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曹某运输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曹某,(基本情况略)。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曹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晖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泽艳、谷敏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方永芬担任记录。原告段某某及其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以公告送达方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某某诉称,被告曹某在承建团结瑶族乡X路时,原告为告其提供运输服务。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09年7月26日写了一张欠给原告,该欠条载明“今欠段某某并泥公路运输费肆仟元整”。该欠款被告至今未付。现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运输费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段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被告曹某于2009年7月26日写给原告段某某的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运输款4000元。

2、资兴市X乡人民政府证明,拟证明拟证明团结瑶族乡X路一期工程和并泥通村X路建设施工方曹某于2009年10月下落不明,并未付清修路时的欠款;

被告曹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无法组织被告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根据法庭调查、原告举证、法庭认证,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曹某在修资兴市X乡X路时,原告为其提供运输服务。2009年7月26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曹某应支付原告段某某运费4000元。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写明“今欠段某某碰泥公路运输费肆仟整”。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分文未付,继而下落不明。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在建筑资兴市X乡X路时,原告段某某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双方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原、被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有义务按欠条支付原告运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段某某运输费4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63元,公告费176元,合计289元,由被告曹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晖平

审判员张泽艳

审判员谷敏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方永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