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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西玉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124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X镇人民政府西玉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柏某乙,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柏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X镇X村农业服务公司经理,住(略)。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X镇人民政府西玉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玉河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阴虹担任审判长,法官郑伟华、宁勃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甲一审诉称:刘某甲是海淀区X镇X村民,于2001年1月以家庭为单位从村X组织中每人分得0.9亩确权地,随后又集体流转给西玉河村委会。现2007年12月31日承包合同和流转协议均已到期,刘某甲多次向西玉河村委会提出要求返还土地,延续承包合同,均遭西玉河村委会拒绝。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的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北京市委(2004)X号文件精神,第一轮为土地承包,第二轮为土地延包;延长土地承包期限,确保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西玉河村委会拒不依法延续合同,严重侵犯了刘某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玉河村委会延续土地承包合同,按照《土地承包法》第20条、第21条、第23条,重新签订原承包合同,对承包期限、承包方式进行变更,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西玉河村委会一审辩称:一、刘某甲于2001年1月和西玉河村委会签订西玉河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合同。2002年,在村民大多数不愿种地的情况下,为了增加承包户收益,根据《北京市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意见》京农发[1998]X号规定:经和西玉河村承包户协商,村民承包的集体土地自愿流转给了西玉河村委会,由西玉河村委会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发放流转金。双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书》。现在《承包经营合同》、《土地流转协议书》均到期。二、为了进一步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更好地落实海淀区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和西北旺镇政府转发《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的意见》京发[2004]X号文件精神,在2007年11月份,经西玉河村党支部、村委会全体成员认真学习、深入讨论,结合目前西玉河的土地现状,确定了西玉河村新一轮土地承包方案,实行确权流转,拟定了《西玉河村农业种植土地确权确利方案草案》,并征求村民意见进行了入户调查,以每个自然农户为单位(一户一个代表),进行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确权确利方案的意见。同时告知村民“本方案草案经全村享有确权多数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签字后本草案有效”。经过到322户村民家中调查,结果有296户同意确权确利方案,有27户不同意确权确利方案意见。大多数村民同意确权确利草案后,又召开了村委会、支委会、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并于2007年12月26日召开了本经济组织全体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代表讨论《西玉河村农业种植土地方案草案》:1、土地确权后,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流转期10年;3、第一年每人确利收益800元,第二年开始至流转合同到期,每人每年增加50元收益金;4、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征地所得林木补偿5%,由集体方给确利农户分红。村民代表共30人,有29人到会进行了决议,并签了名。其中有24人同意确权确利方案,5人不同意其方案。确权确利方案超过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第三款:“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规定人数。三、确权确利方案符合《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的意见》中“土地确权方式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充分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确权确地、确权确利、确权入股等多种方式。确保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政策精神。综上所述,西玉河村委会为了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依法召开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确定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延续。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刘某甲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查明:2001年1月,西玉河村委会(甲方,发包方)与部分本村村民(乙方,按户确定的承包方)签订了统一格式的《西玉河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主要约定:1、土地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有管护权;2、乙方领取管护费每年每亩300元,形成收益30%给乙方,70%给甲方;3、乙方承包地块的亩数(人均0.9亩);4、乙方上缴承包费每年每亩70元;5、承包期7年,自2001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6、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执行《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如因国家政策性结构调整,形势发生变化,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决议,可以终止承包合同;7、此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林地转包、转让、互换他人的须经村委会同意。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均承认,虽然当时大部分村民未签署该书面承包合同,但均承认以该承包合同为主要内容的承包合同关系,只是各户因人口不同而承包的亩数等有所不同。

承包合同签订后,刘某甲等人承包的土地又流转回西玉河村委会。2002年至2004年间,西玉河村委会与部分村民签订了统一格式的《土地流转协议书》(以下简称流转协议),流转协议约定流转金的数额为每人每年300元,流转期限均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其他村民虽未签署流转协议,但双方均认可已按流转协议执行,并领取了流转金。此间,西玉河村X村民流转回的土地进行对外发包,承包人为本村及外地的一些承包大户,承包期限一般为10-15年。

2007年11月22日,西玉河村党支部召开“关于村中农业用地确权工作安排”的会议,主要内容如下:“至2007年12月31日村中土地流转协议到期,要开展新的一轮土地承包方案,实行确权流转方案。一、确权地范围及条件:1、村中农业用地确权;2、时间自2008年1月1日村农业户口算起,开始确权;3、确权方案同意后,每位村农业户口每年800元分红,随着收益增加而增加;4、年限十年,其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5、居转农村民不算确权范围之内……”

2007年11月23日,西玉河村拟定了《西玉河村农业种植土地确权确利方案草案》,并进行入户调查,要求村民以每个自然农户为单位(一户一个代表),进行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确权确利方案的意见。草案载明:“一、西玉河村种植土地确权确利的条件。1、西玉河村X年1月1日零时零分以前,有本村农业户口(不含国家退休职工居转农)的村民,都享有土地的确权确利收益权。2、土地确权确利后,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确保承包关系的相对稳定。二、我村目前现有人口数量和种植土地现状。1、我村目前现有农业人口958人。2、我村现有种植土地面积1050.62亩。……四、村民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的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流转期10年。五、收益分配。1、村民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经营后,每年年初1月31日前由集体付给每个村民每年800元的收益分红。2、村民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经营后,如果以后的土地收益效益好,产生效益,再给村民分红(不包括国家征地)。六、本确权确利方案以每个自然农户为单位(一户一个代表)。七、本方案草案经全村享有确权多数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签字后,本草案有效”。经过到320余户村民家中摸底,结果有290余户的家庭成员在草案中签署了“同意确权确利方案”的意见。

2007年12月20日,西玉河村党支部召开扩大会议,主题为“讨论村土地确权”,主要内容:“一、2008年开始,每位村农业户口每年补800元地钱,2008年以后每年增加50元。二、如遇国家征地,地上物补偿5%归集体。三、25日召开党员会,26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问题:1、部分村民反映钱少年限长。2、现在提5%群众的怕说不过去。四、经到会人员讨论,同意土地确权方案。”当月25日,西玉河村召开党员会,主题为“讨论村农业用地确权确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由书记讲村目前状况、《方案》内容。二、把握多数村民意见制订本《方案》。三、确利由租户给钱。四、经到会党员讨论,同意本《方案》。”

2007年12月26日,西玉河村X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代表30人,实到代表29人。讨论内容为:“西玉河村农业种植土地确权确利方案:1、土地确权后,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流转期10年。3、第一年每人确利收益800元,第二年开始至流转合同到期每人每年增加50元收益金。4、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征地所得林木补偿的5%,由集体给确利农户分红”。在“同意讨论结果人员签字”栏签字的有24人,在“不同意讨论结果人员签字”栏签字的有5人。

2007年底开始,西玉河村委会陆续与200余农户签订了《海淀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流转合同书主要约定:流转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农户方依法将确权给本户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西北旺镇X村民委员会经营;农户方经营权流转给集体方后,第一年由集体方付给确利农户每人每年800元土地种植收益金,由第二年开始至合同到期止,每人每年增加50元的收益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征地所得林木补偿的5%,由集体方给确利农户分红;集体方每年1月31日前,给确利农户发放收益金。刘某甲未签署该流转合同书。

上述事实,有西玉河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土地流转协议书、党支部活动情况记录、西玉河村农业种植土地确权确利方案草案(入户调查意见)、民主决策备忘录(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民代表名单、海淀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西玉河村X年1月与村民所订立的《西玉河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合同》,是确定西玉河村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对西玉河村委会及相应农户具有约束力。按照当时的情况,有部分村民以家庭为单位签署了书面的承包合同,更多的村民没有在西玉河村委会提供的承包合同上签字,但西玉河村委会和全体村民对各户的承包面积等均已明确,双方都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的成立不持异议,该院亦予认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是刘某甲等村民要求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与西玉河村委会延续土地承包合同。这一纠纷的解决,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西玉河村通过民主程序“确权确利”的做法符合有关规定。由于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发包方为村民委员会,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确定承包原则时指出,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2007年底,在西玉河村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以前,村党支部先初步确定了“确权确利”的方案;又通过入户调查的形式征求村民意见,绝大多数村民支持该方案;最终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该方案。这一过程,体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体现了西玉河村X村民的真实意见。同时,该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确权确利方案,符合“在充分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确权确地、确权确利、确权入股等多种方式,确保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精神。

第二、依法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内容。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在订立承包合同时,应遵循这一法定承包期限。从土地承包合同自身来考量,要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落实人人有份的土地分配政策,体现土地使用上的公平原则。所以在本轮土地延包过程中如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应当经西玉河村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具体方案后,由村X村民签订后续期限内的土地承包合同,以确保土地承包方案与相关法律、政策的一致性。

第三、土地承包法的实施要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近年来,由于我国农业税减免和农业补贴政策的相继出台,农民从事种植业的热情大为提高,海淀区农户承包土地的积极性也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西玉河村从提高农民收益的角度,将村民流转的土地集体对外发包,是基于当时客观环境作出的选择。刘某甲要求延续原承包合同期限,由于原承包关系设立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在原承包期限届满、村中土地已大部分被流转给承包大户的情况下,应当实事求是地看待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承包关系和流转关系,充分考虑家庭承包户和外来承包户的利益,有效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流转后所产生的遗留问题,减少损失,并按照大多数村民的意愿,通过有关民主程序,妥善处理承包问题。

另,刘某甲关于“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诉讼请求,因不属民事诉讼所能有效解决的事项,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某甲等村民要求西玉河村委会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可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西玉河村委员会与刘某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二、驳回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刘某甲所诉法律依据充足、事实清楚,有起诉书、驳被告答辩、最后陈述、原始合同等已由一审法院备案。一审判决不是刘某甲诉讼请求意愿;西玉河村委会确权确利方案不符合法律程序,一审法院错误运用相关文件规定,其理由不符合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件规定,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北京市委(2004)X号文件精神一轮承包二轮延包。故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1、西玉河村委会依法延续土地承包合同、重新修订合同内容;2、自2007年12月31日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地给刘某甲为止期间的损失由西玉河村委会承担。

西玉河村委会辩称:一、一审判决已经支持了刘某甲一审诉讼请求。二、关于刘某甲提出的“自2007年12月31日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地给刘某甲为止期间的损失由西玉河村委会承担”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刘某甲在一审中提起的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也同样是农业承包合同之上诉。刘某甲在上诉期间又提起了损失的要求,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应另行解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同时查明,刘某甲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延续土地承包合同,重新修订承包合同内容”。在开庭审理时明确的诉讼请求是“按照《土地承包法》第20条、第21条、第23条,重新签订原承包合同,对承包期限、承包方式进行变更,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一审法院征询双方是否同意协商解决纠纷,刘某甲表示不同意;其后,刘某甲在陈述最后意见时提到“被告拒不依法签订延包合同,收回原承包土地,强制实行确权流转,违反了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原告的土地经营权,迫使原告上诉至法院。被告制造矛盾、激化矛盾,把原告推向社会、推向政府、推向法院,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因而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和损失,被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法人应追究行政责任,对延误农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刘某甲与西玉河村委会均确认,承包户根据2001年《西玉河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享有的是林木看护权,而非经营权。

以上事实尚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虽然西玉河村委会与刘某甲在2001年没有签订书面的《西玉河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但双方均认可西玉河村委会和全体村民对各户的承包经营管理的面积等均已明确,亦确认上述合同条款及内容对西玉河村委会及刘某甲具有约束力,本院对此予以认可。现上述合同已经到期,刘某甲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延续土地承包合同。但同时,西玉河村委会与刘某甲均确认,承包户依据2001年的《西玉河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享有的权利是林木的看护权,而非经营权;刘某甲亦提出2001年订立的《西玉河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在承包期限、税费的缴纳等方面的约定不符合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并基于此在其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重新修订合同内容,故一审法院判令西玉河村委会与刘某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意在规范双方当事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具体要求协商确定承包合同的内容、对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本院认为,该项处理并无不当。

刘某甲上诉要求西玉河村委会承担自2007年12月31日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地给刘某甲为止期间的损失,对此本院认为,因刘某甲在起诉时未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亦未增加该项诉讼请求,只是在一审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表达了要西玉河村委会承担损失的意见,且未明确损失的具体数额,故一审判决对此未能涉及。对此,刘某甲可另诉解决,本院对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市海淀区X镇人民政府西玉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刘某甲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阴虹

代理审判员郑伟华

代理审判员宁勃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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