴所长让去派出所说事,何某甲不同意,吴所长将司机拉上警车,何某甲夫妻还有群众拦住警车不让走,之后我们去何某甲家中说事,我给何某甲说:让司机赔点钱把事了了算了,李某f和司机说事。后丁明喜带司机老婆去借钱,到晚上12点左右,拿来1400元钱,经赵本合说事,我借给赵本合600元,凑够2000元给了何某甲,又写了互不追究的字据,才让司机夫妇二人走了,后来派出所也回了。

[贺某戊供述证明帮助何某甲说事的经过。]

(8)被告人李某f供述:

当时是贺某戊喊我去给何某甲捧个人场的,我去时与何某己、李某辛、徐某某、岳某某等人一块去的。吴所长对何某甲夫妻二人说:要将人、车都带走。何某甲不同意,吴所长让何某甲打条,我进屋说:这事应该不属于派出所管的,这是经济案件,你叫他打条有啥用王某某贪污车款该咋办吴所长让去派出所处理,这时常某丙给贾某某说过话后,贾某证明条撕掉,吴所长让王某某上他的警车,我说:小明,你要让派出所的人把人带走,那钱都要不回来了。何某甲两口拦住警车不让走,我推、挤吴所长,将车左门拽开对司机说:你贪污2000元钱咋办司机说:通过派出所去说。何某乙从右侧将王某某拉下警车,大呼小叫不让民警带人,我对司机说:你贪污这些钱,你想走就走哩,派出所来了也不中。在围观群众中起哄,常某丙说把警车掀翻,在群众中煽风点火。吴所长等人没法去何某甲家说事,王某某夫妻求我帮说情,我说:你拿2000元,我帮你说说,不出钱是不可能的。后我与常某丙安排王某某老婆坐丁明喜的摩托车去高庙村借钱(1400元),又托人借贺某戊600元,给了何某甲。何某甲让王某某给其写了个字据,才让他们走。

[李某f供述证明妨害中和派出所执行公务,帮助何某甲与受害人说事。]

(9)被告人何某己供述:

那天晚上7点来钟,贺某戊喊我、李某f、岳某某、李某中(我们四人在打台球),说:小明车上的司机打拐哩,去瞧瞧。然后我们就一块去了,到小明门市部门前,何某甲在和吴所长吵吵:司机欠我两千块钱不给我,他给我打有条,欠我一万五千块钱。吴所长让人、车去派出所处理,何某甲不同意,吴所长让何某甲写条,证明扣押了司机的摩托车,我对小明说:条你不能打,你不能私自扣人家的车,到时候有理事变成没理事了。小明就不写了,美丽将条撕掉。吴所长将司机拉上警车,要将人带走,群众吵吵:不能把人带走。我与何某乙到车右侧,将宋所长挤到一边,打开车门,将司机拉出。李某f说:把车掀了。群众也吆喝:不能让司机走。吴所长就与宋所长、贺某戊、卫某某、吕福祥,还有司机两口去何某甲说事。后来李某f对司机两口说:你们拿个二、三千块钱,我帮你们把事说到底。司机同意,丁明喜骑摩托车带司机老婆去拿钱,李某f将司机带到他家,我见没啥事,就回家了。

[何某己供述证明伙同他人妨害中和派出所执行公务。]

3、证人证言

(1)胡xx证言:

胡xx,男,41岁,获嘉县X镇X村。

证人胡x年9月4日证明:去何某甲家推摩托车时,看到派出所干警将王某某拉上警车,又被人拉下,很多人围着警车,不让带人的情况,后去路北一家说事的情况。

(2)吴xx证言:

吴xx,男,46岁,获嘉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所长。

吴x年8月10日证明:2009年8月4日下午6时40分左右,接110指令去西街村解救被非法拘禁的受害人,在何某甲门市部,何某甲说司机贪污其车款,并写有证明条,向司机了解,司机说:没有拿过老板的车款,证明条是殴打之后逼着他写的。后何某甲、常某丙、何某乙、贺某戊、李某f、何某己大声吆喝:王某某今天不拿来钱,谁都不能把王某某带走。我让何某甲、司机夫妇去派出所解决问题,何某甲不同意,推车不让。为缓解矛盾,我让何某甲写条,证明其扣押两辆摩托车,正当何某甲写时,贺某戊、李某f、常某壬、何某乙、贺某辉吵闹、起哄,不让何某甲写,何某甲又将写好的条撕掉。我要将王某某(司机)夫妇带走,贺某戊、何某乙、李某f、贺某辉、常某壬起哄,说何某甲:派出所将人带走,啥事都弄不成了。我将王某某推上警车,何某甲夫妇二人拉住王某某妻子不让上警车,并拉开警车车门,企图将王某某拉下警车,被我挡住,贺某戊、常某壬、李某f、贺某群、何某己挤到车门边,吵闹:今天不拿来钱,谁都不能把人带走。还有人说:把警车推翻。何某甲、李某f、何某乙、贺某戊、常某壬、何某己等人从左侧绕到右侧,将宋东坡挤到一边,拽开车门,将王某某拉下警车。为了安全,我与王某某夫妇等人去何某甲家,卫某某、吕福祥、贺某戊、李某f、何某乙等人参与说事:没多有少,可以少拿些钱。我说:派出所不能让王某某拿钱。后我回所换手机电池,向领导汇报出警情况,并再次回到现场,贺某戊说已将事说好:司机同意拿2000元。后来司机妻子借钱回来,给何某甲,事情才结束。当时已是夜里12点。

[吴xx证言证明出警遭何某甲等人阻挠的事实。]

(3)宋xx证言:

宋xx,男,32岁,获嘉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副所长。

宋x年8月10日证明,内容同吴xx。

(4)岳xx证言:

岳某同,男,63岁,获嘉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民警。

岳某同2009年8月10日证明,内容同吴xx。

(5)王xx证言:

王xx,男,46岁,(略)北街村农民。

王x年8月10日证明,内容同吴xx。

(6)卫xx证言:

卫xx,男,60岁,(略)西街村人。

卫x年9月3日证明:中和派出所去西街出警。

(7)祁xx证:

祁xx,男,65岁,(略)西街村人。

祁x年9月3日证明,内容同卫xx。

(8)祁xx证言:

祁xx,男,53岁,(略)西街村人。

祁x年9月3日证明:中和派出所出警,遭何某甲、常某壬、何某己、贺某戊、李某癸、何某乙等人阻挠的情况。

(9)卫xx证言:

卫xx,男,59岁,(略)西街村人。

卫x年9月3日证明:同祁xx。

(10)吕xx证言:

吕xx,男,38岁,(略)西街村人。

吕x年9月10日证明:2009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何某乙、何某战、何某甲,还有三人不认识,在其饭店。听说司机拿了何某乙4000多元钱,让司机家人送钱,先走了一个不认识的人,后来辆警车,又带走一个不认识的人。最后何某战也走,何某乙、何某甲,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一直待到天明才走。

(11)胡xx、丁xx的证言:

证人胡xx证:2009年8月4日中午12点时,我和贺某丁,张某某一块在吕保军饭店吃饭,见何某甲、常某丙、何某己还有一个男的也在旁边吃饭,后来,何某甲、常某丙、何某己又和我们三个在一块吃,我听常某丙、何某己、贺某丁说何某甲的司机出这一次车有2000多兑不住帐,何某甲对我们说:吃过饭后,帮个忙,到我那儿,把我的司机吓唬一下,让司机赔我点钱,贺某丁对张某某说:小彬,你到那以后,打司机几下,给司机一个下马威,别让司机猖狂,张某某说“中”。饭后回到何某甲的商店,我看见张某某抬腿朝何某甲司机肩膀上跺了一下,当时司机在地上蹲坐着,我赶快拉张某某走,他不走,就扭身骑摩托车回家了。

证人丁xx证:2009年8月4日晚上八、九点钟,我到何某甲门口看热闹,见何某甲、贾某某夫妇二人在对一个女人吵,“这么多人在场,都说到这个程度了,你还不回家拿钱。”我看那女人怪可怜,怕她挨打,就对那个女人说,既然你们都说好了,那你骑我的电动车去拿钱吧,那女人说“我一个人去,我害怕。”旁边的李某f、贺某戊让我骑摩托车带她去,碍于面子,我就带那女的去高庙拿钱,返回到何某甲家,那女的讲“只有1400元钱,李某f对那个女的假装很生气说:“让你拿2000元,你拿1400元,这事我不管了”,我一看这情景,就去一边了,没再管这事,停一会儿,我回家了。”

(12)王xx证言:

王xx,男,47岁,获嘉县交警队民警。

王x年9月3日证明:200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去中和西街一饭店,将王某强带走的经过。

(13王x证言:

王x,男,38岁,获嘉县X镇X村人。

王x年9月3日证明:2009年4月份的一天伙同王某会妻子到中和送x元的经过。

(14)郭xx证言:

2009年9月22日证明:2009年4月8日王x来说让准备1万元钱去何某乙那把王xx赎回来,我担心王xx的安全,我凑了1万元和王某去中和,我把钱给了王xx,王xx给了何某乙,写了一份协议后何某乙才让我们回去。

4、书证、物证

户籍证明

常某丙前科材料

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辩认笔录:王某某辩认张某某是对其进行殴打的光头大个子,贺某丁是笔录中提及叫军利或利军的人。何某甲辩认张某某是笔录中提及叫小彬的人。

何某甲等人向王某某索要的2000元现金、常某丙、贾某某等人胁迫王某某写的“因贪污车上钱愿退回损失x元”的证明条;王某某、何某甲在事情结束后书写的“互不追究”协议书。

获嘉县公安局110出警登记表、干警宋东波、吴军师警察证。

获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关于张某某、贺某丁投案证明、何某战、王某明找不到证明。

鉴定结论

(1)获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附:伤情照片

证明: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物价鉴定结论附:物品照片

证明:诺基亚手机价值50元,警车损坏部分价值9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常某丙、张某某、贺某丁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常某丙、贾某某、贺某戊、李某f、何某己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检察机关指控九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甲在部分非法拘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乙在部分非法拘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常某丙、张某某、贺某丁在非法拘禁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贺某丁犯罪后能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在妨害公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乙、常某丙、贾某某、贺某戊、李某f、何某己在妨害公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常某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能够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九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贺某丁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x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8月20日起到2011年8月1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被告人何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x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8月20日起到2011年8月1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被告人常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x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8月20日起到2010年8月1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贺某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三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被告人贺某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三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被告人李某f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三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被告人何某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三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刘玉民

审判员马秀艳

审判员崔泽海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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