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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际达盈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部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9-06-18  当事人:   法官:金宏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03830号

原告北京际达盈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晓东,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瑞琪,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际达盈科贸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顼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X号楼四层南段。

负责人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际达盈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达盈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部(以下简称中关村总承包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际达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晓东、申瑞琪,中关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某某,中关村总承包部的委托代理人谭某某、苏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际达盈公司诉称:2006年10月25日,际达盈公司与中关村总承包部签订成品保护合同,约定际达盈公司负责中关村总承包部颐和天地二期楼内成品的保护,中关村总承包部按每人每月540元给付际达盈公司服务费,付款时间为际达盈公司进入工地满一个月后7天内支付,逾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之后际达盈公司依约履行,中关村总承包部拖欠服务费x元至今未付。现际达盈公司起诉要求中关村公司和中关村总承包部共同给付际达盈公司服务费x元、违约金x元。

中关村公司和中关村总承包部共同辩称:际达盈公司并未与中关村总承包部进行最终结算,服务费的数额尚未确定。际达盈公司有虚报人数的情况,根据中关村总承包部的统计,际达盈公司于2006年10月25日至2007年7月5日期间提供成品保护服务,服务费为x元,中关村总承包部已支付x元,现尚欠际达盈公司x元。际达盈公司索要的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违约金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某率的千分之三计算。不同意际达盈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5日,中关村总承包部(甲方)与际达盈公司(乙方)签订成品保护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颐合天地二期楼内所有设施提供成品保护服务,期限暂定为2006年10月25日至2007年1月30日,乙方提供成品保护的人数初期暂定100人(根据工程进度双方协商增减人员);甲方负责人王伟峰,乙方负责人李芳;乙方提供成品保护的具体人数以甲方负责人确定签字为准,乙方不得虚报人数;甲方应给付乙方服务费每人每月540元,按月结算,从乙方进入甲方之日满一个月后7日内支付,逾期支付服务费,每逾期一天,按我国法律所允许某最高某率和幅度千分之三计算利息。之后,际达盈公司为中关村总承包部提供成品保护服务。2007年3月21日,际达盈公司与中关村总承包部协商一致,由际达盈公司继续为中关村总承包部提供成品保护服务,具体期限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中关村总承包部已给付际达盈公司x元。

本案审理中,际达盈公司提交2006年10月25日至2007年12月4日的14份“结算单”,主张该“结算单”系其计算服务费数额的证据。在“结算单”上,际达盈公司提出提供成品保护的期限、人数、服务费的数额,并要求中关村总承包部付款,际达盈公司加盖了公章,“结算单”上签有中关村总承包部员工顼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名字,但没有王伟峰的签名,也未加盖中关村总承包部的印章,其中一份结算单张某某核减了际达盈公司提出的服务费数额。中关村总承包部和中关村公司认可顼某某负责项目的预算、结算,但主张顼某某等人在“结算单”上签字是签收“结算单”,顼某某等人没有确认成品保护人数和服务费的权力,不认可际达盈公司在“结算单”上提出的服务费数额,并主张际达盈公司应提供成品保护人员名单和考勤表,进行结算。际达盈公司主张在顼某某等人在“结算单”上签字后,际达盈公司已将其它材料交给中关村总承包部,故无法与中关村公司、中关村总承包部核算服务费。中关村总承包部和中关村公司提交成品保护人员统计表和加人报告等证据,证明应给付际达盈公司的服务费共计x元,在这些统计表和加人报告上也未加盖中关村总承包部的公章,也没有王伟峰的签字。际达盈公司认可中关村总承包部和中关村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这只是所有统计凭证中的一部分。

上述事实,有成品保护合同、际达盈公司提交的“结算单”、中关村总承包部和中关村公司提交的统计表、加人报告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际达盈公司与中关村总承包部签订的成品保护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由于中关村总承包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中关村公司应与中关村总承包部共同承担责任。际达盈公司主张的服务费数额所依据的“结算单”,虽然没有中关村总承包部盖章和中关村总承包部指定的负责人王伟峰签字,但中关村总承包部和中关村公司提交的服务费凭证上也未加盖中关村总承包部的公章,也没有王伟峰的签字,所以不能仅因际达盈公司的结算单上没有中关村总承包部盖章和王伟峰签字而认定不能作为计算服务费的证据。作为中关村总承包部负责预算、结算的人员在际达盈公司提供的结算单上签字,其中一份还核减了际达盈公司提出的服务费,中关村总承包部答辩称顼某某等人签字只是签收结算单,本院难以采信,中关村总承包部的预算、结算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并且还核减服务费的行为表明中关村总承包部已核对过际达盈公司提供的结算单。在中关村公司、中关村总承包部不能提交证据否定际达盈公司提交的结算单的情况下,本院采信际达盈公司的主张,以结算单确定服务费。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成品保护合同的文意应为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但由于中关村公司、中关村总承包部不同意际达盈公司计算的违约金,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予以适当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际达盈科贸有限公司服务费二十七万零六百八十九元及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二○○八年一月二日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际达盈科贸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二百一十四元,由北京际达盈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六百六十七元(已交纳),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部负担七千五百四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金宏

人民陪审员李小香

人民陪审员曹俊英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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