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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富亚东医药有限公司诉北京双中标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4645号

原告北京富亚东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双中标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甲X号楼房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焕铜,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富亚东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亚东公司)与被告北京双中标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中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亚东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文氢,被告双中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代焕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亚东公司诉称:富亚东公司与双中标公司于2005年6月6日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为90天,由双中标公司负责富亚东公司制剂楼和中药材料库房消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并确保完工后的工程能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同时负责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及相关证件。”合同还约定:“如双中标公司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迟一天须向富亚东公司支付某当于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然而在实际履行中,富亚东公司不断寻找各种借口拖延工期,甚至一度中断履行,且在工程完工后拒不展开验收工作。2007年6月25日,双方及第三人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三方达成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富亚东公司将欠付某中标公司的全部工程款一次支付某第三人,双中标公司保证2007年7月20日完成消防验收。”协议达成后,富亚东公司依约向第三人履行了自己的付某义务,然双中标公司却出尔反尔拒不履行其应负的工程验收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中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组织富亚东公司制剂楼和中药材料库房的消防验收工作,并负责办理工程验收的合格手续及相关证件(具体指双中标公司组织消防局、消防局备案的检测单位等进行两个楼的消防验收工作,要求拿到消防验收合格证)。

被告双中标公司辩称,不同意富亚东公司的诉讼请求,双中标公司不负有工程的验收法律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国家法律规定,双中标公司只负有提供材料、协助工程验收申报的义务,而没有验收义务。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6日,富亚东公司与双中标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双中标公司承接富亚东公司综合制剂楼(厂房)和中药材料库房楼消防工程,工程面积x.14平方米,工程地点在北京市昌平科技园区X路X号,工程范围包括自动喷洒给水系统、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广播及通讯系统、消防联动系统的深化设计、安装、调试和验收。工程价款41万元,工期90天。双中标公司负责工程通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办理验收合格报告手续及相关证件。工程质保期2年。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富亚东公司支付26万元,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支付13万元,质保金2万元,质保期满一个月内付某余款。富亚东公司提供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消防工程施工图纸(复印件3份)。双中标公司根据富亚东公司提供的建筑施工图纸、施工现场以及国家现行规范进行工程深化设计,并向富亚东公司提供深化设计图纸4套并加盖双中标公司公章。双中标公司负责提供施工人员用临时设施并负责合同内所有工程的施工及竣工验收。双中标公司负责工程全部资料的整理,直至最后验收合格;国家相关部门的验收工作及费用由双中标公司负责。

2006年6月5日,富亚东公司与双中标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消防验收之前,富亚东公司擅自进行装修,致使消防验收不能顺利通过,则双中标公司不承担责任。消防泵房系统的安装和联动由双中标公司负责,消防喷淋系统和感烟探测器的二次追位安装以及新增感温探测器、端子箱的安装均由双中标公司负责。增加费用合计1万元,并保证消防验收的一次性通过。前期施工中已增加的自动报警设备及施工量均不计费。富亚东公司承诺在有电管安装项目富亚东公司监督负责人员签字的条件下给付1万元,在此基础上,提前支付某双中标公司4万元预付某,上述费用施工人员二次进场后5日内给付。双中标公司承诺不再增加任何费用,以上费用为包死价。协议签订之日起22天内竣工并达到验收标准,非双中标公司原因除外。

2007年6月25日,富亚东公司、双中标公司及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载明三方一致确认,截止协议签署之日,依据富亚东公司与双中标公司签订的合同,若工程竣工验收后,富亚东公司应付某中标公司工程款11万元,双中标公司拖欠华信公司设备款x.2元。三方一致同意,富亚东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内以支票形式一次性向华信公司支付某备款x.2元,至此,富亚东公司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双中标公司向富亚东公司承诺,由双中标公司负责消防施工的富亚东制剂楼施工现场一切设备、施工、配套设施及周围环境达到消防验收标准,目前双中标公司已经认可符合验收条件。双中标公司承诺在华信公司收到设备款后10日内开始组织制剂楼消防验收事宜,截止2007年7月20日验收完毕。诉讼中,双方均认可,该补充协议中的应组织验收的工程包括中药材料库和制剂楼。

2007年6月25日,华信公司开具发票,载明富亚东公司支付某x.2元。诉讼中,双中标公司表示,富亚东公司应付某款项已经基本都付某。

2001年12月17日,北京市消防局【昌】消审(2001)第X号消防设施防火设计审核载明:富亚东公司送审的厂房工程(地点:昌平园区;建筑层数:地上X层;建筑高度17.25米,总建筑面积6850平方米)的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同意设计中采取的消防措施。经此次审核的图纸如需变动其他消防设计,应当重新申报。竣工后应当申报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001-昌规建字-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为富亚东公司,项目名称厂房,建设位置昌平区科技园区,建设规模6850平米。

x(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为富亚东公司,项目名称厂房,建设位置昌平区科技园区,建设规模6850平米,设计单位北京昌平科海建筑设计院,施工单位北京市昌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直属施工公司,监理单位空缺,合同开工日期2001年9月5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02年6月20日。

北京市消防局【昌】消审(2003)第X号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载明:富亚东公司送审的中药原材料库房楼,工程(地点昌平区科技园区,建筑层数地上X层,建筑高度12.15米,总建筑面积7130平方米)的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同意设计中采取的消防措施。经此次审核的图纸如需变动其他消防设计,应当重新申报。竣工后应当申报消防验收,验收后,方可使用。

2003-昌-规建字-004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富亚东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中药材料库房楼,建设位置昌平区科技园区,建设规模7129.8平方米。

00(建)2003•259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为富亚东公司,工程名称中药材料库房,建设地址昌平区科技园区,建设规模7129.8平方米,设计单位为北京正东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京大科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开工日期为2003年8月,合同竣工日期为2004年8月。

富亚东公司表示,涉案工程是上述的厂房制剂楼和中药材料库楼,两个楼紧挨,没有做过施工变更。

双中标公司表示,依据2006年6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消防验收之前,富亚东公司擅自进行装修,致使消防验收不能顺利通过,则双中标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约定,可以认定富亚东公司对工程做过变更。

诉讼中,双中标公司表示,其对工程没有验收义务,其只是在工程达到合同标准时协助富亚东公司进行验收。而无法完成验收的原因是,双中标公司填写申报表后,富亚东公司不盖章,工程的变更没有经过消防局进一步核准,验收表上要求符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确认才能申报。现设计单位没有盖章,工程也没有监理单位,而且申报应该是由富亚东公司申报,实际上申报表应该由富亚东公司填写,由于富亚东公司不专业,才由双中标公司填写,但由于富亚东公司不提供监理单位,所以不能进行验收。

富亚东公司表示同意在申报表上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但涉案制剂楼工程根本没有监理单位,所以没法盖监理单位的章。

双中标公司表示,在签订最后的补充协议之前很长时间,工程就全部完工了,当时已经准备验收。

以上事实,有富亚东公司提供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006年6月5日补充协议书、2006年6月25日补充协议书、进账单、支票存根、增值税发票、支票领用申请单及存根、支出凭证、收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双中标公司提供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2006年6月5日补充协议书、2006年6月25日补充协议书、防火审核意见书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中标公司与富亚东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承揽合同性质,该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

依法成立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显示双中标公司负责项目工程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并办理验收合格报告手续及相关证件。双中标公司负责工程全部资料的整理,直至最后验收合格,国家相关部门的验收工作及费用由双中标公司负责。而最后一份补充协议,更加明确富亚东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以支票形式一次性向华信公司支付某备款x.2元后,富亚东公司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而双中标公司也明确认可,工程符合验收条件,承诺在华信公司收到设备款10日内开始组织消防验收事宜,截止2007年7月20日验收完毕。现富亚东公司已经依约付某,其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双中标公司应履行组织验收的合同义务,其辩称不负验收的法律义务,其只是协助申报,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双中标公司称,工程验收是否合格不能由其决定,但双中标公司依约负有使工程通过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义务,其不能以合格与否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而拒绝履行组织验收、办理手续的合同义务。

双中标公司还辩称,无法完成验收的原因是工程的变更没有经过消防局进一步核准以及双中标公司填写申报表后,富亚东公司不盖章,也不能提供监理单位的盖章。关于工程消防设施设计变更的问题,富亚东公司不予认可,而双中标公司也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称根据“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消防验收之前,富亚东公司擅自进行装修,致使消防验收不能顺利通过,则双中标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约定,可以认定富亚东对工程做过变更。而该约定,只是双方对可能发生的情况以及责任承担进行的预设,并不能据此认定此种情形已经确实发生。且双中标公司表示,在签订最后的补充协议之前很长时间,工程就全部完工了,而其在补充协议中并未提及存在消防设计变更的问题,而是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并承诺富亚东公司付某后组织验收以及验收完毕的时间,故其称工程存在消防设计变更而导致不能验收,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消防验收申报表的填写,虽应以富亚东公司的名义申报,但并不意味必须由富亚东公司实际操作,且依据双方约定,由双中标公司负责工程全部资料的整理直至最后验收合格,负责国家相关部门的验收工作及费用,负责办理验收合格报告手续及相关证件,而双中标公司在诉讼中也表示,由于其系专业公司,故该表由其代为填写。故双中标公司代为填写该申报表符合双方约定。

关于双中标公司所述,申报表上没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盖章。虽双方协议约定,富亚东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鉴于富亚东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应该提供确认及盖章签字,且诉讼中,富亚东公司明确表示,愿意配合,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而关于综合制剂楼(厂房)工程,由于该工程不存在监理单位,故富亚东公司表示无法提供监理单位的确认及盖章实属正当。双中标公司称,没有监理单位就不能验收,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着经济效率原则,富亚东公司除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签字确认外,还应配合联系综合制剂楼工程设计单位、中药材料库工程设计及监理单位提供签字确认及盖章。双中标公司应依约组织消防验收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证件。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双中标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整理完毕北京富亚东医药有限公司综合制剂楼(厂房)和中药材料库房楼消防工程验收材料,并提交原告北京富亚东医药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富亚东医药有限公司于收到材料七日内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签字及填写相关意见,并配合加盖综合制剂楼和中药材料库房楼工程设计单位公章、签字、相关意见以及中药材料库房楼监理单位公章、签字、相关意见,被告北京双中标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在以上公章、签字、意见加盖填写完毕后七日内组织北京富亚东医药有限公司综合制剂楼和中药材料库房楼消防工程验收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证件。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双中标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欣

审判员李盛荣

人民陪审员焦健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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