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北京文慧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6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文慧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楼X房间。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文慧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文慧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北京文慧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慧园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置地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金莙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咸海荣、伍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慧园物业公司在一审起诉称,1996年由北京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由被告前身北京市北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置物业)所实施物业管理的志强园小区X-28共6座住宅楼建成后,由于自己没有供暖设施,其供暖是由北京市电子技术发展公司海淀区文慧园服务社(以下简称文慧园服务社)负责,费用也是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文慧园服务社交纳,故自1996年-1999年文慧园服务社在与被告之间虽然没有书面的供暖协议,但在其间确实存在事实上的供暖关系。1999年9月13日文慧园服务社与北置物业补签了供暖协议,该协议约定志强园小区X-X号楼共计x.85建筑平方米由文慧园服务社为其供暖,北置物业按每建筑平方米14.5元,总金额为x.3元,向文慧园服务社在供暖期前交纳供暖费。2000年11月5日文慧园服务社的上属单位北京市电子技术发展公司将文慧园服务社所负责的志强园小区的供暖、收费以及以往遗留的一切债权债务交于文慧园物业公司负责。自1996年供暖季起文慧园服务社及文慧园物业公司依约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供暖义务,而华润置地公司却未能全部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交付供暖费的义务。自1996年至2005年共拖欠供暖费

x.68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华润置地公司立即偿还自1996年至2005年期间,拖欠的供暖费人民币x.68元,由华润置地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华润置地公司在一审辩称:不同意文慧园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1999年签订的供暖合同,已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文慧园服务社在收费工作中会考虑北置物业收费的困难,不要求缴费率达到100%。而在2001年9月24日,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中明确了2000年至2001年的供暖费用,同时还明确约定,如果供暖费用收缴率提高某补缴给文慧园服务社,华润置地公司不享有实际的供暖利益,华润置地公司与对方只是代收代缴。1996年至1999年华润置地公司与对方之间没有合同,所以也没有实际的供暖关系,供热单位应该向最终用户收取供暖费用。华润置地公司接受代收代缴无任何利益。供暖费的收费率一直不高,甚至有些时候达不到30%。小区的居民也有反应供暖不热。文慧园物业公司在2005年之后接手了收费之后,一直在追缴1996年至2004年的供暖费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由北京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由华润置地公司前身北京市北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置物业)所实施物业管理的志强园小区X-28共6座住宅楼建成后,由北京市电子技术发展公司海淀区文慧园服务社(以下简称文慧园服务社)负责供暖,1999年9月13日文慧园服务社与北置物业补签了供暖协议,该协议约定志强园小区X-X号楼共计x.85建筑平方米由文慧园服务社为其供暖,北置物业按每建筑平方米14.5元,总金额为x.3元,向文慧园服务社在供暖期前交纳供暖费。2000年11月5日文慧园服务社的上属单位北京市电子技术发展公司将文慧园服务社所负责的志强园小区的供暖、收费以及以往遗留的一切债权债务交于文慧园物业公司负责。另查,1999年9月29日文慧园服务社与北置物业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适当考虑北置收费的困难,不要求缴费率百分之百。”在双方履行供暖协议过程中,历年供暖费收取率均不足百分之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以上事实有文慧园物业公司提供的发票、供暖协议书、交接协议、催收函、欠费情况表,华润置地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交费发票以及一审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的认定,判决认为:文慧园物业公司系承接文慧园服务社的供暖事务,华润置地公司系原北置物业变更名称后的企业,原文慧园服务社与北置物业之间签订的协议,在文慧园物业公司与华润置地公司之间仍然有效。文慧园物业公司与华润置地公司的供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本着公平自愿原则并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应属有效。根据双方有关补充协议的规定,文慧园物业公司不要求缴费率百分之百,根据文慧园物业公司提供的欠费情况表,可以确认华润置地公司所交纳的供暖费,视为已履行了1996年至2005年给付供暖费的义务。故文慧园物业公司要求华润置地公司给付1996年至2005年部分供暖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文慧园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文慧园物业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和理由是:1、一审程序违法;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没有合法根据,判决不公平、不公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文慧园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润置地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公正合理,符合事实。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新证据向法院提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均表示对于文慧园物业公司一审提交的志强园物业管理处1996年到2005年供暖欠费情况中记载的按协议应收x.44元、实收

x.76元以及欠费x.68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上述事实尚有双方当事人二审审理期间的陈某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文慧园物业公司与华润置地公司之间的事实供暖关系以及之后签订的供暖协议、补充协议均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

双方当事人对于1996年到2005年合同履行期间华润置地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尚欠文慧园物业公司的供暖费数额并无异议,华润置地公司拒绝支付欠付供暖费的主要依据是双方补充协议中关于“适当考虑北置收费的困难,不要求缴费率百分之百”的约定。对于该约定,本院认为,就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言,应系双方考虑华润置地公司在供暖费收费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对于华润置地公司未能实际收取的供暖费进行合理分担之意。但是该条款对于具体的分担标准,并未明确约定,因此也不能成为华润置地公司拒付全部供暖费欠费的依据。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上述约定,本院认为,由文慧园物业公司与华润置地公司共同分担欠费数额符合公平原则。华润置地公司一审关于“华润置地公司不享有实际的供暖利益,华润置地公司与文慧园物业公司只是代收代缴关系”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文慧园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程序合法,但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文慧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暖费六十一万九千三百八十二元三角四分;

三、驳回北京文慧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二百零三元,由北京文慧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八千一百零一元五角(已交纳),由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八千一百零一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九百四十九元,由北京文慧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七千九百七十四元五角(已交纳),由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七千九百七十四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金莙

代理审判员咸海荣

代理审判员伍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