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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林铺街道办事处团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所居民小组与昆明凯晟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5)昆民一初字第15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昆民一初字第157号

原告(反诉被告)黑林铺街道办事处团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所居民小组(以下简称后所居民小组)。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团山后所。

负责人范某某,该居民小组组长。

诉讼代理人赵光顺,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王玲,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凯晟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晟威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X镇X村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艳琼,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李云洪,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案由: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本案经本院审理确认:1998年8月18日,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向云南省土地管理局上报了昆地征拨补字(98)第X号《关于西山区X镇X村补办征(拨)用地手续的请示》。2000年6月14日,云南省土地管理局作出云土复(2000)建字X号《关于西山区X镇X村补办用地手续的批复》,同意西山区X镇X村补办土地手续,征用西山区X镇团山办事处后所村水田0.8836公顷(13.254亩)为国有土地,作为汽车修理厂的建设用地。2002年10月21日,黑林铺镇X村民委员会后所村X组(以下简称后所村X组)与凯晟威公司签订《共同开发使用土地协议书》,约定后所村X组以每亩33万元的价格向凯晟威公司转让其取得的13.4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并对临街商业网点铺面的交付及违约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日,后所村X组与凯晟威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共同开发使用土地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了土地转让款及临街铺面的交付时间,以及围墙款支付的其他权利义务。2003年6月18日,昆明市西山区X镇团山后所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后所股份合作社)与凯晟威公司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再次对土地价格、临街商业网点的交付以及相关手续权证的办理、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03年7月3日,后所股份合作社向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上报了《关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请示》,请求将前汽车修理厂使用的13.254亩土地批准作为房地产开发用地。2003年8月19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后所股份合作社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后所村的8957.188平方米土地出让给后所股份合作社。次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昆国土资用出[2003]X号《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通知书》,同意出让后所村X.188平方米土地给后所股份合作社作为居住用地。2003年,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昆国土资用转[2003]第X号《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批准通知书》,批准同意后所村股份合作社将原受让的后所村地块核准面积为8957.1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凯晟威公司使用。2003年12月,凯晟威公司就后所村X.188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取得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昆国用(2003)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12月29日,凯晟威公司就该块用地取得了建设碧鸡花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凯晟威公司又就碧鸡花园的建设取得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998年7月20日,西山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所村委会)与富民富大建筑经营公司签订《回填土方工程协议书》,约定由富民富大建筑经营公司为后所村委会进行回填土。2002年10月11日,凯晟威公司向昆明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山村委会)支付了30万元土地开发费。2002年12月12日,凯晟威公司向团山村委会支付了100万元土地款。2004年5月10日,凯晟威公司向富民富大建筑经营公司支付了14万元土方款。2004年12月24日,凯晟威公司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就碧鸡花园住宅出具了《单位工程质量综合意见表》,同意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2005年3月10日,凯晟威公司向后所居民小组送达了《碧鸡花园交房通知》,通知后所居民小组于2005年3月13日前来碧鸡花园办理商铺的相关接收手续,该通知并载明逾期不来接收视为凯晟威公司已交房。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后所居民小组已支付围墙工程款x元一事实无异议。本案在诉讼中,凯晟威公司向后所居民小组支付了80万元土地转让款,并交付了共计1492.70平方米的铺面。

另2002年11月18日,昆明市西山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发出西体改[2002]X号《关于同意成立“昆明市西山区X镇X村股份合作社”的批复》,批复同意成立后所村股份合作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04年2月27日,西山区人民政府黑林铺街道办事处作出处发[2004]X号《西山区人民政府黑林铺街道办事处关于撤销村民委员会(村X组)、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的批复》,决定撤销包括后所村X组在内的62个村X组,建立包括后所村X组在内的62个居民小组。2005年9月22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黑林铺街道办事处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后所村股份合作社系后所居民小组所属经济实体。2005年11月24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黑林铺街道办事处又出具一份《说明》,说明后所居民小组与后所股份合作社实为一个主体,代表后所全体居民的权益,后所居民小组有权对外行使后所股份合作社的一切权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凯晟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偿向原告(反诉被告)黑林铺街道办事处团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所居民小组交付位于昆明市X路碧鸡花园A栋X号计147.30平方米的商铺一间,并为原告(反诉被告)黑林铺街道办事处团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所居民小组办理所交付的共计1640平方米铺面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证》,原告(反诉被告)黑林铺街道办事处团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所居民小组必须予以协助、配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凯晟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反诉被告)黑林铺街道办事处团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所居民小组应协助办理相关费用的减免手续。

二、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原告(反诉被告)黑林铺街道办事处团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所居民小组与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凯晟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土地使用权转让所订立的权利义务及原告(反诉被告)黑林铺街道办事处团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所居民小组与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凯晟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碧鸡花园商铺买卖所订立的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x.40元、保全费x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3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黑林铺街道办事处团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所居民小组与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凯晟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自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坚

审判员孟静

审判员潘玲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熊辉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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