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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时间:2009-07-27  当事人:   法官:田继华   文号:(2009)上少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45岁。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2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用本人的奇瑞牌轿车将假冒的卷烟销售到上蔡县、汝南县。其中销售给上蔡县X镇的李×、李×卷烟标值分别为x元、4000元;销售给汝南县的管××、姚××卷烟标值分别为x元、97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李×、姚××、李×、管××、付××等人的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河南省烟草公司驻马店市公司出具的卷烟品牌价格明细表,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长期非法经营假冒卷烟,经营数额达x元,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09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田继华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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