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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红敏诉郭家财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a,上海市A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郭a,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孙a诉被告郭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a诉称,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好。2001年1月起,因原告内退下岗,被告便无故找借口辱骂原告,双方产生矛盾。以后,原告忍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多次找工作,被告仍对原告恶语相加。为此,原告感到夫妻无法共同生活。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郭a辩称,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被告对原告一直是有感情的。由于被告脾气较急、性格内向,有时为生活琐事双方确有争执。希望原告能顾及家庭,谅解被告。同时,考虑到女儿成长也需要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完整的家庭。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上半年经介绍相识,1986年2月登记结婚,1988年6月生育一女名郭b,现在闵行中学就读。双方恋爱期间关系较好。婚后较长时间,双方能相互关系,和睦相处。2001年,由于原告内退,加之被告脾气急、性格内向,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了一定的矛盾。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尚属融洽。由于近几年来原告内退,双方缺少沟通和谅解,加之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产生一定的隔阂。现被告念及夫妻多年感情,对自己的不足也有相应的认识,并考虑到女儿的成长,希望原告不要离婚。对此,原告也应珍惜彼此多年感情。今后只要双方能互相谅解,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多加交流,相信双方间的隔阂能得以消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a要求与被告郭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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