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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等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被告河南省通信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席建松,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河南省通信公司。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联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被告河南省通信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河南省通信公司、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联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8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晨平

审判员金滢

代理审判员严骏

书记员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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