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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北京海淀云青空调电器经营维修部、北京青云工业公司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23  当事人:   法官:杨靖   文号:(2009)海民初字第14281号

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北京海淀云青空调电器经营维修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青云工业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主任。

被告北京青云工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北京青云工业公司经理,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北京海淀云青空调电器经营维修部(以下简称云青维修部)、北京青云工业公司(以下简称青云公司)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徐某某自1993年3月出任云青维修部法定代表人。2005年1月12日,青云公司作出通知,徐某某不再担任云青维修部法定代表人,但此后其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现因云青维修部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被锁定,工商行政机关不受理上述变更,导致徐某某失去自主经营和再就业机会,故徐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负责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云青维修部的法定代表人。

经审理审查,2005年1月12日,云青维修部上级主管单位青云公司作出《关于聘任陈某某同志职务的通知》,该通知中载明,徐某某不再担任云青维修部的法定代表人。

云青维修部已于2007年1月10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现工商企业登记备案的企业信息中,徐某某仍为云青维修部的法定代表人。

诉讼中,青云公司称云青维修部被吊销后,其印鉴手续由该单位封存,其认可徐某某已被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关于变更登记一事,其找工商部门询问后得知,云青维修部处于企业信息锁定期间,未到期无法解锁,而且企业不具备办理注销的条件,故现无法为徐某某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有原告徐某某提交的聘任通知、企业登记信息等证据材料及本院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包括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结合本案,青云公司作为云青维修部上级主管单位,已作出决定免除了徐某某的云青维修部法定代表人职务,故徐某某已不再具有云青维修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云青维修部及青云公司均应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现依双方当事人所诉,目前无法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系云青维修部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信息被锁定所致,而由此导致的变更登记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徐某某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徐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靖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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